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知识”是博弈论的基础假设之一。有关谈判理论告诉我们,平等主体之间的谈判必有均衡点。因此,为了避免社会分裂和自相残杀,言论自由就成为了达成共识的必由之路。转型时期的中国为了建立共同的价值观比任何时期都需要建立自由表达的社会环境。指望人民能够畅所欲言的前提是每个人都不用担心会因言获罪。请结合近一年多来中国社会在言论管控方面的变化,谈谈你的看法。
请结合近一年多来中国社会在言论管控方面的变化,谈谈你的看法。
言论自由一词是由“言论”与“自由”组合而成的。首先看“言论”:因为“言论”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因此,它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说(或者是广义上的“表达”),另一个是听(或者是广义上的“接收”)。其次看“自由”:自在不同的领域内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这里我更偏向引用以赛亚•伯林对于自由的分类来探讨自由的一般性定义:自由可以被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自由,另一种是消极自由。分别对应的具体解释为“去做……”的自由和“免于……”的自由。前提是这些都是有一个边界的。
以上是对言论自由这一词汇的拆分解释,现在我们将“言论”和“自由”两者组合起来,我们就得到了2×2共四个关于言论自由的表述:“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听的自由”和“不听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点只有在都成立的情况下才属于言论自由,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其中一点而抛弃其它某点,那么这就不是所谓的言论自由。下面我会在这四个方面做探讨。
“说的自由”,即一般狭义意义下的“言论自由”。如果我们要评判中国社会在言论管控方面的变化,就要确定“说的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我国是否坚持了正确的边界条件,这是评判我国对于“说的自由”这方面的管控是否得当的基本标准。我认同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曾提出这样的关于自由的边界的观点: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约翰•密尔《论自由》
这句话是所有自由的普适性准则,具体到“说的自由”上,就可以将其理解为,说的自由的边界即为不试图剥夺他人说的自由,也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说的自由的努力。因此当你所谓的自由的“说”,阻碍他人无法(努力)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此时你就越过了“说的自由”所要遵循的边界,因此这样的言论便不属于“说的自由”的范畴,更不属于“言论自由”。具体来说,阻碍他人无法(努力)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做法有:
- 使用恐吓、威胁的方式使对方可能遭受伤害的言论;
- “如果你敢说我的坏话,你就死定了”类似的话语;
- 使用更强烈语气或者其他方式直接导致对方受到伤害的言论;
- 如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谣言或者会直接对民众产生伤害的邪教言论等;
- 直接通过各种手段(如物理手段)禁止对方发表言论;
- 如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组织建自己的即时通讯网络、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出版书籍、传单、报纸等这样的行为;
……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说的自由”和“不听的自由”相抵触呢?那是不是意味着边界又会增加一条,即言论不能和对方所不想听的相矛盾呢?
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如果上述条件成立,那么就会和最初所说的“上述四点只有在都成立的情况下才属于言论自由”这一条件相悖。密尔和伏尔泰都说过类似的话:
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约翰•密尔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既然我们不能干涉这方面“说的自由”,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保证“不听的自由”呢?这早已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了:QQ群踢人、知乎用户拉黑、论坛删帖、媒体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广告等等这些都是听者为了保护自己“不听的自由”所采取的措施。人们所说的公共媒体、报纸期刊等看似属于公共平台或公共空间,实则不然。报社、媒体、公司、组织等本身就是言论的参与者,他们也是有“不听的自由”的。因此,许多网民在微博、论坛上所呼吁的言论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言论自由,说到底只要他们的言辞没有越过真正的“说的自由”的边界,那么他们还是被赋予“说的自由”(或者他们观念中的“言论自由”)的,只不过他们并不能侵犯别人“不听的自由”。
综上所述,国家有权力在具危害性的谣言、邪教传语等方面实行禁止措施,因为它们超越了“说的自由”的边界。而其他轻型谣言、淫秽信息等虽然并没有直接侵犯到他人“说的自由”,却在某些组织、媒体、甚至政府同样作为言论参与者的条件下,经过衡量被归入了“不想听”的范围内,那他们为了自己“不听的自由”当然可以对这些言论在他们所的管辖范围内进行屏蔽、删除等处理。对于是否该归入“不想听”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一标准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在行为发生后对责任的裁量问题。拿政府的做法为例,比如,政府认为在全网范围内讨论党派、黄色信息、或者其他政治敏感词所造成的影响弊大于利,因此会有“扫黄打非”行动和“和谐”措施。
至于政府的这种衡量标准是否一定适当,那并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
我针对“说的自由”引出了“不听的自由”,接下来就顺着讨论。当“不听的自由”作为一个单独的方面时,这才是重点所在。“不听的自由”有一个特点是,你必须事先声明“我不想听什么东西”才能让别人“不对你说什么东西”。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在别人说出之前,你甚至不知道你自己想不想听。或者当你的脑中空无一物时,你所听到的就是你的全部,你没有别的选择,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就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是否要接受这样的信息,因为你没的比较。我国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类课程被加入了很多政府为了巩固政权所需要的思想上的约束,而我们早期并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观念的存在,因此很多人就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这样的唯一的观点,因为他们没得选择。这是可悲的,原因在于这是一方建立在对方无知的基础上所做的事情,是不平等的。没有比较,就无法对“听与不听”做出自己的判断,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对方“不听的自由”。当然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眼界的开阔,你会接触到更多的观点和看法,但是那些曾经的观点仍然在主流的教科书上强迫着学生去学习、去背诵。心理学上有一个概念,大概意思是即使内心有抵触,在长时间被迫接触某种言论的情况下依然会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它。因此这种强行推销想法的行为是不符合言论自由的。这是政府做的不当的地方。
那么可以通过做哪些事情来让“不听的自由”不再那么容易被侵犯呢?这里就要涉及到“听的自由”了。只有进一步且适当放宽“听的自由”,人们才会有更多的比对和考虑,人们才能选择什么要听什么不要听。政府也明白,要让社会发展得更好需要一个更加包容的环境,需要让更多的想法碰撞出火花。但是实现这一点并非容易,因为这需要拿捏一个度,既要人们发现更大的世界,又不能让过多不利的言论对民众洗脑。因此保险起见,政府在网络这个最容易发现更大世界的互联网平台树起了GTW,屏蔽了包括Google、Twitter、Facebook很多国外网站。但是这种一锅端的举措永远都应只是一种暂时之举,随着制度的完善和人民素质与判断能力的提高,这种“宁可杀万,不可漏一”的因噎废食的做法需要改进,也只有这样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优势。愚民应不再继续。
“听的自由”同“不听的自由”一样,由于受体是通过内在的大脑反应进行接收的,不会对他人“听的自由”或“不听的自由”产生阻碍性的影响,因此似乎根据约翰•密尔的观点可以这样认为,它们都是没有边界限制的。也就是说,听和不听是不会直接侵犯到其他人的相关自由。然而,一切会对他人身体造成危害的或者危机他人生命安全的自由都是属于越界的,因此只要产生这样的后果那么他们就均不属于自由的范畴。
至于“不说的自由”,或者说沉默的权利,这一点在米兰达法则中第一条就规定出来了。米兰达法则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
一、他具有保持沉默权利;
二、他所作的任何陈述均可用来作为反对他本人的证据;
三、他有权见到律师;
四、如果他不能提供律师,在对他讯问之前如果他有此要求,可为创始指定一名律师。
——米兰达法则
“不说的自由” 似乎比“说的自由”更容易被人接受为一个理所应当的权利。现在的观念都是反对刑讯逼供的,并且刑讯逼供这种做法很容易使对方在追求身体免遭痛苦的情况下选择说谎,所以也达不到最初想达到的后果。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普遍存在。有人认为也许可以把米兰达法则也作为中国的一个司法法则,但是不同的司法体系之间是不同的,我们中国该做的事借鉴米兰达法则中“不能自证其罪”的思想,但使用其他的办法改善中国的司法体制和监督程序,来保障人们的“不说的自由”。
这一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如果沉默会使他人人身遭受伤害,那么这就属于越界的自由。比如只有一个恐怖分子知道炸弹的地点和解除方式,如果此时恐怖分子再保持沉默,他就侵犯了大多数人的自由,这是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的四个方面都讨论完了,在除“不听的自由”之外其他方面政府都有正确的认识,问题只是出现在具体落实的制度上,所需要的是进行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改善。至于“不听的自由”,政府需要在整个认识上有所改变,不要再用一刀斩的方式,不要再钻信息量不对称的空子以实现洗脑,而要让这个社会可以更加包容各方观点,可以让言论的每一个参与者有更多选择的余地。我并不希望最终会出现《1984》中所描述的情况:
战争即和平
自由即奴役
无知即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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