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的公告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事宜的公告

2017-03-22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函[2016]202号)文件规定,现就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补缴费用人员范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是指《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补缴标准有新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补缴规定的仍可按原办法取历年社平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以当年缴费标准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例如2017年年底前个人补缴1998年全年养老保险费需要1500元左右,2018年起补缴相同年度养老保险费需要12000元左右,两个时间范围内补缴缴费金额差距较大,建议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尽快申请补缴。

三、补缴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单位或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需填写《鄂尔多斯市养老保险补缴审批表》、提供单位招工登记表或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没有人事档案的提供单位工资发放表(取补缴时间段最早、中间、未尾至少三份,跨年的每年至少取一份,加盖单位财务章、经办员签字)及单位证明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2份。准备好所需资料请及时到社保经办大厅申请办理,缴费时请认真核对补缴时间段、核定单及税票的个人信息,避免多缴、错缴情况。

了解详细政策请登录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ordoshrss.gov.cn)“社会保险类”栏目查询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附: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内人社函[2016]202号)

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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