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网贷行业合格投资人?监管细则尚未细化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网贷监管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性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也是首个地方省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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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起去年8月24日银监会印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网贷监管细则》内容有所增减,至于删减部分,笔者认为,鉴于《征求意见稿》是基于上位《暂行办法》所制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于后者已经明确的一些内容不做更细致的提及,并不影响《暂行办法》的实施。而《网贷监管细则》相较于《暂行办法》增加的内容,笔者总结了5个关键的看点:

看点1:落实精准监管

广东省《网贷监管细则》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出了非常明确的划分:金融办负责监管日常运营;银监局负责行为监管;通讯局负责监管电信业务;公安厅负责查处打击各项违法犯罪行为;网信办负责内容的审查;工商局负责注册登记。《网贷监管细则》还强调的一点是,各地政府将对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负首要责任,是“网贷第一责任人”。

如此一来,哪个部门具体管什么、哪个部门负责网贷中介机构的哪个版块或者哪个业务就落实下来了,分工非常清晰,为日后网贷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监管基础。

看点2:网贷将纳入征信

《征求意见稿》提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我认为这是监管层在有意推动网贷平台纳入包括央行征信在内的征信服务机构系统,加强网贷机构和这些征信服务机构的合作。《征求意见稿》提到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指的就是央行征信中心。

我认为,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将对网贷行业构成重大利好,有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降低借款人风险,从而引导行业实现包容性的健康发展。

看点3:执行备案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在规定的限期内(10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不同于核准制,备案制是申请人到相关的部门或机构提交相关的申请,做一个详细的登记备案即可;而核准制的手续会更繁琐,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核和批准才能最终落实。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就我看来,监管层对网贷中介机构实施备案制,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更大程度地活跃资本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渠道和层次。

看点4:遵从风险自担原则

广东网贷管理细则中,明确地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对投资者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培养“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的投资意识,投资者需要遵从“风险自担”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此再次强调,网贷平台要打破刚性兑付,不能再承诺“兜底”。笔者认为,去年陆续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已为此做了很好的铺垫。

看点5:赋予自主权和加强风险防范并重

在附则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两个关键的点,一是深圳市政府可以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本实施细则来独立制定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细则。这体现了《征求意见稿》有极大的灵活性,给地方层面赋予了大量的自主权。另外,《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提出,禁止外地平台在广东设总部,此点主要在于防止注册地和总部不在一地导致的监管漏洞。

从以上5个看点可见,《征求意见稿》已经比较完善,尽管如此,笔者依然要“从鸡蛋里挑骨头”,指出两点尚不够细化的地方:

首先,《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不够细致。从意见稿可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开展合格出借人评估,但监管层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基金规定的合格投资人必须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但《征求意见稿》对出借人的要求,包括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均未有细致明确的要求。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网贷行业电信业务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网贷行业的《征求意见稿》只提出要求网贷机构要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但这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相信后续仍有待监管层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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