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区分纳税人种类
居民企业(1)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2)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两者满足其一即可)
非居民企业(1)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境外成立,在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也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用以判断该所得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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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解释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2】企业收入总额包括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其中非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四、9种形式“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主营或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1)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2)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一般情况下,计入投资收益)
(1)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5.利息收入(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
(1)国债利息免税。
(2)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6.租金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指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跨年度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总结】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三类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会计:营业外收入)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公允价值和捐赠企业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结合会计分录理解)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注意】其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