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上海市成功办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03年5月,上海鸿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其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为由,将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鸿得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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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鸿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种用于普通机床的珩磨工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在履行与上海鸿得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深孔珩磨机购销合同”过程中,发现其厂房内珩磨机上安装有侵犯原告专利的珩磨工具。该珩磨机上显示由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原告认为,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给鸿得利公司的珩磨机上安装的被控侵权珩磨工具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接到法院起诉书、传票后,经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充分沟通,决定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

李律师接手后,从现有技术、特征比对、无效宣告三个方面收集证据,对所收集到的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编排、整理和提炼,形成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清单,并向法院通过快递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并精心制作代理意见;同时着重技术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的珩磨杆是两端封闭的光滑圆杆,其不连接其他机构,而原告专利的珩磨杆是开放式的,其上设至少一个连接进给手轮和内轴和传动机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进给手轮、传动齿轮,珩磨杆与内轴没有连动关系;原告专利是通过进给手轮传动珩磨杆再传动到内轴。2、被控侵权产品的连接杆采 用双万向结的连接方式,原告专利中的连接杆采用的莫式锥柄连接机床动力输出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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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李铁祥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进给手轮、传动齿轮、珩磨杆上设传动机构等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告上海鸿得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的指控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8日,遂判决驳回原告上海鸿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案宣判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宜昌利税特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取得园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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