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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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新标准》的执行时间,根据我省的实际,《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个别已执行新标准的支队不在此限。

二、关于《新标准》附则5.2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按附录B规定执行,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二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至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值最高不得超过10%,一级伤残不再计算Ia值。

三、有关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视力障碍的分级和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等有关区分标准,在《新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仍依据原标准划分。

四、《新标准》关系到每个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事故处理民警的培训,做到每个事故民警都能全面了解《新标准》的有关内容,熟练掌握Ia值的计算方法。各办案单位要在2003年12月1日以前,将《新标准》上墙,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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