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优先股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之操作
优先股,指的是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在正常情况下不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类型股票。
优先股类型
(一) 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是否可以逐年累积,可分为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可累积优先股,指若约定公司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可分配利润不足以在当年全额分派规定的优先股股息时,差额部分可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非累积优先股,指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差额部分不可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非累积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所欠股息。
(二)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是否有权获得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为标准,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的分配。约定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非参与优先股,指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得到支付后,即便公司仍有盈余要分配给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也无权再参与分配。
(三)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能够转换普通股等其他类型,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条件和价格把优先股转换成该公司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股息率通常比一般优先股低。发行公司在规定可转换优先股时应同时设置转换权的行使主体、转换条件(含触发事项)、转换时间、转换价格或确定原则及其调整方法等。
不可转换优先股,即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可转换为该公司的普通股。
(四) 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根据优先股能否由发行公司出价赎回的标准,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
可赎回优先股,发行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司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内按照发行时的约定,可以一定的价格进行回购。发行公司或优先股股东享有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的权利。
不可赎回优先股,指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不可回购。
(五)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和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
根据是否允许优先股股息率发生变动,可分为股息率固定优先股和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指优先股股息率是固定不作调整的优先股。约定股息率固定的优先股,发行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指的是约定优先股股息率可以根据一定的计算方法适当调整的优先股。
(六) 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根据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标准,可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如若规定在有可分配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反之则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上述的分类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的融资需求等再行决定组合,如累积非参加优先股等。
优先股发行的主体
1. 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的主体
1)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2) 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
3) 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
4) 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2. 我国目前允许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1)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包括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或者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或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
2)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操作
(一)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发行条件
1. 基本条件
1) 合法规范经营;
2)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3)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具体要求
1) 不存在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2)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3) 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4)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5) 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6)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7)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 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9) 其他规定情形。
(二)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发行对象
1. 适格发行对象
仅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 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4)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6) 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 发行人数的限制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三)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决策及发行程序
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与发行普通股基本相同,但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上,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证监会颁布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编制。
1. 决策程序
新三板挂牌公司拟发行优先股决策程序如下:
1) 董事会作出决议
(1) 董事会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2) 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 募集资金用途;
(7)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 决议的有效期;
(9)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优先股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如下:
(1) 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2. 发行程序
1)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挂牌公司依据股票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办理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手续。
2)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
(1) 询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可以向包括挂牌公司股东、主办券商经纪业务客户、机构投资者、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
(1)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
(2) 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在相同认购价格下应优先满足现有股东的认购需求。
(2)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确定发行价格后,挂牌公司应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2)验资。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 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书面意见。
(4) 备案。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发行优先股的,由证监会核准。
(4)股份登记函。股转系统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4)股份登记。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5) 转让。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3.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申请文件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如下:
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
2)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
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
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5)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如有);
6)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7) 2年及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8) 法律意见书;
9) 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10)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11)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12)证监会、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补充文件。
(四)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披露的文件主要有下:
1.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
3. 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
4.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5. 法律意见书
6.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 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