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四年才收楼 谁之过?开发商被判赔十六万违约金

花84万余元买下的新房子,交楼时间却比合同上约定的晚了近四年!中山东区的田女士在火炬区购房,和开发商闹出了不愉快。2015年3月,田女士将开发商和其下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对于逾期收楼谁之过,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从一审打到终审。2月2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

■买房四年后才交楼,业主状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田女士是中山东区人,她和开发商这场耗时近两年的官司,要从2011年开始说起。2011年3月,田女士看上了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某楼盘一间146平方米的房子。3月30日,她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单价为7066元/平方米,总房价848838元。

双方的合同约定是2011年10月15 日前交楼。2011年12月8日,中山供电局经检验同意接入电网。2011年12月15日,田女士所购买的该期住宅作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开发商称已在2011年12月7日向田女士邮寄了收楼通知书,田女士则称从没收到。

2012年3月16日,田女士向开发商邮寄了《房屋交付询问函》,但是并没有收到开发商的回复。2012年11月19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批复该小区新建的住宅楼验收合格。

2013年11月1日,开发商向田女士出具了售房款发票。2014年6月14日,田女士再次与开发商协商交楼事宜,因看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没有收楼。2015年3月,开发商再次通知田女士看房收楼,但物业公司以田女士没有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交楼手续。

田女士气不打一处来,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15年5月17日,开发商与田女士办理了交楼手续。不过,对于逾期交房是谁的责任,双方依然各执一词。

■快递单成关键证据,开发商逾期交房被判赔16万元违约金

“开发商在 2011 年10 月15 日并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直至2012年11月19日才通过规划验收。房子在2014年6月仍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构成逾期交房的证据是确凿的。”田女士称,她从没收到开发商的通知书。

开发商则称已经早早寄出了收楼通知书,田女士向法院申请调取她寄出的《房屋交付询问函》的签收情况,以及开发商所称寄出的《收楼通知书》的邮寄情况。结果,田女士寄出的询问函显示已被开发商工作人员签收,而开发商的通知书则因所选取的快递公司因内部存档问题,超出一年的收寄记录无法存档而调取未果。

事实上,对于该小区逾期交房,还有其他业主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在另外一起案件判决中,市中院在2012年已认定涉案小区在2011年12月15日具备交付条件。由此可见,开发商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而且,开发商只是以邮寄信件的方式通知田女士收楼,也没有对田女士的交付询问函作出回应。

此后,开发商与田女士在2014年6月14日办理交楼手续,田女士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楼,但是房子已于2011年12月15日具备交付条件,田女士拒绝收楼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一审认定商品房在2014年6月14日实际交付。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972天,违约金合计163791.52元 (842549元×0.2‰×972天)。

去年,法院一审判令开发商向田女士支付163791.52 元违约金。开发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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