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天

七宗罪按照罪行严重程度递增分别是傲慢、嫉妒、愤怒、懒惰、贪婪、淫欲和暴食。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在评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时,撰写了《论恶》(On Evil)一书,书中对宗教罪做出了具体的描述,顺序是:傲慢(Pride)、嫉妒(Envy)、懒惰(Sloth)、愤怒(Wrath)、贪婪(Greed)、暴食(Gluttony)和淫欲(Lust)。


1.淫欲——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但丁的标准是“过分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2.暴食——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但丁的观点是“过分贪图逸乐”)


3.贪婪——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4.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但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


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懒惰是“未能全心爱上帝,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具体来说包括懒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满足及无责任心)


5.愤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


6.嫉妒——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对自己资产的喜爱变质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拥有者的欲望)


7.傲慢——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因拥有而感到比其他人优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优秀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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