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章要求
· 第121.9条 飞机的湿租
(a) 除经民航总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器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器运营人的飞机。
(b) 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给合同一方或者双方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c) 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1)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 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 运行种类;
(4) 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 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
(d) 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 机组成员资格
(2) 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 飞行签派
(4) 飞机的补给服务
(5) 航班计划
(6) 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 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
· 第121.151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c)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认 可证书,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2) 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
· 第121.375条 飞机的适航性检查
(a) 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 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 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 对于飞机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二、定义
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民用航空器:
(1) 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者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有,且使用未超过100小时/一年(先到为准);
(2) 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者安排短暂使用;
(3) 航空器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使用过的航空器:
对于某航空器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
(1) 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交易商以及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
(2) 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
(3) 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4) 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交易商以及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累计使用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
引进:
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获得航空器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空器在国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引进不包括湿租。
租赁:
指任何通过协议将航空器由一个人转给另一个人进行商业使用。
干租:指通过任何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湿租:指通过任何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航空器并至少提供一名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
三、航空器引进的要求
1、合同/协议
(1) 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订合法的航空器购、租合同的方式进行
(2) 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及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
(3) 技术条款部分应当通过局方的书面审核认可
2、合格证件
(1) 国籍登记证
(2) 适航证
(3) 电台执照
3、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
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的渠道,包括:
(1) 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
(2)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适用资料
(3) 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
4、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
(1) 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
(2)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
(3) 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4) 引进非航空器营运人使用过的航空器
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其维修控制应符合CCAR-121部或与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
(5) 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
应当由航空器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商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
5、航空器状态
(1) 证件的携带
(2) 航空器的随机资料
(3) 航空器的外部标志
(4) 航空器内外部清洁
6、航空器引进人
(1) 熟悉民航总局有关的法规要求
(2) 引进进口全新航空器和和非国内航空器营运人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入人还应当了解其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的工程技术人员
(3) 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了解所引进航空器的使用历史和状况
7、航空器引进方式
(1) 调机飞行
对于经检查符合引进条件,但未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营规范的航空器,航空器运营人可采用调机方式飞行到其运行基地,但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运营活动。
(2) 投入运行
必须满足加入运行规范的条件,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3) 维修记录的载运
除非有有效的备份记录,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有关的维修记录不得随机载运。
四、航空器加入运行规范的条件
1、运行设备要求
(1) 根据其预计的运行要求安装了CCAR-121部K章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 设备及其安装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3) 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运行,应当根据该航空器型号的MMEL编写了MEL,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2、特殊适航要求
(1) 根据其预计的运行符合CCAR-121部J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座椅间距和客舱载货等
3、维修方案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部和AC-121-53的要求建立或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并获得批准
4、可靠性方案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部和AC-121-54的要求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原可靠性方案中包括该型号的航空器,并获得批准
5、飞机飞行记录本
(1) 新引进机型投入运行前建立飞行记录本
6、维修能力
(1) 新引进机型至少获得航线维修的批准
所运行中计划进行航线维修的每一地点都必须具备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许可证(维修管理手册中已批准包含异地维修程序的除外)
(2) 外站航线维修的批准
7、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1) 涉及的有关内容必须在运行前进行修改并获得批准
8、人员培训状况
(1) 新引进机型
加入维修培训大纲
有关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2) 原有机型
必须具有足够的经过培训的人员来保证其维修和管理的需要
五、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申请资料的提交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至少在航空器计划投入运营前90天向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 引进航空器情况说明
(2) 航空器符合型说明
(3) 运行符合性说明
注:在初次提交航空器符合性说明、运行符合性说明时可能不能确定对某些要求的符合性,但应当说明满足这些要求的计划,并在符合性声明阶段完成对这些符合性的确认
2、商定检查计划
3、实施检查
4、符合性声明
在每次进行计划的检查前,航空运营人应当首先确认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并填写符合性声明。
5、适航证签署
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确认计划引进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引进要求后,将在标准适航证背面签署,获得此签署是批准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之一。
6、批准加入运行规范
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检查确认计划投入运行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或批准修改运行规范的形式批准其投入运行。
六、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基本原则
1、承租人
必须是已获得CCAR-121批准的航空运营人
2、出租人
(1) 干租: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航空器注册国的法人
(2) 湿租:湿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CCAR-121批准的航空运营人或已建立等同或类似于CCAR-121法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以批准的商业航空运营人。湿租的航空器的注册国应当是批准出租人的民航当局所在国。
3、出租的航空器
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当局有关法规要求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符合以下限制:
(1) 航空器没有经过破坏性试验飞行
(2) 航空器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
(3) 航空器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
(4) 航空器没有非航空营运人营运的历史
七、干租引进航空器的要求
1、国籍登记
干租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的国籍登记。如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国的国籍登记,应当在原注册国注销其国籍登记
2、适航证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注册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
3、适航性责任和运行控制
承租人应承担航空器的适航性和符合CCAR-121有关运行要求的责任。
八、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要求
1、国籍登记
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国籍登记证
2、适航证
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
3、适航性责任和运行控制
湿租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符合其所在国相应运行法规要求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有责任确认其符合CCAR-121部的有关运行要求。
4、无线电台执照
应当具有其所在国颁发的无线电电台执照
5、运行规范
应当是列入出租人所在国批准的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中的航空器
6、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
出租人对于湿租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等同或者高于CCAR-121部的要求。
7、承租人承担航空器的维修工作时
(1) 承租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应包括按照出租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安排和实施维修工作的程序等内容。
8、湿租航空器的任何合格证件发生变化时,出租人应当及时提供给承租人。任何证件的失效都将视为湿租的终止。
9、航空器租赁协议的基本原则
(1) 所有协议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必须包含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和维修要求的技术条款
(3) 上述技术条款的内容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航空器租赁协议
1、航空器租赁协议内容
除有关商业条款外,航空器租赁协议中还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 协议双方和协议期限
(2) 协议中每一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号
(3) 协议限制的运行种类
(4) 租赁协议的失效日期
(5) 适航性责任的承担方和维修、放行要求,其内容应当符合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 双方的监督责任和方式;
(7) 其他适用的有关文件、限制和管理内容
2、特别说明
中国航空运营人干租引进航空器的退租问题,由于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而中国的持续适航管理法规一般应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但其他成员国亦有权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请航空运营人在签订协议前注意了解;对于出租人提出的超出中国持续适航管理法规要求的内容,仅视为商业要求。
十、租赁引进航空器的申请和批准
1、租赁协议的审核
(1) 至少在正式的租赁协议签署前15天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拟签订航空器租赁协议的技术条款及其他相关部分。
2、干租引进的航空器的检查
(1) 在认可租赁协议技术条款后,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按照AC-121-52对引进的航空器进行检查,并批准引进和投入运行。
3、湿租引进的航空器
(1) 在认可租赁协议技术条款后,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将按照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在确认其符合性并满足其它的有关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其加入运行规范的方式批准其投入运行。
十一、租赁引进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1、租赁引进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检查
(1) 干租:年度适航性检查
(2) 湿租:不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但将结合对航空营运人的持续监督对湿租租进航空器的规定与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
十二、临时租用航空器
航空营运人由于紧急情况和不可预见原因急需租用航空器时,在符合下列条件可直接租用,但必须立即通知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1) 出租人是CCAR-121部的合格证持有人
(2) 承租的期限不超过5个连续日历日
十三、湿租出租航空器给外国航空承运人
1、基本原则
(1) 是列入运行规范的航空器;
(2) 承租方计划的运行范围和种类
(3) 在承租方的计划运行地点的维修应获得CCAR-145部批准
(4)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的规定和程序
(5) 签订正式的航空器租赁协议
2、申请和批准
(1) 在计划湿租出租航空器给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航空器租赁协议正式签署前至少15天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2) 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确认上诉资料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以批准修改其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
(3) 湿租出租航空器的检查:年度适航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