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6

一转眼,已经进入2018年。不少人提出,去年年假未及时休,不知今年是否已经作废。

一位供职于某企业的职工小李说,单位要求未休的年假在第二年3月份前必须一次性休完,过期作废。

也有职工小周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只允许员工在当年休完年假。

而供职于一家外企的员工小张表示,每年12月份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会提醒未休完年假的人尽快把年假休完。如果员工没有休年假,公司要付给员工3倍工资。

那么,如果员工上一年度的年休假未休完,应当如何处理呢?

提醒1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合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见,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以上三位劳动者所在单位因为工作繁忙,未主动安排职工休假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当然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不意味着跨年度后,未休完年休假的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就完全丧失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小李和小周所在单位规定年休假逾期作废,这是不合法的。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

提醒2

不安排或跨年度安排应征得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另外,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所以,如果小张来不及把当年的年假休完,公司不安排小张2017年度年休假而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或将他2017年度年休假延续至2018年度,都需征得小张本人同意。

提醒3

年休假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虽然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不合法,但是劳动者还是应当及时维权,因为还涉及仲裁时效期的问题。一般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

劳动报酬即工资,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对于“年休假工资”的认定不应以名称而论,而应当以其法律性质来进行辨析认定。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因此年休假工资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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