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那些事

近日,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新版目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种类众多,概念复杂,实际运用中常常会混淆。下面,我们就来讲讲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那些事。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这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效力最高的定义,也是新版目录的来源依据。

新版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物理危险、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个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其中:
1.物理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2.健康危害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
3.环境危害包括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危害臭氧层。

新版目录的化学品分类是依据GB 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则是根据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转化而来。GB 13690与新发布的GB 30000系列标准,共同构成了中国的GHS标准。(GB 13690-2009即将被GB 30000.1代替,GB 30000.1已完成意见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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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是什么?
为了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同时为尚未建立化学品分类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安全管理化学品的框架,有必要统一各国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消除各国分类标准,方法学和术语学上存在的差异,建立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又称“紫皮书”)是由联合国出版的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鼓励各国2008年前执行GHS。APEC会议各成员国承诺自2006年起执行GHS。2011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25号决议要求GHS专家分委员会秘书处邀请未实施GHS的政府尽快通过本国立法程序实施GHS。GHS的详细信息可以查看工信部网站( http://ghschina.miit.gov.cn/)
GHS采用积木式原则,各个领域不一定需要采用GHS所有的危险性类别,对于运输而言,GHS将参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重点将在危险货物容器上标示急性毒性、 物理和环境危险的象形图。采用GHS中关于信号词(signal word)和危险说明(hazard statements)等情况的要素。在工作场所,将采用GHS所有要素,包括GHS标签(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对于消费部门,标签将是GHS适用的重点。

上文中提到的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要求,指的就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在中国,它被转化为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它将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即: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这个标准就是我们常说的UN编号的出处。在GB 6944的基础上,又衍生了两个标准: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 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就是在GB 12268的基础上删减得到的。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GHS的含义和范围更广,针对的是所有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是GHS中经过分类以后的一部分,在中国,其定义就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货物的含义,更多是针对运输过程,其范围不仅包含危险化学品,还有放射性物品和爆炸性物品。危险货物的含义,更类似于危险物品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在危险化学品的各类定义中,应特别注意该定义的应用范围和所代表的含义。
我们以“易燃液体”为例:
在GB 6944中,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在GB 13690中,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在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部分 易燃液体》中,进一步将易燃液体分为4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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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易燃液体就是指上述的类别1、类别2、类别3。
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将易燃液体分为三个档次:低闪点液体(闪点<-18℃)、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高闪点液体。(该定义已失效)(此概念来源于GB 6944-86,将易燃液体分为:低闪点液体,闭杯试验闪点<-18℃;中闪点液体,闭杯试验闪点-18℃ 23℃;高闪点液体,闭杯试验闪点23℃61℃。)
而在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闪点小于28℃的液体火灾危险性定为甲,将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定为乙,将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火灾危险性定为丙。
各个不同的场合,相同文字的定义其实并不相同,使用和阅读时要注意区分。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那些事,就说到这里,休息~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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