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巴德交换原理的谬误及纠正

交换的效用及价值分析

——兼对罗斯巴德交换原理谬误的批评与纠正

我们说,交换一定能够使得交换双方从中受益,进而我们才能够断言交换与生产一样也能创造出价值。那么,根据罗斯巴德的“交换双方对交换标的物各自评值正好相反而导致了交换”的说法,有没有人问:仅仅由于交换双方各自的主观评值,价值就可以这样凭空认定出来吗?既然如此,这种主观认定结果假如反转了为什么不会使得价值又损失了呢?主观的价值评值根据什么如此精致、靠谱,又如此坚定不移呢?这种没有简明、客观的基本事实作依据的论断具备一般性和必然性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我们把交换的目的解释为效用上的互通有无,而不是价值上的你多我少或我多你少的话,那么交换前后的事实变化,交换目的的实现就显然是直观和确定的。那种把交换的原因归结于双方对各自拥有物品的评值相反的说法,既是武断、牵强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种论断从根本上拒绝了人们产生价值共识的可能性,无法解释和面对交换商品的货币价格。人们用10美元与A或B物品交换,是因为10美元与A或B在价值共识上是等价的,继而A物品与B物品的交换能够达成是大概率事件,两个A与一个B交换或两个B与一个A交换是小概率事件或者说是几乎不可能达成的。交换之所以能够发生、达成和维持的唯一原因,是交换双方都对另一方拥有物品的效用有需求,而且支付的价格是对等的。简而言之,交换是由于效用的不同而交换,并非是因为价值的差距而交换。在很多情况下,价值的差距恰恰是阻止交换达成的关键原因。

交换双方对交换标的物的价值差距范围,是有要求的。过大的价值差距,显然会产生财富损失。无论哪一方明显吃亏,交换都不会达成。比如,某甲的一棵水萝卜,与某乙的一只烧鸡,在人们的基本共识中,价值差距过大是明显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的交换大概率是不能达成的。再比如,猎户张的一只野兔,与农户李的一盒鸡蛋,在人们的直觉评值中,难以得出谁更有价值的精确结论,这恰恰就是交换容易达成的所需要的情形。只要猎户张有吃鸡蛋的需要,农户李有品尝野味的欲望,交换标的物的价值评估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下,必然会取得平衡,从而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愉快的交换。而交换之后简明、客观的事实变化是:不打猎的农户李却吃到了野味儿;无暇养鸡的猎户张却有了鸡蛋的库存。这一新出现的基本事实是不以事后的价值主观评判变化而转移的。这才是“交换也与生产一样创造价值”这个论断的客观、可靠的依据。

由于有价值共识的存在,不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讨价还价的努力也是向着减小差距的方向进行的,这是等价交换原则最有力的明证。双方各自对交换标的物的评值,其实是一个等值与否的计算而非是对差值追求的计算。人们过去经常说等价交换其实是有道理的,否则根本无法计较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否,无论是交易中的双方还是第三方的他人,交易是否公平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显而易见的标准的。经济学结论可以偶尔反直觉,但不能总是反常识,反常识的经济学注定是不科学的。人们对一项交换是否公平的评判标准恰恰就是交换物的价值相等与否,如果是大致相等,那么不论交换者还是第三方都会认为这项交换是公平的。以“价值是主观的”这种来说法否定有公平的或不公平的交易存在,显然是违背常识的,是沙克尔式的极端主观主义。

那么什么又是交换目的物的价值判别标准呢?或者换句话说,在看似没有可比性的万千物品和服务之间,人们找到了什么可以衡量其价值的性质呢?对来自于人的主观因素方面的判断权力显然是应由交换中的双方来决定的,那么这种可比性的标准性质则只能来自于自然世界的客观约束。在本原理篇第一章中我们已经得知,一个物品的价值与它的易得性成反比,物品的易得性显然就是客观世界自然法则的约束在经济学核心概念中的体现。人们评估一个物品的易得性往往是依据它的生产成本,其生产周期、创造难度和所耗费的资源等都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比如,略有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普通人随机的一次演唱,能够与芭蕾舞演员在舞台上一分钟的演出具有相同的易得性或生产成本。一斤粮食酿造的酱香型酒要由五斤高粱才能产出,但五斤高粱的价值却与500毫升酱香酒的价值天差地别。任何人的主观价值认定,都无法抹杀这其中的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差异。

假如果真有两个人在一斤酱香酒与五斤高粱之间产生了交换,那么我们如何用以上理论来解释这种交换成立的原因呢?其实很简单,只要加上交换者对交换目的物的边际效用增值即可。我们假设有两个人,比如一个是李爱荷女士,一个是汲旭梁先生。李爱荷女士听说汲旭梁先生存有一瓶陈年酱香老酒,提议与之交换;而汲旭梁先生眼下急需粮食救急,李爱荷女士就从其粮库中秤出上好的坤沙高粱五斤,换得汲旭梁先生的酒。二人的交换受益公式分别如下:

李爱荷:500毫升酱香酒价值>5斤高粱 

汲旭梁:5斤高粱+目的排序边际效用增值>500毫升酱香酒

由此可说明,李、汲二人以上的自愿交易都是受益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汲旭梁先生对这五斤高粱的急切需要必须是真实而非儿戏和心血来潮的。因为这种情形在真实世界中虽然存在,但毕竟过于特殊而缺乏一般性和普遍性。具备一般性和普遍性的例子应该是如下这样的:

约翰逊:10美元+目的排序效用增值>小号演奏  满意

威廉姆:小号演奏+目的排序效用增值>10美元  知足

围观者:小号演奏≈10美元  结论是:正常交易,而非讹诈

沃尔玛商场:39.8¥+目的排序效用增值>中粮金俸米20斤 结论是划算

商场购物者:中粮金俸米20斤+目的排序效用增值>39.8¥ 结论是划算

商场闲逛者:中粮金俸米20斤≈40¥  结论是公平

综上所述,一项公平的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交易受益等式是:

交易甲方:乙售出物价格^成本+甲的目的排序效用增值>甲出售物价值

交易乙方:甲售出物价格^成本+乙的目的排序效用增值>乙出售物价值

式中甲乙各自的[目的排序效用增值]其效用所增加出来的价值是一种预期,甲乙双方是否能保证各自真实受益,一是要取决于双方各自的目的及其排序是否是真实的;二是要取决于双方各自对所购物品效用的预期是否落实。如果预期落实,当然这是大多数的一般通常情况,交换受益就是真实的;假如预期落空,显然我们不能否认会有这种情形,那么这次交换就对预期落空一方来说是失败的,那么他只能汲取教训,如此而已。这并不能否定以上理论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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