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前财产规划

财富背景

2015年发布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市场寿险市场调查白皮书》显示,

2014年中国高净值人群为91万人,单身占25.2%。由此推断,一大批“富

豪”正在或者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在近四分之三的已婚高净值人群中,

其子女作为“富二代”亦即将或终将面临婚姻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深刻。”两

个陌生人,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从简单的恋爱到婚姻的承诺,

感情在你来我往的互动中逐渐加深,也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缠

中不分彼此。

当婚姻遇上豪门,我们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感情问题了,还有财

产的流动与走向,婚前与婚后财产的归属。无论是80后、90后的未婚

财富新贵,还是“江山稳固”的60后、70后再婚人士,都面临一个共

同的问题:在缔结婚姻拥抱爱情时,如何保护财富在“恋爱失败”或者

“婚姻破裂”时不外流呢?这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但也有“失败”的

教训。

成功与失败之间的差别就是“规划”二字。今天,婚前财产规划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潮流。


2015年8月8日,某着名电商企业CEO周浩(化名)与女友车理

就正结好,面与他们的婚讯同时费光的是周浩的财报,该财报宣布董事

会当年5月已批准针对公司董事长兼CEO该公司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

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周浩在计划规定的10年内,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

而且没有现金奖励。此外,周洁已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相当于

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周浩授予额

外股权。网上流传的薪酬计划的通俗解读为周浩“提前透支了自己10

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而未来10年收入几乎为0。之后,现

在突然宣布结婚了!也就意味着,这26.5亿是婚前财产,在无赠与的

情况下,如果两人因感情不好分道扬罐,那么这26.5亿与李瑶毫无关系。”

李瑶嫁了一个在2015年福布斯富豪榜排第几位的“钻石王老五”,然而。

十年内几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仅仅是网友的一种调侃,从法

商的角度来说并不如此解读,但这却充分说明网友对高净值人士在婚前

做出的财富规划普遍能够理解和接受。

有过多次婚姻经历的新闻巨头摩尔,当年在迎要秦语时,也进行了

严密的婚前财产规划。他通过一系列的信托安排,将新闻集团的控

制权集中在自己和四个子女的手中。因此,在204年两人的世纪离婚案中

秦语仅获得位于纽约的一套豪宅,以及中国北京的一套四合院。新闻集团的运营未受到任何影响。2016年摩尔与女友完婚,正式步入人生的第

四段婚姻。无规划不婚姻,摩尔可谓富豪敢于追求幸福的典型。

相比之下,石油大享吉姆就显得不够有“远见”了。他与结婚26

年的发妻的离婚案备受关注,因为这很可能导致他的财产蒸发一半,对

公司的绝对控股能力也处于“危险之中”。发家于俄克拉荷马州的吉姆

在2014年福布斯排行榜上的资产高达162亿美元,拥有大陆资源公司

70%的股权。2014年11月10日公布的法庭文件显示,法官裁决吉姆

向女方支付9.995亿美元,尽管这和女方提出的诉求相差很大,但这桩

离婚案已经是全美最贵的离婚案之一,而且让女方进入全美100名女富

豪行列。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正是两人从来没有在婚前和婚后签订任何

财产协议!这意味着,不仅吉姆婚后的资产会被平分,婚前任何资产的

升值部分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而被分割。

家庭应该为家人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但是,没有人应该因婚姻

而致富。合理的婚前财产规划,能够适当规避“恋爱”或者“婚姻”

失败带来的风险,保护财产不外流,让以爱之名的结合更纯粹,从而

更久远。



财富案例1:恋爱分手,女企业家为何差点人财两空?

【案情回放】北京女企业家何总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本对感情

已不再抱任何奢望的她,通过网络认识了上海的李先生。李先生比何总

小5岁,是典型的上海男人,体贴、细心、会做饭、能洗衣,对何总照

顾得很是周到。呵护备至的温暖,让这位叱咤风云的女企业家的心一下

子柔软了下来。何总早已过了小姑娘对异性充满想象的年龄,她想要的

就是一个简单温暖的家,所以尽管李先生经济实力远不如自己,文化水

平亦在自己之下,两人还是走到了谈婚论嫁的那一步。

趁来上海出差的机会,何总顺便和李先生规划起了未来的婚姻生活。

何总是南方人,北京对她来说也是伤心之地,因此她决定把家安在上海,

并在上海重新设立一家公司。他们很快在长宁区看中一套复式房,楼下

可以作为何总临时的工作室,楼上可以作为住家的婚房。房屋价值300

万元,何总希望与李先生一人一半,但李先生告知没有出资能力,只能

贷款。后来两人商量由何总支付首付款200万,由李先生负责贷款100万。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中介告知因何总户籍在北京,两人尚未办理结

婚登记,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房产证上暂时只能写李先生一个人的名字,

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等将来登记结婚再加上何总的名字。都说恋爱

中的女人智商为零,何总虽然心里犹豫了一下,但想到两人很快就要结

婚了,也同意了中介的建议。先后几次向李先生转账共计180万元,两

次来上海时还给了现金20万元。房子买好后,何总一边进行婚房的设计

装修,一边在上海的一家五星级酒店预订了5月的婚宴,她像所有热恋

中的女人一样,期待着婚礼的到来。

然而,幸福就像泡沫,转瞬即逝。她等来的,不是婚礼,而是背叛。

春节期间,何总与李先生到国外旅行。情人节那天,李先生的电话

响个不停,让何总起了疑心。晚上趁李先生在浴室沐浴的时候,她偷偷

打开了李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惊讶地发现,在没有关闭的QQ聊天窗口

中,这位口口声声叫她“亲爱的老婆”的男朋友,居然同时与不同的网

友也“老公老婆”互相称呼着,而且对话极其肉麻。与其中一位也在谈

婚论嫁,甚至好像也有购房的行为。这对已经历过一次因背叛导致失败

婚姻的何总来说,宛如晴天露焉。她中断了之后的旅行计划,一个人提

前回国。

何总沉沦了好长一段时间,不知为什么自己会接连遭遇情感滑铁卢

痛苦过后,何总决定结束这段曾经给她美好想象的感情。李先生坦然承

认自己另有新欢,对二人的感情并无留恋。这位回归理智的女企业家明

白,既然感情都已远去,那就好好清算财产,但是“清算”进行得却并

不顺利。何总认为,这套复式楼房是自己看中的,首付也是自己出资

的,目前该房屋已经增值到:400多万元了,李先生应该归还给自己,已

支付的几个月贷款由何总返还给李先生,未归还部分由何总负责向银行

提出提前归还。何总因为李先生欺骗了自己,心有不甘,还要求归还员

需送的价值约10万元的手表、皮带等礼物。李先生否认收过20万元现

金,认为180万元和各种礼物都是何总自愿送给他的,不同意返还。协

商不成,无奈之下,何总来事务所求助于佳和家事团队,请求代理她提

出诉讼,要求李先生返还房屋,并归还所赠送的礼物或给付10万元现金

补偿。

【法商解析】

1.何总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馈赠,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双

方在恋爱期间赠送对方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礼物,往往更

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

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

件的赠与。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方不得随意撤销赠与行为,即不

能随意要求返还。因此,本案中,何总赠送给李先生的手表、皮带等礼物,

在赠与的过程中完全出于自愿,且已交付给李先生,无权再要求返还,

法院无法支持何总要求李先生返还所赠送礼物的诉讼请求。

但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对方价值不非的礼物,如结婚钻戒、订

婚彩礼等,不属于一般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因为一方赠送

对方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即将结婚作为赠与的附加条件。对于“附

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条件未能成就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本

案中,何总为李先生支付的房款,恰恰是建立在两人为结婚购买婚房的

基础上的,现在关系破裂未能结婚,何总可以要求返还。

不过,房子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李先生基于原始取得而合法拥有

所有权的财产。何总无书面证据能证明该笔款项对系争房产的出资款。

只能被认定为对李先生的一种赠与。赠与的只是钱款而非房产,因此其

无法要求李先生返还房产,故法院不会支持何总要求直接返还房产的诉

讼请求。那么何总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此时,何总需要改变自己的

诉讼请求以实现追回财产的目的。

2.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何总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前所述,手表、皮带等属于一般赠与的礼物,何总无权要求返还。

但用于购买婚房的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何总可以主张返还。因为房屋登

记在李先生名下,系李先生的合法财产,何总无权直接主张返还房屋,可以

主张的是钱款。因此,本案中我们代理何总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赠与,

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当然,因为20万元给付的是现金,鉴于对方否认

这一事实,我们告知何总如果证据不足,该笔款项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本案中,何总在婚前应如何给付购房款?

何总婚前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财富规划,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纠纷。

具体而言,在恋爱中进行资产安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资金往来时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避免现金给付。银

行转账会留下记录,如果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出资事实则有据可查。而

现金给付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认账,即使上诉到法院,最后也很可能

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支持。

(2)出资时与对方订立共同购房的书面协议,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收

条,至少在转账时注明转账事由,比如注明系争房屋的出资款。无论是

通过银行转账出资,还是现金给付出资,最好能要求对方出示收条,

方面证明收到款项,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款项支付的用途。若不幸发生纠纷,

收条就是强有力的证据。

(3)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

只有进行过房屋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购房是在双

方结婚登记之前,属于婚前房产,因此最好登记在出资人即何总名下。

本案中,如果房屋登记在何总名下,而不是李先生名下,分手时就不会

产生财产纠纷。或者能签署一份因限购而委托代持的书面协议,分手时

也能作为何总主张房屋产权的一项重要依据。

【法商智慧】婚前财产如何规划?

婚前交往,是男女双方加深了解、步入婚姻的一个必要过程,财物

往来常常难以避免。对于何总这样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在婚前交往中,

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理念不可或缺。我们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馈赠和接受礼物时尽量慎重,保持理性。

对于一般赠与,无论金额大小,一旦交付,就不能撤销了。对于以

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因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立,即双方关系破

裂时,赠与方可要求返还。因此,婚前交往,无论是自己赠送礼物,还

是接受对方的礼物,都要尽量慎重,保持理性。

2.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并尽量避免

现金给付,而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管好相关凭证。

婚前交往中,感情到了一定程度往往不分彼此,钱款混同,没有任

何书面约定。一旦分手,就会引发许多纠纷。因此,对于涉及数额较大

的钱款往来,一定要有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

3.婚前共同购房或购车,双方最好进行书面约定,或在有关权

证上确定自己的份额。

房子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才有效。车虽然是动产,

但属于特殊的动产,物权也是经过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没有

登记或约定,一方即使出资,法律最多保护其债权,无法保护其物权。

正如案例中何总所遭遇的一—无权就房子的所有权提出主张。因此,婚

前共同购房或购车,最好在有关权证上确定自己的份额,或者双方单独

进行书面约定,以免人财两空。婚前财产协议,就是很好的解决方案。

世间特别值得珍惜的便是感情,可贵的是,在感情面前无论贫富贵

贱皆是平等的。但是高净值人士在谈婚论嫁时往往涉及大量金钱的给付,

若不能合理规划则有可能人财两空。让金钱为我们服务,而不是成为金

钱的奴隶,是高净值人士的重要课题。愿你我都能学会掌控财富,自在

拥有感情。


财常案的2:财富相差总殊,春港女总监要不要端订婚前财产

协议?

【案情回放】林莹是香港人,两年前,被公司总部派驻上海担任中

国区财务总监。当时,她刚刚结束一段和公司老板,一个充满魅力的已

婚男人刻骨铭心的办公室恋情。从个人情感上说,她迫切地需要逃离周

围的工作环境,需要逃离香港这座写满两个人记忆的城市。因此,当有

公司外派的机会时,她第一个就报名了。

刚到上海的时候,她对这座城市充满了陌生。经常一个人到外滩黄

浦江边,一站就是一个下午,看太阳从当空落到楼宇后面。她喜欢外滩,

因为在那儿,她常常有一种回到维多利亚港的错觉。仿佛时光倒流,空

间错转,她的爱情还在。

又是一个黄浦江边的周末下午,林莹像往常一样站在江边发呆。听

到背后有“咔嚓”“咔嚓”的快门声音,她回过头,又是一声“咔嚓”,

一个男生正拿着相机对着她的脸拍照。被偷拍对象发现,男生脸一下就

红了,但还是强忍住羞涩说,“你站在江边的背影真的太美了,我忍不

住就把相机对准了你,但你回过头来之后,我才发现,正面更美。”不

知道为什么,林莹对这个男生也有一种莫名的好感。看了看表,三点钟,

晚饭还早,于是,提议一起去喝杯咖啡,顺便欣赏男生的“摄影作品”。

两人在咖啡馆从下午聊到晚上,仿佛认识很久的老朋友一样。男生

叫王志伟,西安人,在北京上的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互联网公司。也

是被公司派到上海,刚来两个月,以后可能长期在上海工作。

虽然一个北方,一个南方。但因为上海这座共同的陌生城市,两人

很快就熟络起来。周末的时候,林莹不再跑到黄浦江边发呆,王志伟也

不再背着相机四处溜达。他们一起去余山欢乐谷,一起逛西塘古镇,一

起游杭州西湖。王志伟的镜头里除了风景就是林莹。能够对抗爱的只有爱,

和王志伟在一起的快乐时光,让林莹渐渐从前一段感情的阴影中走了出

来,她重新感到自信、快乐与幸福,对这份意外的感情格外珍惜。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两人认识快两年了。林莹35岁的生日宴会上,

王志伟向她求婚了。一切仿佛顺理成章,却也让林莹措手不及。她确定

王志伟就是那个她爱着并愿意共度一生的人,但是,又担心婚姻会打破

这段感情现有的平衡。

原来,这并不是一段“门当户对”的感情。林莹是这家香港公司的

财务总监,年薪100余万元,持有公司少量的原始股,个人在香港的银

行账户里有300万港币的理财产品,在香港还有移居英国的父母赠与给

她的一套房产,每个月收取租金高达7万港币,算得上一个“小富婆”了。

而王志伟只是一个互联网公司的普通职员,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工作,

年薪不到10万元,属于社会上所说的“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人员。

虽然经济上的悬殊并没有成为两人相爱的阻碍,但要步入婚姻,却不得

不慎重。林莹的闺密们也再三劝告她一定要签署婚前协议。

林莹知道香港和内地的夫妻财产制有很大不同:香港法律采用的是

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后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各自所有,包括婚

前和婚后财产;内地则采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约定的除外。

两人打算在上海登记结婚,又将在上海生活,但林莹并不赞同“夫

麦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方式。为避免日后纠纷,预防经济影响感情,林

莹希望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

楼又有各方面的质点,所以特来咨询我们住和家事团队的律师。通过

通,我们发现林莹的顾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前财产协议有哪些法件后果?签与不签有什么区别?

(3)如果王志伟不同意怎么办?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技巧吗?

(4)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有没有必要进行公证?

我们解答了林莹的疑问,并请她信任的朋友按照我们教导的方式去

试探并启发王志伟,最终获得成功。双方来到我们事务所,我们听取了

各自的意见,根据他们的要求给出了一个折中的婚前财产协议方案,主

要内容为:1.婚前以及婚内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部分均为个人财产

2.各自收入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作为个人财产。对于这

一方案,林莹和王志伟两人都很满意,当即顺利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

两人不久后登记结婚,我们还受邀出席了婚宴,一年后他们生育了一个

非常可爱的儿子,现在非常幸福和美,并未因婚前协议受到任何影响。

【法商解析】

1.婚前协议一般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有以下几项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属性及使用方法;

(3)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因此,婚前财产协议有助于确定财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的承担,也是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2.婚前财产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公证并非婚前财产协议的必经程序,但公证能让协议的效力更有保

障。只要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

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一经签署即可生效。但是,

公证程序有助于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对于涉及不动产赠与

的,建议进行公证或马上过户,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能力。

【法商智慧】婚前协议如何签订?

《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在我国缔结婚姻关

系之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但如果想打破法定的夫妻

财产制,也不难,一份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即可。

以下家庭比较适合签署婚前财产协议:

(1)双方家庭财富或收入悬殊差别较大;

(2)家庭成员关系复杂;

(3)跨国婚姻;

(4)再婚家庭;

(5)AA制家庭。

当然,婚前协议作为一种较为现代的夫妻约定方式,与中国传统的

家庭观念差异很大。如果另一方反对甚至反感,也是很有可能的。所以,

签订婚前协议,不要希望一蹴而就,而是应该保持协商的态度,循序渐进。

针对林莹的情形,我们律师建议她按以下的步骤操作,必要的时候寻求

律师的帮助。

第一步是试探。在交往中,试探另一方对婚前协议的看法。如果另

一方正有此意,那自然水到渠成,可以很快把签订的事宜提到日程上来,

甚至能直接提出方案并且请律师草拟协议。但如果另一方表示情感上很

难接受,那就应当放慢步伐。

第二步是说服。主要针对试探过后,发现另一方并不愿意签订婚前

协议的情形。一方可以在交往中,向对方说明婚前协议的种种益处,潜

移默化地说服对方接受这样的婚姻财产安排。

第三步是协商。此时,双方已就签订婚前协议达成共识,但是具体

内容尚未确定。主张签订婚前协议的一方对于不太乐意的一方,可以在

婚前协议的安排上,通过利益上的适当倾年,换取对方的试解和接受。

双方经过讨论,形成婚前财产约定的大致方案。

第四步是签署。双方可自行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婚前协议。

第五步是草拟。双方达成一致的方案交由律师草拟协议,律师也可

在前三步中介入,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更大,速度也能加快。律师草拟好

协议后交由双方阅看,若有疑问可修改相应的条款。一般需要两三个回

合才能形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在关键时刻,要懂得抓大放小,防止协

商过程遭遇重大分歧而被迫终止。

最后是安抚。协议签署后,不乐意签署的一方心有不快是正常的。

此时,另一方不可置之不理,而应该主动安抚,让对方感受到自己对于

双方感情的在意,厘清感情和协议的关系,不至于因为签署了婚前协议,

而导致感情破裂,甚至分道扬铺。

并非所有家庭都需要一份财产协议,也并非人人都适合签署协议。

但是对于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家庭成员复杂、再婚家庭及跨国婚姻等,

我们建议考虑签署财产协议,以便明确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守护财富。

当然,签协议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婚姻,不能为了签署一份协议而导致感

情破裂,本末倒置就不明智了。

【法商技巧】婚前财富如何规划?

过去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但是数量也

不多,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故而较少有夫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随

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时整个社会

的观念也更为理性,达成婚前财产协议就成了新趋势。

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

而由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

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

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

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做出约定。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就可以免

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结婚,不仅是情感上的结合,同时还意味着财产的混同。步入婚姻,

不仅要做足情感准备,更应做好财富规划。具体而言,签订婚前财产协

议具有以下优势。

(1)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2)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

产制;

(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婚前财产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公证不是必经的程序,但对于涉及不

动产赠与的,建议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效力。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

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

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

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

成了书面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

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财产的

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2)被通签订的协议和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既然是协议,必然要

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

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另外,在订立合同时显

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例如,财产归一方所有,

而债务却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很多忠诚协

议中会约定一方对婚姻不忠,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也会因为显

失公平并且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而不被认可。

(3)针对主要财产做出约定即可,但是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

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宜过细,建议对重要财

产做出约定即可,例如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

物品等。

另外,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

婚之时,因此签署婚前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

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

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例如,约定了某套房产归男方所有,还应考

虑换房后的房产归属,以及房屋出租的租金等收益的归属。根据《婚姻法》

的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那么房屋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4)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协

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夫妻在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时,仅约定“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

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没有明确对象的,正确的描述应该是“位于某市(县)

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需要确保对象的唯一性。

(5)设定清楚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婚前协议草拟好后

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

般签署后立即生效。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增加婚前财产协议的公

示力,会增加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的限制。

(6)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也可以在结婚后签订。

当然,结婚后签订的协议一般称为婚后财产约定。

除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还可以通过赠与、保险、信托等方式进行

婚前财产的规划。(本书中相应章节将有详述,本章不再赞述)

【法商问答】

1.婚前给付的彩礼,能否返还?

婚前给付的彩礼一般不能返还,只有在三种法定情形下返还的请求

才能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名

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若婚前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线,应当要求

返还,若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斯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的,离婚时应当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

以要求返还。

2.婚前父母购房,能否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是否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要依照房产登记状况及

购房人意愿确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

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

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则该

房产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只有在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赠与的情

形下,婚前买的房屋在婚后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常见情形有登记在双

方名下、出具赠与双方的说明等。

3.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债权人能否向另一方主张?

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

活,否则债权人不能向另一方主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另一方主张,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将所

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形除外。

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根据《婚姻法》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有被抚养、

受教育和享受继承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并无不同,直接抚养非婚

生子女的一方可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请求抚养费。

5.同居生子的情况下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一定要做亲子鉴定吧

非婚生子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是确认亲子关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三)》()

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如果一方能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对方既没

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鉴定结论,直接

认定亲子关系存在。

6.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仍是个人财产吗?

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擎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但其他收

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尊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擎息和自然增值是两种例外情形。

7.婚前开办的公司在婚后产生的利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利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是否是生产、经营收益。根(婚姻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大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断该利润是否是大麦共同财产即判断是否属于生产、经营

收益。一方在婚前开办公司,公司在婚后产生的利润,属于提资经营

收益,若收益尚未由企业分配给股东,则属于企业财产:若利润分配给

股东个人,即分配给婚前出资开办公司的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尚未进行变更登记,能否撤销赠与?

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在尚未变更登记时可以撤销,但赠与合

同经过公证的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男女双方在婚前互相赠与房产的行为,与普通的赠与合同并无不同,同

样适用上述条款。因此,在进行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未

转移,可以撤销。但是,如双方曾对房产赠与合同进行过公证,则无法

撤销赠与。

9.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是否仍属于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下,该房屋不再属于一方

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

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

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

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如不能达成协议,产权登记方想要获得该房

屋的所有权,需要接受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个人债务,同时向另一方对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10.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应当如何办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财产协议并办理公

证。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希望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就可以将约定

落实为纸面协议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以确保效力。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

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

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

关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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