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西方最早的系统阐释修辞原理的著作,它奠定了西方修辞学传统,同时也包含着一些重要的美学问题与观点。“Rhetoric”一词一般译成“修辞学”。其字根rhe,意思是“使用语言”,亦即“说话”;rhetor则是“使用语言的人”。但rhe所指的“使用语言”与一般的说话有别,它意味着包括声调、表情、动作在内的“全方位”的说话,与在公众场合中发表“演说”意思相近。实际上,古希腊的修辞学既是一种研究演说的技艺(演讲术),也是一种研究散文写作的理论。演说和论辩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其中高尔吉亚、普罗泰戈拉、普罗狄科等智者派风靡一时,然而柏拉图批判智者以征服听众为修辞术的目的,因而沦为论辩乃至诡辩的技巧。在亚里士多德的知识分类中,修辞学与诗学皆为创制性知识,在其修辞学中注入大量逻辑论证内容,使得修辞学真正成为一门合逻辑的“说服的论证”,此外,还融入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的相关内容,这与现代修辞学内容大相径庭。该书共有三卷,第一卷论述修辞学的对象、修辞论证的特征与题材;第二卷论述演说中的情感与性格分析,修辞论证的主要方式;第三卷讨论演说散文的风格、结构及词章的艺术技巧。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_第1张图片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西方最早的系统阐释修辞原理的著作,它奠定了西方修辞学传统,同时也包含着一些重要的美学问题与观点。

一、修辞学的研究对象:说服论证

        以往的修辞学是在所面对的对象的范围内,进行教导和说服,为达此目的,借助激情和演说技巧,因此易造成审批不公正,而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则以事实为根据,强调富有逻辑的说服论证,在他看来,尽管各类演说技巧必不可少,但诸如演说者的品格、使听众处于某种情境等必须服从说服逻辑论证这一主导。归根到底,最强的说服力量来自得到论证的事实和真理。因此,修辞学成了一种说服方式的能力,因而它是“辩证法的对应部分”(1354a1),“都是提出论证的某种能力”(1356a35),简言之,与辩证法一样,修辞学是为了在论辩中运用逻辑论证以形成正确的认识,两者都不从属于某一特殊学科,也不限于研究某种确定的对象。

        修辞论证采用两种方式:例证的归纳即修辞归纳法;推理论证即修辞三段论。前者可采用,但后者则为主导,并且,不是任何事例都可用来作归纳的依据,亚里士多德要求,所用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东西必当处于同类对同类的关系,共同具有一个普遍根据。修辞三段论无疑要遵从《前分析篇》所阐明的三段论格式及其构成原则,因而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是其三段论学说在城邦公共生活中的具体运用,修辞三段论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容纳个体词项和单称命题,论证可涉及个别的题材和个体事物,这是就演说论辩的特殊性而言的,与《前分析篇》所建立的三段论格式相异。第二,修辞三段论主要是模态三段论,以“或然的东西”为开端,即引入“可能、不可能、偶然、必然”模态词,对可能发生的事进行论证。这是因为,演说中说服论证的题目,在人们实际生活中,是“可能发生的事”,即根据可然或必然的原则可能发生的事,正唯其具有或然性才需要说服。第三,修辞三段论的前提即修辞论证的根据是“必然的表证”。修辞三段论以或然的东西为开端,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结论也是或然的,而是通过必然的证据,以此形成必然地判断。必然的表证是从普遍推知个别的逻辑关系,如一个人在发烧,可推知他在生病,是从“凡是发烧的人皆在生病”这个普遍命题中推出的。

二、三种修辞论证以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的内容取向

        修辞论证的对象范围是三种演说:(一)议事演说,意在“劝说或劝阻”,即“阐明议事提案的利或弊”;(二)法庭演说,控告或辩护,以示公正;(三)公民大会的展示性演说,或是赞颂或是谴责,关注高尚或丑恶议题。三种演说有着各自的主题、题材和目的,但其修辞论证的共同要求是:应当从自身题材范围的事实出发,从真实的前提出发,进而找出或然的事情,构成命题,接着掌握必然的表证(证据),并正确运用三段论进行推理论证。亚里士多德认为:“说服论证不仅产生于证明的论证,而且也有赖于伦理的论证。”(1366a10)因而,这一部分的特色在于将逻辑论证同城邦体制、伦理和公民道德目标紧密结合。例如,按照亚里士多德地描述,议事演说论证不能只从个人的私自经验或偏窄见识出发,而应全面地调查、熟知有关题材的现实情况、历史状况,并且要对本邦与外邦、本民族、外民族的政治经济军事政体等作比较研究,考察要义与细节,知己知彼、知古鉴今。

三、修辞论证的方式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切演说共有的修辞论证方式有两种:例证和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当然,二者可以交叉使用。例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援用已发生的事实,这种事实对议事例证尤为有效。另一种是演说者自己使用的比喻和寓言,但应当以城邦的幸福与善为目的。例证的说服力不如推理论证,但在缺乏后者的情况下,仍有效果;即便推理论证足够,也可将例证融入其中,相得益彰。推理论证有两种形式:证明式与反驳式。证明式即从正面确证所选择的主题成立,因而主题选择尤为重要。反驳式则是对对方的三段论论证的驳论,唯一的办法是证明对方所说的事实不存在,如若对方所述为实,且有肯定的证据和正确的推理形式,则其论证无可反驳。

四、修辞学的审美取向

        首先,修辞论证从“可能性”发端,这一看法与《诗学》中关于“诗”与“历史”区分类似。《诗学》强调“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然律或必然律发生的事”,也是以“可能性”和“可信性”而不是生活中已经发生的事(历史)为基础。亚里士多德将“修辞术”看成是“辩证法”的对应物,同时认为“辩证法”(逻辑)高于修辞术,逻辑是对命题真伪的判断,表现的是完全的真理,修辞是可然性问题的论证,不能表现完全的真理,这一观点虽然看轻了“修辞”,却隐含了一种与逻辑主义不同的“修辞性”的真理观,那就是对真理的认识可以是不完全的,它以可能性(可信性)而非事实为基础,修辞和逻辑一样,但最终都可以接近和走向真理。这一观念不仅启发了伽达默尔的阐释学,同样对后世文学与生活、文学中的逻辑与修辞的关系有着影响。例如,保罗·德曼曾提出“修辞功能突出于语法和逻辑功能之上的语言运用”的观点,他认为在逻辑所不能达到的地方有修辞,修辞与逻辑构成了人类思维的二元对立与互补,修辞不像逻辑那样具有思维的确定性,指向文本的确定意蕴,而是更多地指向文本的不确定性意蕴,这种不确定性也可以说是开放了逻辑认识的边界,为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和体验生活提供可能。

        其次,亚里士多德强调演说者必须了解观众的情绪心理,以便激发或控制他们的情感。其中对怜悯与恐惧的分析不仅详细,而且还明确将“怜悯”定义为:“一种由于落在不应当受害的人身上的毁灭性的或引起痛苦的、想来很快就会落在自己身上或亲友身上的祸害所引起的痛苦的情绪”;将“恐惧”定义为:“一种由于想象有足以导致毁灭或痛苦的、迫在眉睫的祸害而引起的痛 苦或不安的情绪”。《修辞学》强调怜悯和恐惧情感的产生均和人的生活中某种不幸命运感受相关,能产生怜悯和恐惧的人应是对不幸命运有所察觉、害怕不幸的发生的人,将悲剧情感表现与悲剧主人公的生活命运联系起来,这一定义与阐释显然有助于理解《诗学》中的关于悲剧情感功用的看法。

        第三,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关于人物性格的分析很粗疏,容易将人物性格简单化,却是西方美学史上最早的性格描绘,也是西方美学史上最早以年龄、阶层为依据并对人的情感心理的系统分析。这些分析,对西方后世典 型性格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修辞学》第三卷讨论演说的形式———修辞辞格、风格、结构及词章的艺术技巧。亚里士多德是西方风格类型理论研究的开创者,早在《诗学》中已有讨论,《修辞学》关于风格的讨论比《诗学》更为详细具体,提出了关于风格的四点重要意见:第一,“风格的美可以确定为明晰,既不能流于平凡,也不能提得太高,而应求其适合”。第二,区分诗的风格与散文风格的不同,认为散文的风格不能应从诗中寻求标准,散文没有诗的风格那种表现力。散文除了使用普通字外,应当“对隐喻字多下苦功,因为散文的手法比韵文少一些”。“散文的形式不应当有格律,也不应当没有节奏。散文有了格律,就没有说服力,同时还会分散听者的注意力”,产生不了演说应有的效果。这一点亦说明,亚里士多德判断风格是否得体适合的重要标准还是在于它能否影响与说服受众。第三,对笔写的文章风格与论战的演说的风格做了区分,认为“笔写的文章的风格最精确不过,论战的演说的风格最适合于口头发表;后者又分为两种,即表现性格的风格和表现情感的风格”。第四,对风格美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如风格应该生动,措辞“要能使事物呈现在眼前”,给听众留下印象;风格的表现应该有所限制,“没有限制的话是不讨人喜欢、不好懂的”;语言的正确性应成为风格表现的基础等,这些也都是从受众心理和修辞能对受众产生什么效果的意义上说的。

        第五,《修辞学》中另一个重点是关于“隐喻”的讨论。亚里士多德的隐喻理论包含以下基本原则和内容:一,隐喻的原则在于相似,善于使用隐喻是有天赋的表现,因为它看出事物 的相似之点。二,隐喻的运用可以使风格明晰,好的隐喻使用可以带来好的艺术效果,但是隐喻不能滥用。三,隐喻是作为语言的一种附加成分被运用的,它只是语言的一种装饰成分,可以使语言的表达符合美的法则,对其所表达的内容无本质性的影响。四,隐喻与明喻的区别只在表达形式的不同,而不在表达意义的差异。

你可能感兴趣的:(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