关于山东辱母案的想法

该案关键焦点在于:一、于欢是否正当防卫;二、出警民警是否渎职。两个问题应当联系看。根据目前网络公开的信息以及判决书看,其实辱母行为发生在警察到来之前,于欢及其母亲被非法拘禁,是员工报警,警察出警,在此之前,于欢等人没有反抗行为,是因为他们还相信警察来了会主持公道,解救他们。但警察来了之后,在屋里只是一句“要帐可以,不能打架”,之后按照判决书及民警证言,民警是去院内了解情况,但按照报警员工证言,其拦住民警哀求民警不要离开,称民警离开他们会有危险(原话记不清了),而且前面报警员工已经遭到要帐人威胁。在民警到场了解到前面发生过的情况,包括辱母行为,此时要帐人的行为,最少是涉嫌侮辱妇女,根据刑诉法,对于实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直接拘留,民警却置若罔闻,仅仅是一句“要帐可以,不能打架”,言外之意,要帐人只要不打架,干什么都行,民警不会管。民警的言行其实是对要帐人的纵容,又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或分离双方便离开,使于欢等人彻底绝望。有分析说,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于欢属于事后防卫。但我认为,民警的行为并未制止不法侵害,反而是纵容,不法侵害仍在持续,最起码非法拘禁仍在进行,于欢要和民警一同离开,被拦下,而且要帐人仍然有威胁言行,再结合前面的辱母行为,以及民警的处置方式,足以使于欢认为自己及母亲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可能是强奸也可能是杀人)。因此我认为民警有渎职行为,具体罪名还要再看具体情节,最少是玩忽职守;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充其量是防卫过当。

火车站候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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