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会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顾名思义就是不允许有关涉案的当事人离开国境,被限制的人的身份可以本国人、入境的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的人等。下面为您介绍有关“什么情况下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会被限制出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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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会被限制出境

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限制出境,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三、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完善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措施的前提是必须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措施并非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有观点认为,从实施目的上分析,限制出境属于行为保全性质,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措施”中对限制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将限制出境作为诉讼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措施,未将其归类为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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