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法官水平就是高!
导读:女教师在上学时间,上学地点(校门口)骑电动车将小学女学生撞飞十几米,致女学生伤残。
埇桥区法院判决:女教师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女学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3万余元。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小学生下公交车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责任相当。女教师向女学生赔偿约4万元;女学生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千余元。
(对此事看客如有议论,请在文后留言)
2016.5.26下午2:47分,宿州市一小环宇校区女学生李某,2004.11月出生,在校门口公交车站下车进入非机动车车道时,被另一学校女教师骑的电动车撞飞十几米,女教师和女学生班主任等人将女学生送市立医院救治,女教师并预付医疗费2万元。
女学生住院20天后,右踝骨切口感染不愈合,且皮肤出现坏死情况。看着女学生久治不愈,治疗费逐日攀升,女教师便不再问女学生的事,双方由此走向法庭。
女学生由于右下肢丧失功能11.3%,部分组织坏死,肌腱暴露,感染处钢板外露,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女学生要求女教师赔偿各种费用约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女教师迟于公交车到站台,应该预见小学生下车进入学校,但没有引起重视,承担责任70%;小女孩下公交车未注意安全义务,承担30%责任。
女教师赔偿女学生13万余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
女教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中院法官认为,一审仅以女教师与女学生发生碰撞为由,酌定女教师承担70%事故责任不当。女学生未注意安全义务,双方应各承担50%责任。女教师除已经预交的2万元外,还应赔偿女学生约2万元。女学生的伤残补偿等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9元,女教师承担520元,二审受理费3069元,女教师承担754元,其他由女学生承担。
关于本案中的几个法点简评:
1.关于正常行驶
宿州市中级法院法官认为,女教师骑电动车属“正常行驶”……
请问法官,正常行驶速度是多少?经过何种部门鉴定?
从小女孩的伤情看,腿骨头撞伤,皮肉撞破,这速度是否“正常”?
即使是正常行驶,在学校门口,小学生上学时间,又看到公交车进站,明知小学生下车步入校区,还“正常”行驶,这种情况属于正常吗?
2.判决双方各承担对等责任较为“合适”。
由于原被告人对责任认定有分歧,宿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判决双方同等责任较为合适。
这种“合适”,是否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否有活稀泥之意?
女教师骑电动车撞伤小学生,小学生与女教师承担责任同等,也就是说,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社会认识与成年的教师是一样的。笔者以为,至少宿州市的法官是这样认识的!
3.伤残鉴定等费用不予认定,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可另行起诉。
小学生被撞伤到现在,快三年了,撞人者除第一次预支2万元治疗费外,至今一分未给。女学生长期不能上学,治疗花费近十万元,父母打工无力承担,向亲朋借贷。由于女教师不愿意承担责任,小孩无法继续治疗,造成很严重后果。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一名法官,这不支持,那不认定,推三阻四,毫无社会观,毫无人性观。
作为一名法官,仅以“法”办案,就是“法奴”!法官只有站在社会的角度,站在人性的角度,站在法律宗旨的角度去执法,才能成为一名有操守的法官!
最近几起见义勇为案的见义勇为者,被逮被关,从法律角度看,执法者可能并没有多少错,但当案公之于社会,社会不认可这种“无错的法律”,最后不得不改判见义勇为者无罪并有功。
这就是法律的社会性,倘若法官没有这种意识,法律不为社会服务,执法者越“执法”,离公平和正义越远!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区法院、市中院先后各2次庭审,历时近3年,最后还弄成这样。案结事了,法官们真的很难做到吗??
另外,宿州市的公交车站,几乎大都是设在快车道边缘,乘客下了公交车站台就是慢车道,而后再走向人行道。市里到处花多少亿涂沿街楼房墙体,能否买几瓶红墨水,把公交车站一侧的慢车道也涂几道,引起骑车人的警示,减少此类情况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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