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E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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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NPE?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ies的缩写,是指非专利实施主体或者非实施主体。其实质就是拥有专利权的主体本身并不实施专利技术,即不将技术转化为用于生产流通的产品。

在中国,NPE饱受诟病,冠以“专利流氓”之称谓。但笔者认为,不应一味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自带价值属性,财产性权利特征。合法合理的运用专利,使知识产权增值、变现,正是国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运营的本质所在。

NPE起源于国外,进入中国屡屡受挫。首先,中国专利运营产业的低迷,高价值专利数量较少;其次,某些地区动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使平等民事主体的市场化活动失去平等性。最后,司法环境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持保守态度,NPE的胜诉案件较少,且赔偿金额偏低,很难实现盈利目的。

NPE在中国俨然成了过街老鼠,但笔者认为,NPE也有其积极的一面。首先,专利制度的本质是公开换保护,权利人通过依法申请专利保护,公开技术方案,获得排他权,进而实现垄断效益。同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使该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实现经济价值。正是由于NPE的存在,使得专利运营市场更加活跃。其次,社会公众通过研发改进,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通过标准化、交叉许可等方式使得技术共享,有效利用。NPE们通过自身专业化的评估筛选,甄别出高价值专利进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技术共享。最后,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专利侵权惩罚力度,正如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演讲强调的,“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净化市场,使假冒者、仿冒者无生存空间,受到应有的惩罚。基于此,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权利人能够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财产权和收益权则是重中之重。NPE作为合法的专利权人,不应受到歧视。


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的专利制度共经历过三次修改:分别于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8年12月,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经过多次的修改,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专利制度体系。笔者主要从NPE在中国的不同维度阐述观点如下:

一、社会角度

自1984年至今,不过30多年,专利乃至知识产权被社会公众认知的程度并不高,很多企业仍处在代工、搭便车的短视经营中,以谋取短暂利益,不愿研发投入,更无核心技术可言,致使山寨品充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反而导致大力研发,拥有核心技术及专利权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权益,企业难以维系。众多权利人发出“维权难,不如不申请专利的感慨!”相比之下,NPE作为集技术、法律、市场综合评估后合法利用专利权的主体,无疑起到了“鲶鱼效应”的作用,亦因此打破了传统的市场秩序,触碰了多数市场主体的奶酪。“他们”发动一切力量阻挠NPE,致使NPE在中国无法立足。

二、经济角度

一个项目从立项至小试、中试到形成专利权,所需投入是相当巨大的。单就一项专利而言包含申请费、代理费、每年维持费等各项支出,保守估算自申请初期至有效期内合计费用为2万元至10万元不等。一个项目少则十几件专利,多则数十件甚至上百件专利。虽然国家大力扶持,不断出台各项减免政策,但相较于投资与收益之比,只是杯水车薪。如NPE在中国,通过研发或转让等方式取得专利权后,每年的维持费,加之诉讼费、评估费、人员成本、运营成本等,这些是NPE们逐步退出中国市场的重要因素。

三、政治角度

NPE在中国一直未受到中立对待。君只见利用国家强制力以敲诈勒索罪对权利人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却不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者进行惩处的刑事案件。利用政治、经济等优势地位,干预原本平等主体间的市场经营活动,利用公权力压制正当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屡有发生。NPE们只能望而生畏了吧!

综上所述,NPE在中国的处境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举步维艰。即便如此,笔者认为NPE并非是一个“捣蛋者”的角色,相反地,是一个产业甚至行业良性发展的推动者,只是如何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才是NPE们今后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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