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江歌案前,来看看200年前的吃人案吧

前几天看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也是19世纪英国一则法律案例,是众多法学院争论不休的案件。

我先概述一下:这有关于一场海难。“木犀草号”在南大西洋距好望角1300英里处沉没了。全船一行四人,达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斯士大副,布鲁克斯是水手,都是品德高尚的人,至少报纸上是这么说的。第四名船员是船上的侍者,他叫理查德派克,17岁,他是孤儿没有家人,这也是他首次出航,据报道他不顾朋友们的劝阻带着充满希望的野心,憧憬此次的征程能将它铸造成男人。然而事与愿违,大浪导致“木犀草号”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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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逃到了救生艇上,仅有的食物就是两罐腌萝卜,没有淡水。头三天他们什么都没吃,第四天他们开了一罐腌萝卜来吃;第五天他们抓到一只海龟,就着另一罐腌萝卜,这让他们又撑了好几天。随后,他们就弹尽粮绝了,没有食物和饮用水,此时派克蜷缩在救生艇的角落,因为他不顾劝阻饮用了咸海水,他生病了,并且就快要死了。终于在第十九天,船长达德利建议大家抽签,通过抽签决定谁先死(以他为食),来救其他的人,布鲁克斯拒绝了,他不赞成抽签。又过了一天,依然没有船只的影子,于是达德利叫布鲁克斯转过去,并示意斯蒂芬斯最好杀了派克,然后他们用小刀割破他的颈静脉差死了他。虽然良心上极力拒绝,但布鲁克斯最终还是加入了这骇人的“盛宴”,整整四天他们三个以派克的尸体和血液为食,最后他们得救了。在达德利日记里他这样描述得救情境,他写道,第24天,我们正在吃早餐,终于有船来了,一艘德国船搭救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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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们被带回英国的法尔茅斯时,他们被逮捕接受审判,布鲁克斯成了目击证人,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则成了被告。他们对事实供认不讳,他们声称行为迫不得已,辩称“牺牲一人保全三人”是更好的结果,但控方并不为之所动,认为杀人就是杀人。

“在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之外,有片田野,我将在那里见你。”

如果你是陪审团,你会头无嘴还是有罪?

我认为绝大多数应该是认为有罪的。

其实当时的英国媒体是很同情达德利船长和斯蒂芬斯的。据说他们是优秀公民,加上布鲁克斯,他们三人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要养家糊口,派克患病,他们为了生存无计可施,杀害帕克并不是他们所愿意的,它们能够生存,能够对自己的亲人负责,所以才用帕克一命换这么多人的幸福,报纸上文章为人们出了个难题:如果牺牲帕克救得不只是三人,而是30,300,或是打仗时救3000呢。经人家这么一分析,是不是刚才的大多数要反悔了,开始重新审视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难处。

人数真的这么重要?是谁断言获救三人的命就比帕克的命值钱?是因为他是孤儿,而其他人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责任,那么为了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帕克这样的人就要牺牲?我一直在想如果我是陪审团,我会投什么?我不会那么功利,我尝试说服自己不要去在意能有更多人活着的这样的一个事实,达德利船长在日记中写到救援队赶到时他们正在吃早餐,这让我不寒而栗,让我重新审视这个优秀公民的操守,他在吃着自己的同事,却怡然自得,有悖伦理,是我想判他有罪以“惩罚”他。

如果,他们真的抽了签,我的态度会相反。无人之境,生存没有保障,四个人达成一致约定抽到谁死谁就必须牺牲,不幸的帕克被抽中,我觉得我能原谅大家吃了他。既然你参加这个游戏,就必须抱着一颗可能牺牲的心来,倒霉的你被抽中,你就要牺牲,这是大家达成的协议,你必须遵守。但问题是布鲁克斯拒绝抽签,可许是他怕死,可能他不想有人死,谁知道呢,反正这样的公平机制遭到拒绝。那么达德利和斯蒂芬斯的行为是不为帕克所所知的,是强迫帕克接受死的行为,这与打仗杀敌全然不同,从道德层面来说我不能原谅,法律上来说,这与身处绝境的极端行为有何不同,难道也要为盗窃、谋杀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正名,只要违法者实在迫不得已?又或者,他们征得帕克同意,“我们实在太饿了,反正你也活不了,能杀了你吗?”帕克同意的话,如果是我,我会赦免他们的罪,我认为从哪个方面来说,这样都是合理的。

帕克之所以被杀,是因为其它觉得自己能活着,如果他们知道自己早晚都会死,他们还会做这样的事?正是因为有生的希望,他们才要杀人。那么逻辑似乎成这样了:在得救之前,你必须一直杀人,逐个杀掉,直至获救。他们比较幸运,最后三个都得救了,所以没了之后的复杂事。

没有任何人的生命是优先于其他人的,也没有两条命大于一条命这样的说法,任何强迫他人意志伤害他人的事儿且不谈法律,在我看来都是不道德的。有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你是一名医生,你有五名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肝、肾、心脏.....),你知道再耽搁他们就会死,恰巧在隔壁,你有一个来体检的健康病人,你会杀了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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