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校同六公司的工程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结果,我校从案件事实角度和法律法规角度,认为该裁决结果存在如下五点实质性错误:

一、工程所涉1500万保证金系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保证金,按此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该1500万元实质上由合同上约定保证金340万元(10%的合同价款)和工程垫资款1160万元组成。合同中对该1500万元如何归还并没约定。

二、14年会议纪要和15年会议纪要都是在六公司停工和工人闹事的背景下,为了促成工程恢复施工而达成的协议,对保证金利息还有违约金都规定了必要条件。六公司并没有按照条件完成其该做的事,他们要获得利息和滞纳金的条件并不成立。

三、从证据角度来说,15年会议纪要是对14年会议纪要的修正。只要15年会议纪要说清楚了的,就不能再适用14年会议纪要。即使仲裁认定学校有过错,也应当按照15年会议纪要来裁决而不能按照14年会议纪要裁判。

四、裁决书说我校和六公司关于利息的标准约定不明,15年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利息暂按月息1分计算”。结果仲裁庭自己调整为月息1.8分。15年会议纪要明明说,滞纳金在验收合格并交付后,双方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商解决。仲裁庭偏要按14年会议纪要中“滞纳金每日1%”来计算,并说这个标准过高,再调整为每月1.98%。

五、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和总包合同约定,六公司的合同工程保证金340万无权要求利息,1160万工程垫资款只能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也就是说,在合同明确约定和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仲裁庭故意按月息1.8%计算,就是将这个钱按民间高利贷来对待。

综上所述,我校认为:该仲裁结果裁决程序错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不合法的。

特此说明,请各位领导明鉴!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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