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公司

我比较熟悉的试用期安排是一个月试用,之后是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之后双方可以互相选择,若再续前缘,那么会签3年的劳动合同(定义为“A操作”)。

朋友的公司执行的试用期政策是3个月,没有问题就是3年的劳动合同(定义为“B操作”)。

你觉得哪一种好?

是三个月的试用期锁定一个三年期的合同,还是一个月试用期先干一年?

注意没有,这是从你的角度出发看问题。那么公司是怎么想的呢?为什么不同的公司会设定不同的操作呢?

试用期的不同,会不会代表两家完全不同的公司?

仅仅是HR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差异化操作,还是公司本体质素的折射?

凭感觉而言,A操作和B操作的主要差别主要在于试用期的长短,其他方面甚至B操作似乎还要优秀一些,尤其是一次性可以获得一个三年的合同。

我分别从公司角度和劳动者角度总结了一个表格:

试用期与公司_第1张图片
机会出现频率

A操作给了公司在一年后重新考察劳动者表现的机会,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约,但同时也给了劳动者一次重新谈判的机会。B操作只在三年之后才会触碰续约点。

看起来劳动者得到了B操作的优待。

真的是这样吗?

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与一般与工作时间正相关,工作时间越长越熟练,产出越高,因而议价能力也越高。

换句话说,如果你自认为处于创造价值的上升曲线,A操作给了公司重新考察你的机会,又何尝不是给了你按当时你的估值重新和公司谈薪资涨幅的机会呢?

有价值就不畏惧对价值重新评估。

再转回公司的角度看,A操作的公司是怎么看待劳动者的?

一个愿意给你一个月试用期限就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公司心态更可能是这样的:一个月可能看不出太多(你没有展示全部的能力,也没有暴露全部的缺点,而你和公司的磨合又刚刚开始),我们先签一个小合同(一年,这样公司有机会更久看看你,但已经先接纳你为自己人),如果在一个稍长的期限内表现的好,那我们可以更长久的走下去(这是一个额外三年的承诺)。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后提出涨薪怎么办?

没关系,如果是对的人,为什么不给对方重新谈判价格的机会呢?因为公司需要找到有价值的人。

如果这是A操作公司的心态,这样的公司主要的目标和心态是做价值发现。

发现价值也就从不害怕价值重新评估。

反观B操作的公司,对于可能对的人,会不会抱着这样的心态?三个月内占你两个月的便宜(一个月试用期以上的部分),三个月占你二年的便宜(第一年届满没有重新谈判的机会)。

公司切好缺这个职位,而正好你来了。

不想评估你的公司,也从未打算从你身上发现或收获惊喜。

也许也不想从这个职位获得更多价值。

两者的心态可能如下图:

试用期与公司_第2张图片
心态可以反映年龄

我在2007年到2009年曾经协助金融机构做了不少Pre-IPO的投资。当时美林主导的夹层融资颇受公司创始人的喜爱。

究其原因,无非是估值低的时候如果用股权锁定价格就太贵了,如果自信自己的企业价值是往上走的,以固定利息支出进行先期融资,等待估值升高之后再出售股票(给予投资人购股期权)是更理性的选择。

和劳动者一样,企业家赌上的也是对价值创造的预期。

如果你所面试的公司在面试的时候让你问这样一个问题,你不妨和他们探讨一下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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