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笔记——《再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及判定方法》专利代理第8期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其保护的对象是美感而非技术,因此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也有所不同。

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概括起来只有八个字: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咋一看,这个标准十分模糊,但仔细想来,这一判定标准其实隐含了三个字:抓重点!就好比我们看一个人,我们看的必然是整体印象,比如衣着搭配、气质谈吐,而不会注意到他手臂上不起眼的小疤痕或者手腕上的小痣。对于外观侵权的判定也是如此。

外观侵权判定的重点有什么呢?主要有两方面:

1. 设计要点。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能成为一项专利权,必然是由于其具备现有设计所不具备的设计特征,我们称之为设计要点。通常而言,如果一项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不应判定其侵权;但如果一项被诉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却不能直接判定其侵权。因为被诉侵权产品还存在区别于外观设计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技术特征使得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显著区别,则不应判定其侵权。

2. 正常使用时,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既然存在重点,那也就必然存在非重点,外观设计中,有些因素可以忽略:

1. 产品的材料和内部结构。

2. 功能性设计。所述功能性设计是指①实现某种功能的唯一设计;②实现某种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该设计是由技术因素决定的,而与美感无关。

知道了以上两个判断思路,再去看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就会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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