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场让人纠结的思维实验!你,敢不敢!

来源:律事通

前几日律事通推出了题为“听说这些案例打败了一片法律学生,到底该怎么判?”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就学理难度而言,属第一个案例“洞穴奇案”最为让人纠结。对这个1949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的“思维实验”,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在迈克尔·桑德尔先生的公开课上也援引了类似的案例。近日克里斯·海姆斯沃斯(“雷神”托尔的扮演者)主演的《海洋深处》再现了这个“思维实验”的真实案例“木犀草号”。

化繁就简,案例最根本的问题是:5个人面临生命危险,能否通过抽签或民主表决的形式吃掉其中一个人?进一步抽象其中的法理问题:第一,人能自愿决定自己的生死吗?第二,可以民主决定其他人的死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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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原则

在一个几千人的会场中,迈克尔·桑德尔做过举手表决的调查:绝大多数人赞成民主决定。理由无外乎牺牲1个人拯救4个人总好过5个人全部死亡。

这个理由就是最典型的功利主义考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提出来的,早在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学派就有所提及。多元主义社会中,不可能保证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得到满足。当利益出现对抗的时候,需要做出决策和权衡选择,与其牺牲全部利益,不如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换取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最简单的理性人考量,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社会也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功利主义占据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半壁江山,现代民主深受功利主义原则影响。但,这种功利主义容易引发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投票,为了大多数人的道德情感牺牲苏格拉底;我们换另外一个例子(桑德尔举的例子):在一个火车岔道口,共有5个铁路工人,4个在A线,1个在B线,如果你是火车司机你会选哪一边?如果在木犀草号案例中你可以选择不杀人,这个情形下你就必须做出抉择,现在没有杀或不杀的选择,只有杀1个还是杀4个的选择,你就无法逃避,举手表决发现排斥功利主义的人也有一部分选择了杀1个;另外一部分选择拒绝作答,因为他们觉得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或者自己不会去当火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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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主义的拒斥

似乎功利主义完胜。桑德尔紧接着举了另外一个例子:你还是火车司机,没有岔道口,在不能刹车的前提下,线上有4个铁路工人,火车马上就要撞到这4个工人了,你发现线路旁边有一个胖子,只要你把胖子推到火车道上,你就能救那4个人。你会如何选择,你仍然会坚持功利主义的考量吗?用1个人的生命换取4个人的生命是符合功利主义考量,但你却下不了手!举手结果发生反转,大多数人选择不推,包括大部分前一案例中坚持功利主义者。代表者谈及自己的看法:我不想主动杀人,虽然我能拯救4个人,相对于前一种情形,显然我是被逼无奈。

这就涉及康德的论题: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功利主义错在把人当作手段,1个人也罢,4个人也罢,他们都是同等重要的。人们做一件事情之前要考虑自己能不能做到,如果自己不能做到就不能强迫别人去做。4个人与1个人在人这个命题上是同等重要的。不能把1个人当作换取4个人生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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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提供的正义

不幸的是康德在政治哲学上的拥虿,输给了边沁。康德主义似乎需要更高的道德要求,直到罗尔斯的出现,功利主义才第一次遇到了对手。我们假设这些案例,以第三人的视角审视这些当局者。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我们之所以能做出这些理智乃至功利(不含贬义)的选择,正是因为我们是旁观者,我们不需要作出现实紧迫的决策,我们不必然面对人性的考量。我们忽略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我们不是这5个人中的任何一个,我们不会把自己想象成那个被吃掉或者被杀掉的人,我们总是以为自己是幸运儿,一旦我们是那个被吃掉的人,你又会同意这个民主决定吗?

我们都处于决定作出之前的无知之幕的后面,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谁会被吃掉,我们害怕,担忧甚至恐惧到歇斯底里。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发现了功利主义之前的无知之幕。我们彼此不知道谁是少数人,不知道谁将是下一个被吃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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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限度

除前述各种法律的正当性基础问题,还需要考虑法律的限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条宪法原则如今已深入人心,但理想主义似乎迷惑了人们。宪法原则确认的是一种法律身份、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资格平等,却不能保证实质身份、地位以及资格平等。

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仓廪足而知礼节”表面看来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社会歧视,实质上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谈论的不是一个问题。马斯洛在1943年的《人类激励理论》就指出从低到高逐次递升的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求是作为人的动物性基本表现,首先要得到满足,这是一个社会心理问题;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认的是文明社会的“法律身份、地位、资格、能力”的平等,正是基于社会不平等的现状提出的制度化手段。古典自然法学家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以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都着力解决实质不平等——提出法律确认形式平等。

法律是一种形式平等的制度理性,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的实质不平等。混淆实质与形式之间的二元分离必然陷入理想主义。除了法律之外,道德、伦理、宗教、纪律以及其他社会规范都提供纠正不平等的手段,法律提供有限度的手段,改善社会的实质不平等正是作为法律人的责任;况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光靠法律就能保证平等,法律人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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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洞穴奇案》远未结束,L·富勒、彼得·萨伯、伯纳德·威廉姆斯、菲利帕·福特以及托马斯·卡思卡特、迈克尔·桑德尔都在致力于案件的理解。从《海洋深处》到《洞穴奇案》,再到《火星救援》,关于法律、法制与法治以及律师、公诉人、法官对吃人者的法律认定都将更加异彩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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