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为什么会问我,老师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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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将近30年,我代过的课程大多都是法律课。回想起在我给学生讲课的过程中,很多次,面对法律条文明明白白的规定,却被学生提问说:老师,这是真的吗?想起这个问题,不得不令人思考很多……

1993年10月31号,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在给学生讲授杨紫烜老师的自考教材《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的时候,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给学生讲这部法律颁行的背景和意义,给学生讲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的故事。然后给学生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当时,王海正是依据这一条的规定,获得了北京隆福大厦给他的高额赔偿。他也正是利用这一条捍卫了自己的权利。就在我讲课的过程中,有个学生突然举手提问说:老师这是真的吗?我当时给学生回答说,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呀。可是学生还是说:法律条文虽然是这么写,但是这些规定的权利真的是真的吗?

王海的故事以及法律这项规定的真假,这个问题是好回答的。但是后来我想到,假如学生要是问我,老师你给我们讲的这么多的权利,在你生活中就不曾有被侵害过吗?假如你的权利在生活中被侵害了,你会向王海一样去维权吗?如果学生真的这样问了,我想我回答起来是会比较尴尬的。詹大年先生在他的公众号里说过的一段话我非常赞同:“教师最大的悲哀在于: 制定自己不能遵守的制度,宣扬自己不会相信的理论,教授自己没有弄懂的知识,处理自己不能驾驭的情绪。(2016.03.11.)  詹大年私号”。

有一次,我在给学生讲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的时候,有几个学生认为著作权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关系,著作权只是那些大作家、大画家、大书法家、大摄影家他们才享有的权利。我于是给他们讲,著作权其实是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一种权利,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呢。比如,我们平常随心情记了一篇日记、信手涂鸦画了一幅画、亲友之间为了表达情感写了一封书信、家里老人逢年过节剪的一幅剪纸和做的一幅刺绣……我们就是这些日记、这些画、这些书信、这些剪纸和刺绣的著作权人,我们的著作权一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我给学生讲陕西妇女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不与其订立合同且未经其同意修改、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这个时候又有学生问我,老师这是真的吗?

前几年我在给学生讲民法的时候讲到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170条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个人如果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他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这个用作担保的财产就要为他人的债务来买单了。当我讲到这儿的时候,又有学生开始质疑了。有一个学生他有点愤怒了,他说他的爸爸就用自己家里的汽车为朋友提供了担保,可是他觉得就算爸爸的朋友将来不能还钱,债权人也不能找他爸爸要钱呀,因为钱又不是他爸爸借的。要钱凭什么?我跟他说,你爸爸不是为朋友提供了担保的吗?他说提供担保是因为朋友之间关系好呀,朋友让担保能不担保吗?成年人之间相互担保并不是什么儿戏,一旦为别人提供了担保,将来你的财产就可能会被用来为别人的债务买单。这就是法律的规定!可就是那个时候,虽然经过我一再解释,班里还是有好些同学不相信这是真的。

我国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一直把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经过30年的普法教育,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其实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意识淡薄、厌讼心里、重刑轻民思想在社会民众中仍然存在,自觉遵守法律的社会风气远没有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着。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很多地方普法教育基本上是收效甚微的,这些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很远。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幅员广阔,经济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同时还受到传统法律思想意识的深远影响。因此,要在农村民众中构建起现代法律意识依然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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