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龙贷石家庄盟商卷款570万 判决书披露详细诈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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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翼龙贷沧州加盟商侵占平台钱款后,其石家庄的加盟商“卷款”案件又被曝光。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翼龙贷石家庄加盟商白玉托的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白玉托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冀01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原判认为,被告人白玉托作为公司人员,利用经手该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将贷款人偿还给公司的钱款截留并侵吞,涉案金额逾5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玉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涉案赃款570.7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事实上,关于翼龙贷加盟商侵占公司钱款的行为,此前已有多起报道。


  今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的任德全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任德全作为沧州翼龙贷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催收后未归还到翼龙贷网络平台上,而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210.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翼龙贷成立于2007年,核心主体是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翼龙贷获得联想控股9亿元A轮融资,联想控股持股比例为33.33%。此后,联想控股战略投资部董事总经理毛向前成为翼龙贷的总裁。

  

  沐金农也曾遭遇加盟商维权


  此前沐金农也被爆加盟商在沐金农北京总部的办公楼下拉起横幅维权,要求退还千万元保证金。

翼龙贷石家庄盟商卷款570万 判决书披露详细诈骗过程_第1张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两者都是采用加盟模式,这类饱受诟病的经营模式,一方面确实有助于平台扩大规模,但是风控难度也同时难以控制。


  2017年4月11日,沐金农加盟商在沐金农北京总部的办公楼下拉起横幅维权,要求退还千万元保证金。


  沐金农4月11日晚间在官网回应称,近几个月以来,沐金农总部在经营活动的自检自查中发现有部分运营商存在收取额外“上门费”,以及非法截留客户借款及客户还款等违法行为。


  发现后,沐金农贷后部门联合法务部门对所有运营商进行了纠察,并及时停止违法运营商的经营活动。而部分违法运营商以不予催收逾期借款为由要挟沐金农,并采取了拉横幅等过激行为,不仅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极大地影响了沐金农的企业声誉。


  对运营商此类行为,沐金农表示将在必要的时候会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合法方式,以维护沐金农的合法权益。


  沐金农成立于2014年,主要定位为“三农金融”。在场景中,既有专门针对生产性需求的“沐金农”,还有面向消费需求的“拿下分期”。


  沐金农和翼龙贷的共同点在于两者皆是采取加盟模式,而这种模式也饱受诟病。


  例如,翼龙贷采用的是招募加盟商的形式来进行运营,简单理解就是通过这些本地的加盟商地域优势来通过”熟人“作用对借款人进行收集和前端的风控,然后翼龙贷统一通过线上进行资金的撮合,为了防止借款项目出现预逾期和坏账,加盟商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提前垫付给投资人。


  但是,在分析人士看来,加盟模式在风控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它虽然能减轻平台负担,方便平台在短时间内做大规模,但也容易出现加盟商与借款人骗贷以及收取借款人额外费用等违规行为。(完)


  白玉托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刑终81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玉托。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玉托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冀010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白玉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白玉托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作为该公司在石家庄的加盟商。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网络借款的管理方,贷款人所贷款项由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国付宝账户向白玉托发放,再由白玉托发放给贷款人。白玉托利用经手该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的职务便利,将贷款人偿还给公司的钱款截留并侵吞。经审计,翼龙贷石家庄分公司共收到资金21748199.56元,应上缴总公司21046139.56元,实际上缴公司15339036.51元,未上缴总公司5707103.05。


  另查明,因白玉托经手的借款项目到期后出现逾期,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付宝账户垫付网上贷出方人民币10549326.4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玉托的供述:翼龙贷公司全称是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来又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是赵某2,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王某3,两个公司是一回事,主要是做网络民间借贷、理财等业务。2011年底,我通过王某3表弟赵永志接触到了翼龙贷公司,我了解他们公司业务之后觉得不错,2011年11月份左右我跟赵永志一起和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了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主要是做翼龙贷河北省地区的贷款业务,因为当时我的泰利耐特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广安街财富大厦B座2403、2405室,所以当时翼龙贷的业务主要也是在这个地方,到了2012年底,赵永志不再参与,由我和徐某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底我自己用石家庄泰利耐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的协议,作为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负责人,总体来说和翼龙贷公司是合作关系。概括说就是做翼龙贷的小额贷款,一般是1万至12万之间,我们通过一些宣传开发寻找石家庄地区的贷款客户,也从石家庄市各县区招代理商做贷款业务,客户有贷款意向之后我们让客户填写贷款申请单,客户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手机通话详单、夫妻双方的银行征信报告、财产证明(房产、车、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家庭住址等,之后由公司的风控部门负责审核资料真伪,审核完之后上报翼龙贷公司总部,总部审批通过之后给客户发放贷款。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核之后,本人办理一张银行卡,银行卡一开始在代理商或业务员手中,总公司贷款下来之后我们扣除百分之三的服务费把卡交给客户。下放贷款的时候扣除本金的手续费9%,其中总部扣6%,我扣3%,利息是每个月1.66%左右,一般贷款周期是6-12个月。我们石家庄运营中心大概有500多个客户,共计6000多万元的贷款,通过石家庄运营中心没有收上来的有800多万元,其中有不愿意还的,有还不起的,还有一些因为总部或石家庄运营中心内部问题导致烂帐的等等多方面原因。石家庄运营中心在石家庄地区正式加盟的有晋州市的李少雄,辛集市的史菁南,他们和总部签过合同,还有赵县的贺某,平山县的刘某2、王某4等。贷款客户还款一种是客户直接还到总部前台,一种是打到石家庄运营中心我的或者是财务王某1的账户上,我们再转到总部。石家庄运营中心向翼龙贷北京总部上交客户的还款方式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北京总部的对公账户,另一种是我自己通过我的信用卡或我公司员工的信用卡垫付一些客户的利息,是通过翼龙贷北京总部网上国付宝支付。为了平客户不良贷款的账,我收上来的贷款共计约30多万元没有上交总部。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账户主要是我和财务王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翼龙贷石家庄地区贷款客户还款或还息都是向我的农行卡号尾数666的账户还款,还有王某1农行卡号尾数1461的账户以及叶国庆农行卡号尾数为1478的账户。叶国庆是我表弟,他并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参与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事。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收取客户贷款还款和向总部上交还款时公司没有正规的账目登记。


  2、证人贺某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我通过一个叫常军霞的朋友知道了翼龙贷贷款公司石家庄运营中心,主要是做小额贷款的,常军霞想叫我和她一起加盟这个公司做赵县的贷款业务,后来常军霞联系到了翼龙贷贷款公司石家庄运营中心,当时的办公地点在石家庄市广安街财富大厦24楼,公司负责人是白玉托、赵某3、徐某,我和常军霞交了5万元的加盟费,看了一下翼龙贷北京总公司的合同内容,那份合同很复杂,白玉托和我说也可以和他签合同,大概意思是我每做成一笔业务给我提成百分之四,后来我(记不清常军霞有没有签)就和白玉托的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大概是2013年5月份左右,我在赵县龙凤官邸小区10-1-402租了房间作为办公室,招了几个员工,开始代理翼龙贷贷款公司石家庄运营中心在赵县的业务,我通过赵县的小额贷款中介帮我联系客户,一直干到2014年1月份左右,一共做成了大概40多笔业务。业务流程是客户到我这里来,我先告诉客户办理翼龙贷小额贷款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村里证明、银行流水、所做生意场地租凭合同、村委会居住证明等,还有一些营业执照、行驶证、房产证等是可有可无的。客户提供来相关资料之后石家庄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过来拍照、验明资料真伪,之后我领着工作人员去家里做家访,做完家访石家庄运营中心把客户的相关资料报到北京翼龙贷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贷款就下来了,然后我通知客户让客户去石家庄运营中心的办公地址签合同、办理银行卡取贷款,中间有几个客户是在赵县我这里面签合同、取贷款,后来就必须去石家庄运营中心办理手续了。下放贷款的时候扣除本金的手续费10%,利息是每个月1.7%左右,一般贷款周期是6-12个月。实际上石家庄运营中心白玉托等人瞒着北京总公司私自先扣除客户的3-6个月利息,这些钱他们不上交北京总公司,应该是想用这些钱。我做的赵县业务都是这样做的,因为白玉托他们这样要求我和客户,要不然批不下贷款。在我做代理期间一共收了10多万元提成,但是我和白玉托签合同时说好每笔业务给我提成百分之四。


  3、证人徐某的证言:2012年年初,我在石家庄通过一个朋友认识了白玉托,他当时和我说有一个温州翼龙贷贷款的项目,需要资金,想和我借钱,项目开始之后给我分红,后来和他接触了一段时间,觉得他人还不错,对他有了一定的信任,于是在2012年6月份左右,我借给他15万元人民币,后来他一直和翼龙贷公司的人谈,到了2012年7月份左右,他和翼龙贷总公司签了合同开始合作,合作之后他把他的一个石家庄泰利耐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搬到了石家庄市广安街财富大厦2403室,也称为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主要是做翼龙贷在石家庄市的贷款业务,他是公司的法人及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负责人,白玉托让我和他一起干,算是他的助理,2012年年底的时候,他和我说借我15万元先不还了,10万元算是我入的股份,到时候公司给我分红,后来他让我和北京翼龙贷公司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大概内容是我帮翼龙贷发展石家庄的贷款业务,我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分成,到了2013年6月份的时候,我发现白玉托在做翼龙贷业务的时候挪用公款,也不说给我分成的事,后来又和我说公司也不挣钱,他到时候把钱还给我,我说可以,可是一直到2013年11月份,他也没有还我的钱,后来我就找到北京翼龙贷的负责人王某3、程某等人要我的分成,一直也没有给我,后来渐渐的和他们产生了矛盾,白玉托后来给各代理商发公告,说我不再是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让代理商和我联系,北京翼龙贷公司也做出和我解除合作的决定,而且还告我诈骗,最后我没有办法,只能离开公司,2013年11月份左右,我离开了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贷款业务流程是客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行驶证、房产证等资料,石家庄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去家访、拍照、验明资料真伪,然后石家庄运营中心将资料报到北京翼龙贷总公司审批,审批通过贷款就下来了,然后我们让代理商把我们的3%返点提前给我们支付,我们把贷款给了各县代理商。公司在石家庄市赵县、平山县、晋州市、辛集市都有代理商。按照翼龙贷的贷款合同规定,下方贷款的时候扣除本金的手续费7%,石家庄运营中心分3%,各县代理分4%,利息是每个月1.66%左右,一般贷款周期是6-12个月。白玉托有时会提前在客户的贷款里扣除3-6个月的利息,这些钱他不上交北京总公司,应该是自己用了。王某1是公司财务,公司所有的账户都是以她的名义开的,她和白玉托是非常密切的情人关系。白玉托也曾挪用部分客户的贷款到王某1的账户上,这些情况是因为有些客户向我反映已经知道贷款批下来了,但是白玉托一直没有把贷款给他们。


  4、证人尹某的证言:我公司的名称是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我公司是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委托北京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级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付款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客户间的资金流转,贷款方与出贷方通过互联网签署网络平台电子借条,翼龙贷网络平台收取借款客户贷款金额4%的平台成交服务费。2012年11月11日,白玉托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翼龙贷网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取得了翼龙贷网石家庄市地区的运营资格,作为翼龙贷网石家庄运营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根据协议约定翼龙贷平台会收取借款客户借款金额4%的平台成交服务费,其中1%作为风险保证金用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剩余3%为业务佣金,业务佣金的分配比例为石家庄运营中心80%,翼龙贷总部20%。2013年底左右,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现石家庄区域的业务数据异常,便对该区域的业务进行调查,后得知在2013年底左右石家庄运营中心伙同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高管程某伪造借款人身份、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从我们公司的借款平台骗取贷款并瓜分,石家庄运营中心白玉托等人还谎称代借款人还款将借款人本应通过借贷平台还给贷出方的款项进行瓜分,通过我们调查了解,借款客户通过石家庄运营中心成功借款后,到手的款项只有借款金额的50%-60%,其余被石家庄运营中心拿走。石家庄运营中心甚至教唆借款人贷到款之后可以不用归还,造成后期贷款人大部分不再还款的恶劣后果,另外还有一部分贷款客户已经还了一部分贷款,但石家庄运营中心未能将款项交付给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截止目前,石家庄运营中心共有160笔(人次)未按合同还款,共计1000余万元,因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系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所有贷款欠款1000余万元已由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付宝支付平台垫付还款给原始出借方,现实际经济损失方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4月份左右,我在58同城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当时是石家庄泰利奈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招聘会计和文员,当时我就去应聘了,那时候泰利奈特通讯技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财富大厦B座2403室,我去应聘的时候是总经理白玉托接待的,他看过我的简历之后就招聘了我,让我做公司的文员,主要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后来我知道白玉托的泰利奈特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也在做着翼龙贷石家庄市的代理。2013年5月份,白玉托让我做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会计,负责财务工作,从这时开始,我就一直做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会计,每个月白玉托给我发工资,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最早是白玉托加盟北京同城翼龙科技有限公司的省级代理,大概是白玉托和徐某于2012年开始做的,公司一开始主要是负责招翼龙贷的各级代理,主要是通过翼龙贷网络平台向客户发放贷款,整理、审核客户贷款资料并上传平台,客户贷款成功后发放贷款,整理、审核客户贷款资料并上传平台,客户贷款成功后负责收取客户利息、本金等业务。一开始想做河北省的业务,后来只做石家庄地区的业务,公司地址一开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财富大厦B座2403室,2013年10月份左右搬到了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新村1-1-1601室,当时在方北新村还有一个办公地址,我记不清具体地址了,2014年年底搬到了裕华区藏龙福地小区1-1-2001室,同时在石家庄市神兴小区北5楼一层还有一个办公地址,在裕华区芝澜明仕小区门口底商有一个办公地址。公司主要是做小额贷款,额度在1-12万元,通过一些宣传开发寻找石家庄地区的贷款客户,客户有贷款意向之后我们让客户填写贷款申请单,客户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客户本、结婚证、银行流水、手机通话详单,夫妻双方的银行征信报告、财产证明(房产、车、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家庭住址等,之后由公司的风控部门负责审核资料真伪,审核完之后上报翼龙贷公司北京总部,总部审批通过之后给客户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时扣除10%的保证金,总部收7%的平台使用费,公司收3%的服务费,利息是每个月1.66%左右,一般贷款周期是6-12个月。客户在还利息或本金的时候也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向翼龙贷网络平台上的账户充值,也可以直接通过我们向翼龙贷网络平台上的账号上充值,基本流程就是这样的。2013年6月份左右,白玉托先后让我用身份证开了3个农业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62×××61、62×××62、62×××75)作为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的对外账户开展业务。账号为62×××61、62×××62的银行账户主要是收取客户利息和本金的,账号为62×××75的银行账户主要是收取客户10%的保证金,这三张银行卡就是公司做翼龙贷贷款业务用的,收到的钱就是客户还的贷款、利息或扣除的保证金,不会有其他的钱,这三张银行卡密码只有我和白玉托爱人何某1知道,我请假不在公司的时候就把卡交给了何某1。大部分客户都是把钱打到账号为62×××61、62×××62的银行账户上,还有一小部分客户或者加盟商把现金给了白玉托、我,之后我再向翼龙贷网络平台上的账号上充值,扣除的保证金如果客户正常还息、本金,还清之后就把保证金返给客户,如果客户还利息逾期的话就直接扣除抵贷款;收取的利息、本金应该直接充值到翼龙贷网络平台上的账号上。公司一般是这样做的,还有很多时候白玉托和他爱人何某1让我把这三个农业银行账户上的钱转到何某1的妹妹何某2的一张账户为62×××13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还有一张叶庆国的一张账户尾为1478的农业银行账户上。他们和我说公司账户上不能有太多钱,应该是他们想用这些钱。何某2的农业银行卡在何某1手中,叶庆国的农业银行卡在白玉托手中。这些钱大部分都是客户的保证金,还有一小部分是客户还的利息,一共大概有大几十万,他们把这些钱大部分用于开销了,我记得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白玉托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户名是叶庆国,用的应该是这些钱,还有平时公司的开销和白玉托他们自己的消费等。针对三个银行账户一共有4本账,其中针对农业银行账户为62×××61的2本,针对账号为62×××62的有1本,针对账号为62×××75的有1本,账本上主要记录公司的日常开销、客户的还款利息等等,这些账本现在在何某1那里,另外我手中有在翼龙贷网络平台上下载的石家庄地区客户逾期贷款汇总表。白玉托负责的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一共做了500多笔,大概6000多万元的贷款。大概有1000多万元没有收上来。


  6、证人倪某的证言:2014年8、9月至2014年12月底我在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帮当时的负责人白玉托催收贷款。2014年8月份,我朋友赵某1和我说有一个叫白玉托的朋友做翼龙贷贷款,石家庄市地区周边县区有一些贷款,问我能不能帮他收一下,我说可以,后来我就和白玉托见了面谈了一下催收的事,最后谈好是我们帮他催收,他付我们25%的提成,我要求和他们签合同,他说翼龙贷有风控部,直接给我们发工牌就行了,后来我在村里找了4、5个人,开始按照白玉托给我们欠款人资料催收。大概有10多个人,一共收了70多万元左右,大部分给了白玉托或他公司的财务,其中有收上来的29万元左右,白玉托让我给他在芝澜明仕小区租的办公楼装修负责人赵某1,还有返给我们大概9万元左右的提成,大部分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交给白玉托。


  7、证人冯某1的证言:2014年6月份左右,我同村的朋友倪某和我说有一个叫翼龙贷的贷款公司找催收贷款的人员,他让我跟着他干,他负责给我发工资,后来倪某和白玉托说好之后我就开始跟着倪某上班,当时倪某找了4个人,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某3龙贷网的工牌,部门是风控部,我的编号是SJZ-014,之后我们就开始催收贷款,倪某把石家庄地区欠款人员的信息给我们,我们就按照上面的信息去找欠款人员去催收贷款,收上来的欠款我们交给倪某,倪某交给白玉托,倪某收大概20%的提成,倪某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大概有20多个人,一共收了1000000元左右,都是现金的方式,收账记录都在倪某那里,我听说白玉托收到欠款后大部分他都没有上交翼龙贷总公司,都让他自己花了。


  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4年9月份左右,我同村的朋友刘某3和我说有一个叫翼龙贷的贷款公司找催收贷款的人员,他让我跟着他干,他负责给我发工资,后来刘某3和白玉托说好之后我就开始跟着刘某3给翼龙贷催收贷款,当时刘某3找了2个人,我们一共3个人,刘某3是老板,白玉托把赵县地区欠款人员的信息给我们,我们就按照上面的信息去找欠款人员去催收贷款,收上来的欠款我们交给刘某3,刘某3交给白玉托,刘某3给我们发工资。我参与催收的一共是5个人,一共收了20多万元。这些欠款大部分都是刘某3让我们给白玉托,还有一部分刘某3怎么处理的我不太清楚。


  9、证人赵某1的证言:我在2012年的时候在翼龙贷石家庄公司贷过款,白玉托是负责人,我们从那时就认识了,后来成为了朋友。倪某是我介绍给白玉托的,倪某是我的朋友,2014年8月份左右,白玉托说翼龙贷有一些欠款需要催收,问我有没有当地的朋友帮他催收,后来我就把倪某介绍给了他,之后倪某找了几个催收人员开始帮白玉托催收欠款,干了大概有3个多月,倪某帮白玉托收上来大概70来万,一部分用于新公司的装修,其他的我不知道他怎么处理了。2014年8、9月份,白玉托想再开一个投资公司,沿街找一个门脸,后来我们两个人一起去找,在芝澜明仕小区门口有一处沿街门脸比较合适,叫芝澜明仕底商1号,最后就定下来租那里,他让我帮他一起置办办公用具及装修的事,因为是朋友,我就帮他购置了办公用品,帮他找了装修公司装修,其中购买办公室用品等一共用了9万元,装修花了13万元左右,装修完之后我又帮他交的房租共计4万多元,这些钱都是白玉托让倪某从催收上来的翼龙贷客户欠款中支付的,也就是倪某支付的费用,其中有现金,也有转账,后来白玉托又在芝澜明仕小区1号楼3楼租了一套房子,不知道做什么用,装修花了3万多元,也是倪某用催收上来的钱支付的,新开的公司叫河北瑞丰投资有限公司,做金融贷款的,和翼龙贷没有什么关系,他同时做着好多贷款公司。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8月份左右,我和朋友贺某在一起吃饭,他说他当时正在做贷款,是石家庄市翼龙贷贷款公司的赵县代理,现在贷款不用还,我问他们怎么能贷款,他告诉我说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手机三个月通话记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我和他说我只有身份证、户口本,其他的东西没有,他说有这些就行,其他的他去办,后来贺某去我当时在赵县开的“心仪饭店”门口照了相,又带了2个人去我家里做了一下“家访”,过来一段时间,贺某通知我说东西都准备好了,和他一起去了石家庄翼龙贷贷款公司,到那之后那个公司让我去附近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我办完卡之后给了那个公司,之后我又签了一些字,具体签了什么我记不清了,最后公司的一个女员工告诉我说可以贷款6万元,扣除一些费用里面有4.6万元,又过了几天,贺某又找到我,向我要贷款的钱,我给了他3万多元的现金,又过来一些时间,石家庄翼龙贷贷款公司让我按月返还利息,于是我就按他们说的每个月还利息1200多元,是给他们公司的一个农业银行账户上打钱,一共还了6个月,但是本金我一直还不上,之后石家庄市翼龙贷贷款公司的员工告诉我可以先用别的钱把我之前贷的6万元本金垫上,然后再贷8万元,贷款期限是10个月,我当时没有办法只能同意了,他们批完8万元贷款之后把银行卡给了我,里面只有1000多元,之后他们一直催款,我还了大概7、8个月的利息,每个月还1400多元,后来到了2015年3月份左右,有两个自称是石家庄翼龙贷贷款公司的人来我家里面要钱,他们免了我2、3个月利息,我把8万元贷款全给了他们。我贷款的时候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手机三个月通话记录和一个村委会证明,其他的没有了。营业执照、结婚证和银行流水不是我提供的,应该是贺某他们做的。贺某建议我贷款,而且我开饭店也需要钱,他说他是做贷款的,贷出来的可以不用还,他可以从中挣钱。


  11、证人杨某1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4、5月份左右,我和朋友一起吃饭,我当时开了一个小饭馆,想把业务办大点,需要资金,我朋友说翼龙贷贷款利息低,我朋友帮我打听了石家庄翼龙贷公司,公司告诉我朋友,石家庄翼龙贷在赵县有个代理,代理叫贺某,当时办公地点在赵县龙凤官邸小区,具体几号楼记不清了,从东边数第一个单元401室,我找到了贺某,他问我有没有营业执照,我说没有,他说没有营业执照办不了,他说办不了我就走了。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我,问我还办不办贷款,让我去一趟,我去了,他让我给他500元,营业执照他来办,我就给了他500元,把我的身份证也给了他,他说石家庄有人能办营业执照。过了两三天,他打电话给我去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做好了,他开车拉我去栾城县一个服装店,具体是那家服装店记不清了,在服装店我和贺某照了一张合影,然后回到赵县县城,又到赵县的书香门第小区的一家照了一张合影照片,然后回到了他公司,签了合同和申请书,还有视频认证,第二天他让我办了一张银行卡给他,然后他让我回去等消息。过了1周左右,他给我打电话说钱下来了,当时是办了5万元的贷款,期限是1年。他通过网银扣了7000多元的费用,具体什么费用他没说,剩余的钱在银行卡里,他把银行卡给我了。然后我每个月把利息1100多元现金给贺某。满一年后我把5万元的本金也给了贺某。我给贺某说还想再办点贷款,他说他不能办了,让我到石家庄找王某1办理,他把王某1的电话地址都告诉我了,贺某把我的事情也给王某1讲了,我找到王某1以后,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照片和营业执照都是用的上一次的,贺某告诉我王某1再家访的时候,让我请王某1他们吃顿饭,我们吃饭后在赵县大街上照了一张照片,他没有家访,王某1他们就回去了。大约1个半月贷款下来了,王某1给我打电话,去了后,王某1已经把费用扣除了,当时贷款是7万元,费用扣除后,卡里还有58000元,我每月给王某1还利息1750元,2015年5月2号我把本金加利息共计86000元打给王某1银行卡上,还本金往后拖了20多天,王某1要我掏违约金,多掏了16000元,贷款的时候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的征信报告,银行流水有我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假的,是贺某他们找别人做的假的银行流水,我当时贷款是想换一个经营门脸,扩大经营,还贺某的钱没有凭证了,还王某1的钱,只有最后一次的转账凭证,其余的都是无卡存款到王某1的农行卡上的。


  12、证人冯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6、7月份左右,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贷点款,后来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叫贺某的人,他说他是石家庄翼龙贷贷款公司的赵县代理,做贷款业务,我问他怎么能贷款,他告诉我需要提供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户口本、结婚证,还要做家访,我能贷多少款,他告诉我大概能贷12万元左右,利息大概是1.7分,我和他说没有门市及营业执照,他帮我在工商局找好了关系,注册一个营业执照,后来贺某又给我找了一个五金商店,给我在门口照了相,过了20来天,贺某告诉我批了6万元的贷款,让我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了他,后来扣除利息、手续费等,实际打到我银行卡里面3.9万元左右,之后在贺某赵县租的办公室地点,我签了一份贷款协议,签完之后协议都在贺某那里,过了8个月左右的时间,我还清了所有贷款,贺某告诉我可以继续贷款,这次可以多批一点,我同意了,这次批了8万元,程序和之前差不多,实际给我的贷款是6.3万元,后来我每个月一直按期还利息,还了8个月,我问贺某怎么办,他让我看情况再说,所以后来我就没再还利息,后来听说贺某不再做翼龙贷的业务了,一直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12月份左右,贺某通过一个朋友介绍找到我,贺某还有一个女的找我的店里(西辛庄糖酒第一批发部),贺某问我需不需要资金,他给我介绍翼龙贷,资金借款快,利率2分2,我当时也需要资金周转,我就同意贷款6万元,期限半年,当时贺某让我提供营业执照、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手机通话记录,其余再需要的东西都是贺某做的。他在我门市上照了一张合影,过了2、3天,贺某打电话让我去他公司,公司地址赵县龙凤官邸小区,具体几号楼记不清了,最南边那一栋西边401室,他让我拿着身份证照了个相,然后去我店里签订的借款协议。大约1周钱就下来了,钱是打到我的农行卡上的,他扣了我1万元费用,他开始说利息1分7,手续费2000元,家访费200元,银行流水500元。当时我问他为什么扣我1万元,他说不清楚,后来他让市里的翼龙贷公司白玉托来赵县,白玉托来了也说不清楚。每个月还息1060元,利息每个月打到王某1的银行卡上,半年后把本金还给了贺某。过来1个来月,贺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还需要贷款,他说我们熟了,这次贷款给你便宜点,他说第二次可以贷8万元,期限是9个月,手续是去贺某公司签了一次字,然后去石家庄王某1公司签了个字,然后让我回家等着。王某1后来给我打电话让我还利息,我才知道钱下来了,我说银行卡和我的身份证都放在你那儿了,我钱没有拿到,怎么就要还你利息了,王某1说赵县的贺某已经把我的东西拿回来了。我打电话问贺某,贺某说卡他拿了,当时他车出了点事,这几天正忙着处理事里,等过几天给我,他先把利息给我还上。第二个月王某1又催我还利息,我又给贺某打电话,他给我往后推,卡不给我,我说再不给我卡我就报案,他说让石家庄公司的白玉托过来解释,白玉托始终没有见过人,贺某把第二个月的利息也还了,后来我到龙凤官邸找到贺某,我向贺某要卡和钱,贺某说没有见到我,我问他为什么头两个月给替我还息呀,他支支吾吾说不上来,他说有时间带我去石家庄公司去问问,后来也有去石家庄公司,贺某联系不上了,白玉托也联系不上了。王某1后来催要利息,我都按时间还了,到了半年后,王某1催要本金,我给王某1说,让贺某给我联系吧,说了这句话后,谁也不跟我联系了。2014年12月份,有几个小孩拿着翼龙贷的手续找到我,让我还钱,我说钱不是从你们手中借的,让白玉托找我,后来给了他2000元,他们就走了,2015年春节前,又是那帮小孩去找我店里要钱,给他3000元就走了,告诉他们再来店里闹事我就报警,他们就再也没有来过。贷款提供的的资料县城的住房、银行流水是贺某做的,这两样都不是真实的。第二次办理贷款时我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到王某1办公室里的那个女同事那儿了,王某1知道这事,后来王某1催要利息时,王某1告诉我身份证和银行卡都让贺某拿回来了,钱具体在谁手中不清楚。利息是通过转账打到王某1的账户上了,第一次贷款的本金是给贺某现金,第二次的本金没有还。


  14、证人杨某2的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我来石家庄市办事,遇到了朋友王某6,他告诉我在石家庄市做翼龙贷网络贷款的业务,我向他了解了一下情况,想在平山县和他合伙干,他当时也同意了,后来我又联系到了刘某2,2013年7月份,我和刘某2在平山县租了房子组成了一个公司开始做翼龙贷网络贷款的业务,我们三个人每人投资了大概2万多元。因为王某6做这个业务很长时间了,比较熟悉,所有一开始都是他教给我们的,大概流程就是先在平山县城发广告宣传单,有客户来之后告诉他们贷款的具体条件,客户准备好相关资料之后我们把资料的扫描件通过网络传给石家庄的王某6,王某6在传给翼龙贷石家庄运营中心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王某6带着客户到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签合同、拿贷款,利息我记得好像是2分多,还要扣除网络借贷平台使用费等费用。客户想在翼龙贷办理贷款需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一共有10几个人通过我们向翼龙贷贷款。后来2013年10月份左右因为我和刘某2产生了矛盾,我就再也不做这个业务了,刘某2自己做。我们只是将客户提供的资料传给王某6,王某6告诉我只要把客户现有的资料传给他就行,其他的不用我们管了,缺什么资料王某6能给补齐了,具体怎么补我不太清楚,有很多客户的资料都不是很全,都是王某6做的,具体是哪些人我记不清了。据我所知这些客户应该都没还清贷款,因为听说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没人管了,管理也比较混乱。


  15、证人焦某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7、8月份左右,我想做贷款生意,经朋友介绍找到了翼龙贷网络公司,当时我们去了石家庄翼龙贷网络公司,我了解了一下贷款流程,他们告诉我说必须有营业执照,有门市才能贷款,后来我去工商局办了一个营业执照,提供了他们要的东西,最后给我批了6万元的贷款,后来他们说扣了一部分好处费,最后给我4.7万元,具体利率我记不清了,就是每个月利息1000元左右,我拿到钱之后陆续还了3、4个月的利息,因为我生意没做好,没有钱还了,后来又好多人给我打电话还钱,我也不知道还给谁,就一直没有还。还款是他们公司给了我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账户号我记不清了,我是向这个账户上打的款。


  16、证人韩国月的证言:2013年5月份的时候,当时我正在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我通过小广告看到了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电话,于是打电话咨询贷款的事,接电话的人告诉我他们公司是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运营中心,主要是针对石家庄市地区做贷款业务,如果兴趣的话可以到公司详谈,后来我去了他们公司(当时是在石家庄市长安街广安大街财富大厦)了解情况,一个叫徐某的人向我介绍了贷款的相关情况,我向他介绍了一下我的相关情况,我当时做生意刚刚起步,没有什么财产抵押,徐某和我说我这种情况只能贷款8万元,期限是9个月,扣除利息、好处费1.7万元,实际能给我6.3万元,我问他为什么扣除那么多,他说我本来不具备贷款条件,他们要给我做假房产证才能贷出来,所以需要一些好处费,我当时确实需要资金,于是就答应了,过了几天他们公司给我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打了6.3万元,我给徐某个人打了一个8万元的借条。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他们公司分三次还给了徐某共计8万元,都是给的现金,徐某给我打了一个收到8万元的收据。我以为这个事办完了,没想到2013年年底的时候,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运营中心又给我打电话催我还贷款,我告诉他们我已经还了贷款了,后来我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就给翼龙贷北京总部打了好几个电话,他们说帮我核实、调查,之后他们告诉我贷款应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还,不应该还给徐某,而且徐某已经不是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了,再后来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负责人白玉托找我说贷款应该还给他,我和他们说我还贷款的时候徐某还是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工作人员,当时他贷款给我我还给他没有错,之后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又多次找人向我催要贷款,我认为我已经还过了就没有再还了。他们没有和我具体说过贷款条件,当时只是去过我当时暂住地看了一下,贷款成功以后没有签过贷款合同、协议,只是给徐某打了一个借条,具体他们怎么运作的我也不太清楚。


  17、证人邵某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5月份左右,我经朋友介绍到新华路泰华街交叉口东北角位置的一个大楼上,找翼龙贷网公司,当时接待我的是白天松,他是公司业务员,当时签署了贷款协议,贷款6万元,年利率20%,每个月还利息1000元,办完手续后白天松给了我一张农行卡,卡里边有5万元左右,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当时扣了一部分费用,具体是以什么名目扣的钱我现在记不清了,这个月公司就发给我一个账号,我就把1000元利息打到指定的账号上,2013年11月20日,我给白天松打电话,告诉他我要还款,他说他不干了,让我去找马金龙,他说马金龙是业务经理,他把马金龙的电话给我,我给马金龙通电话后,马金龙又让我到广安大街财富大厦找徐某办理,我说徐某是公司副总,我找到徐某,想通过POS机把钱还给公司,徐某说POS机坏了,让我去银行把钱取出来,徐某在办公室写好了还款证明,当时就给了我,徐某让赵某3陪我去青园街上一个农行,取了现金,让我把现金给了赵某3,把钱给了赵某3我就走了,我还完款后,第二天翼龙贷网络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他说“你把钱还给徐某不对,应该给了他们公司里面”,我说徐某是公司副总,我把钱给了翼龙贷了,我不管你们公司的情况。公司老给我打电话,后来公司的白玉托白某也给我打电话,想让我把钱给公司,这样我就给徐某打电话,想当面给白某说清楚,过了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我和徐某、赵某3、白玉托在财富大厦翼龙贷网公司见面,徐某给白某说,我还的钱给他了,事情说清了我就走了,2013年12月16日,白玉托到中华南大街居然丽家找到我,说公司万一走法律程序,让我出庭作证,我说没有问题,就让白玉托给我写了一个还款证明。新华路翼龙贷网和财富大厦的翼龙贷网应该是一家。


  18、证人李某的证言:大概是2013年6月份左右,我因开花店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贷点款,后来我朋友刘某2介绍说他朋友杨某4开贷款公司,我可以从那里贷款,于是我就找到了杨某4,他说他们公司是石家庄市翼龙贷贷款公司的代理,做贷款业务,我问他我能贷多少款,他告诉我大概能贷款7、8万元,因为我们开的花店营业执照是我爱人左某,所有就以我爱人的名义贷的款,后来他让我们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过了一周左右,杨某4告诉我贷款批下来了6万元,期限是6个月,扣除给他们的好处费到我账上5.4万元,后来在杨某4的公司我和他们签了一份贷款协议,每个月还利息1050元,具体利率我记不清了,还了半年利息,后来杨某4和我说石家庄市翼龙贷公司的徐某说给他5万元就行,如果没有给2万就行,我当时没有钱,就没有给这个钱,2013年11月份左右,杨某4和我说翼龙贷公司的贷款可以不还了,他需要钱,想从我这里借6万元,后来我从母亲那里借了6万元给了杨某4,他给我打了借条,我告诉他如果翼龙贷公司的贷款还5万元就行那剩下的1万元一人一半,如果还6万就清了。杨某4和我说其他人借翼龙贷公司的钱都不还,我也可以不还,具体什么原因我也不知道。我给了杨某46万元后,2014年2月份左右,有两批人自称是翼龙贷公司催款部的人说翼龙贷的白某委托他们向我要钱,我告诉他们说我已经把钱还给杨某4,因为我把钱给了杨某4,就没再还钱。


  19、证人董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爱人谷某1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贷点款,后来联系到了石家庄翼龙贷贷款公司,是我爱人谷某2跑的这个事,当时说好贷款8万元,每个月利息1000多元,共12个月的期限,后来我们给他们提供了我和爱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他们就说我不管了,后来他们公司一个姓白的经理带着几个人去我们在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的百货商店做了家访,然后拍了照,我和爱人在他们一份资料上签了字,我爱人又去了他们公司签了一份贷款合同,拍了照,后来贷款就批下来了,下来之后据我爱人说只给了我们64000元,扣除了我们16000元的服务费,之后我们就按月的还利息,还了12个月利息之后,因为资金紧张,我们没有按时还上本金,我们和他们说想再用两个月,他们说可以,但是过了2个月之后他们说要扣滞纳金,违约金等10000多元。2014年8月9日,我通过柜员机转账的方式给他们公司财务王某1的农业账户(62×××61)上转了90000元,后来自称是翼龙贷北京总公司的收账的经理程某给我们打了一张收条,我们以为还清没事了,结果翼龙贷北京公司总部的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没有还款,贷款我们还给石家庄市翼龙贷公司财务王某1那里,至于她给了谁我们不清楚。


  20、证人杨某3的证言:2013年4月份左右,我因为资金周转,想贷点款,后来联系到了石家庄市翼龙贷贷款公司,当时是他们的一个叫“楠楠”的业务员联系的业务,当时说好贷款6万元,每个月还利息1100元,共计12个月的期限,后来我们给他们提供了我和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证件,后来“楠楠”去我们在辛集市文化长廊“巴布豆”童装店做了家访,然后拍了照,之后在辛集市的翼龙贷办公地点签了一份贷款合同,后来贷款就批了下来,下来之后给了我52000多元,扣了我8000元左右的服务费,之后我就按月的还利息,还了12个月利息之后,“楠楠”和我说翼龙贷石家庄公司比较乱,让我先不要还本金,于是我就没有还,过了大概半年左右,有两个自称是翼龙贷石家庄公司的人找我还贷款,说是“白某”委托他们来要账的,又说我拖欠的时间较长,让我多还10000元的滞纳金,我于是到翼龙贷石家庄公司的办公地点找他们还钱,到了石家庄之后他们说“白某”不在,当时他们公司的财务王某1在公司,我将70000元钱现金给了王某1,她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我让他盖上公司的章,她说章不在,后来我就拿上收条走了,今年翼龙贷北京总部的又给我打电话核实我是否还款,我还的贷款给了石家庄翼龙贷公司财务王某1那里,至于她给了谁我不清楚。


  21、证人郝某的证言:2013年6月份左右,我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贷点款,后来联系到了石家庄市翼龙贷贷款公司,是一个姓王的男的联系的业务,当时说好贷款5-10万元,共9个月的期限,后来我们给他们提供了我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址证明、房产证明、银行流水、电费小票等证件,后来他们公司姓王的、姓赵的等三个人到我在无极县开的化妆品店做了家访,之后又在无极县郑村随便找了栋房子,然后在门口拍了照,又在石家庄广安街的一个高层内(当时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办公地址)签了一份贷款合同,后来贷款就批下来了,下来之后给了我39257元,扣了我10000多元的钱,我也不知道这些都是什么钱,之后我就按月的还利息,还了9个月利息,后来到了还本金的时间,我因为资金紧张没有钱还,一直拖到现在。


  2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4年4、5月份左右,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业务员打电话给我说是否需要小额贷款,我当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正想贷点款,就在电话里面了解了一下贷款情况,他们说贷款利息为2分多,贷款周期为12个月,每个月利息为1000多元,需要提交我和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后来我们就去他们的公司(石家庄市广安街时代方舟)交了相关证件,他们公司的几个工作人员去我们再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村的红娜电器做了家访,然后拍了照,之后他们告诉我可以贷款10万元,过了几天我们又去了石家庄市广安街时代方舟签了一份合同,贷款批了下来之后,扣了我们大几千的服务费,只给了我们9万多元,之后我们就按月的还利息,还了12个月利息,因为资金紧张,没有按时还上本金,我们就找到当时翼龙贷的负责人白玉托,想续贷,他告诉我说可以,期限是11个月,按照第一次的贷款流程再走一遍,于是我又提交了一次贷款资料,又签了一份贷款合同,这次的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批了下来之后,白玉托告诉我这个钱是还之前的10万元本金的,剩下的2万元是保证金,在这之前,我已经给翼龙贷公司财务王某1的账户上还款3万元,而且王某1给我介绍了一个贷款公司,我贷了2万元给了王某1,最后,我通过转账的方式每个月给王某1的农行账户(62×××61)上转2010元利息,一个是11个月,后来白玉托和王某1告诉我还可以续贷,我还没有办。贷款我还给王某15万元,还给当时自称是翼龙贷催收的人7000多元,后来还给现在的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的XX3万元,一共是87000多元,利息一共还了3万多元。


  23、证人何某1的证言:我是白玉托的爱人,翼龙贷石家庄市运营中心是我爱人白玉托加盟北京同城翼龙科技有限公司的省级代理,大概是2012年开始做的,公司一直是负责招翼龙贷的各级代理,通过翼龙贷网络平台向客户发放贷款。我只是偶尔去公司一下,财务王某1忙不过来的时候我帮她转下账,其他的情况不太清楚。何某2是我妹妹,叶国庆是白玉托表弟。户名为何某2,账户为62×××13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何某1,账户为62×××17的农业银行卡在我手中,户名为叶国庆,账户尾号1487的农业银行卡在白玉托手中。因为白玉托需要钱,让我通知王某1把公司账上的钱转过来,然后我再转给白玉托,至于他用这些钱做什么我不太清楚。


  24、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证明石家庄泰利耐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白玉托系“翼龙贷网”石家庄市级运营中心,有权使用翼龙贷网络借贷平台。


  25、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证明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白玉托为翼龙贷网石家庄地区的加盟商。


  26、关联证明函,证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温州市工商局依法批准的企业。其法人股东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6%,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与国家级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付款协议,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客户间资金的流转。


  27、资金结算账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白玉托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28、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说明,证明该公司依法运营电子支付平台“国付宝”,于2011年9月29日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电子支付协议书》,为同城翼龙及运营的翼龙贷网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同城翼龙在国付宝的账户名称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账户中所记录的资金归属于同城翼龙。


  29、合作协议,证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签署关于翼龙贷网络借贷平台的使用协议。


  30、翼龙贷垫付贷出方应收本息的说明,证明白玉托曾为翼龙贷在石家庄地区授权运营方,向翼龙贷推荐有借款需求的项目,并对逾期借款项目进行催收。对于白玉托推荐的借款项目,借款到期后出现了大批逾期,根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附加条款的约定,翼龙贷收购了逾期债权,自2012年12月7日至2014年7月29日,累计垫付网上贷出方人民币10549326.42元。


  31、翼龙贷垫付的逾期借款项目汇总表及资金垫付凭证,证明翼龙贷网平台代白玉托垫付借款。


  32、白玉托在翼龙贷网的工牌,部门为风控部。


  33、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4、审核报告:经审核,翼龙贷石家庄分公司共收到资金21748199.56元,应上缴总公司21046139.56元,实际上缴总公司15339036.51元,未上缴总公司5707103.05元。


  另有贷款人贷款相关资料,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子支付服务协议书,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他地区加盟商签订的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及说明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为,被告人白玉托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缴纳给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白玉托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刑事案件,白玉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白玉托与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借贷平台使用协议,系“翼龙贷网”石家庄运营中心负责人,具体负责使用翼龙贷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款业务,向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均由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利用贷款人还款时将款项打入其掌控的石家庄运营中心财务个人银行卡的便利,将本应该上缴回公司的款项非法侵吞,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影响其犯罪构成。综上,关于辩护人提出白玉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玉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涉案赃款5707103.05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玉托不服原判,上诉称审计金额不符,证人证言不属实,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白玉托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白玉托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缴纳给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不服原判,上诉称审计金额不符,证人证言不属实,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其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且于法无据,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淑然


  审判员  邵彩然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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