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停车新规正式实施,最高罚1000

停车难

一直是城市里最头疼的交通顽疾之一

近期,京、粤两地都有与停车相关的条例法规出台

与所有车主都切身相关,必须了解!

3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根据《条例》,广州将恢复路边泊位收费,此外路边临时泊位以月保方式进行出租的行为将被禁止。暂停收费一年 多路段车满为患

还记得去年4月这个时候,广州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边的5295个收费咪表泊位暂停收费,此后又分批次暂停、撤销了部分咪表泊位收费,车主们还为此高兴了很久,表示减轻了负担。

然而,这并没有实实在在地解决了“停车难”这一问题。

接踵而来的是一系列“停车越来越难”、“僵尸车霸占停车位”.....真正有需要的人,还是没有停车位可用。

▲免费泊位时常处于爆满状态

▲ 僵尸车

▼在车位上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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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开放免费停车位好像并不是一件好事啊...

2018年3月30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获表决通过。以后,广州将恢复路边泊位收费。

要点提炼:

交警:乱停车扣3分罚200

针对无号牌车辆乱停放,交警部门将直接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若车主在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即便人在车上也要被罚款200元,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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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前留意泊位线是否已取消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泊位。因为之前有部分泊位被撤销了,交警部门提醒车主要留意泊位线是否取消,若停车位线已去除,则为非停车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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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停车费,应出具专用票据

《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规定标准向停车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应出具收费专用票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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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月保车位将被禁

此外,《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这一规定叫停了现存的将路边临时泊位以包月的方式出租给固定人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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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这部专门规范机动车停车位供给、停车服务、停车行为的法规,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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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炼:

停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在失信惩戒措施持续期间,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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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地锁可罚1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针对私装地桩、地锁或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等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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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同时规定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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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范围经营性停车设施应24小时开放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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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违规调价最高罚款10万

根据条例,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告知违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这样可作为执法力量不足的补充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并不是执法主体,其协助告知违法行为并非赋予其执法权。

“停车难”这不仅仅是城市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要彻底解决,可谓任重而道远。新《条例》实施后,大家觉得“停车难”的问题能否得到缓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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