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及其处罚

作者:山色归读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我国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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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2011年7月4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自此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改版加上后来的三个司法解释就构成我们时至今日依然生效的全部婚姻法律条文,我们不妨称之为“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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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2、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其中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属于有配偶。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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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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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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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不管是通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都属于此类。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但是依照最高法院规定依然依照事实婚姻处理)。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所以概括来说: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2、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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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重婚罪,就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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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虽属于刑罚处罚,但是司法实践具有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特征,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而且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有局限性,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的、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没有受到刑法追究,这个有赖于将来进一步的立法和修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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