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48新政再次暂缓,跨境电商发展呼吁外贸监管创新

《48新政再次暂缓,跨境电商发展呼吁外贸监管创新》(原文已全文登载于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2016年12月8日总第666期)

APEC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教授/文

商务部日前宣布,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更长的过渡期,再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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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源于2016年4月8日,财政部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针对海关试点城市实施的跨境电商保税备货零售进口模式,采取了新的税制。然而,通知中对保税备货零售进口模式采取的监管方式却提出参照一般贸易监管方式。而对于一般贸易监管所要求的通关单制度,却让大多数的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无法满足,结果,跨境电商保税备货零售进口业务出现了类似熔断的情况。随后,政府提出暂缓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一般贸易的监管政策,并于近日再一次提出过渡期延至2017年。这再一次让政府反思外贸的监管政策,特别是反思在跨境电商所引发的全球贸易新趋势下如何进行监管创新。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中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品出口国,也是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国。中国消费者的雄厚购买力引发了大量的海外购物狂潮。据商务部的测算有将近1万亿的消费都是在海外,而且通过旅游购物的方式带入国内。海关试点城市的推出,主要是用保税备货模式进行零售进口,主要目的是拉动海外消费回流国内,也为了发展国内的跨境电商产业。以往,外贸都是在进出口企业之间规模化进行,而如今,消费者和网络零售平台也涉足了外贸。外贸业务已经出现了小单化、零散化的倾向,甚至出现了大量灰色通道(没有纳入政府监管和统计,例如个人旅行携带等)进口的情况。

实际上,国际贸易呈现出小单化、多频次、贸易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随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服务创新和人员流动,国际贸易门槛在大大降低,全球商品自由流动的程度加大。也就是说,通过各种途径,包括直邮、个人携带以及跨境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更多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可以更便利地从事国际贸易了。这在传统一般贸易中是很难想象的。

我们将这一新的全球贸易现象称为“普惠贸易”,也就是贸易门槛的降低让全世界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参与全球贸易。而贸易门槛的降低恰恰是跨境电商发展起到推泼助澜的效应。我们还注意到了,这种普惠贸易甚至正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影响国际价值链的分工形态,形成国际市场新的格局。很多现象是我们用传统思维和理论不能理解和解释的。中国跨境电商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也让我们深深体会到了全球贸易碎片化带来的各种问题。面对跨境电商这种新的贸易形态,传统的监管思维已经不适用了。

我国外贸监管方式一直大致划分为“一般贸易”和“个人行邮”两类。前者的监管是针对进出口商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而后者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的监管。两者的税收政策和监管程序有所不同。以往,个人行邮一般数量少,走简易化的监管流程。而普惠贸易趋势使得个人行邮的数量逐渐增多。甚至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也开始进口或出口单个产品或小单化的产品,而我们国家对自然人主体报关仍然局限在个人物品,商品品类仍然有很多限制。从近年来的监管创新看,企业的小单出口和进口也基本上是推定归类为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监管。例如海关“9610”的出口监管代码就是把小单的出口贸易靠近于一般贸易的监管进行处理,也就是所谓的“分送集报”,即零散化的出口发货备案,最后集成一个大的报关单再进行一般贸易申报。“48新政”也是意图将跨境电商保税备货模式零售进口靠近于一般贸易进行监管。而“48新政“所引发的各种企业和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也恰恰是我们这种传统的外贸一般贸易监管方式所带来的。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在全球普惠贸易的趋势下不断纠结和摇摆在“一般贸易”监管还是“个人物品”监管之间。

当然,这次政府及时作出调整,监管办法暂缓一年,又进一步延迟到2017年年底,这说明了我们还是需要时间继续试点,总结经验进行顶层设计,研究讨论出一套符合全球贸易发展趋势的监管制度。

实际上,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之所以走在世界前列,或多或少是受益于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小额贸易进行的简易化监管程序,甚至于免税政策。例如,小额低值商品免税,在全球基本上是一个惯例和趋势。在欧洲,150欧元以下低值进口商品是免增值税的;在美国,800美元以下的进口商品是完全免税的。这说明全世界给予小微企业和个人贸易的发展仍留有很大的空间,小微企业及全球消费者带动贸易增长的潜力巨大。为了发展中国的跨境电商,我国贸易监管方式的进一步创新也应该尽早列入日程。

为了顺应全球普惠贸易的趋势,未来中国贸易监管方式的创新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监管不应区分货物与个人物品,实行统一税制;(2)落实自然人海关申报主体;(3)实行低值货物简易化监管流程和免税政策;(4)确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5)推行PPP监管制度,即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例如与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物流公司等进行大数据信息协同与合作。

跨境电商的监管涉及非常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更涉及改革和开放的两方面问题,因此更需要统筹考虑和顶层设计。它关系到我国外贸的转型升级,更是中国借力跨境电商发展,构建世界电子贸易平台,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最佳时机。这应是国家全球贸易的战略问题。我们应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制定出更为超前的带有引导新业态发展、抢占全球制高点的贸易监管规则,以支持和引导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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