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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居民在自己国家受到的歧视远甚于乞食异邦的海外游子。比如,即便对待非法移民子女,美帝也比国内官府对待自己公民子女要人道——无论身份合法与否,都在居住地享有公立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立中小学拒收违法,收学费也违法。像国内大城市一样,让自己公民的子女在工作地入学无门,有比这更反人道的歧视?受到这种对待,连八等公民也不是----根本算不上公民。

讲到社会不公问题,比如公立学校拒收外地子女入学,国内才俊喜欢高谈阔论,比如经常讲立法保护弱者的权利。但这本质上不是立法问题,而是一个公民身份、政治平等、司法独立、法官的良知、现有法律的生命力问题。美帝无专门法律保护受教育权,也无专门法律保护非法移民子女,但200多年前宪法中平等保护条款经独立司法解释仍然富有生命力,有效地保护孤苦无助者。

美国宪法并没有把教育作为基本权利,所以官府不能在全国平均分配教育资源。但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官府”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如果公立学校把某个特殊群体拒之门外,受害人可依”平等保护条款“提告。判决公立学校拒收非法移民子女违宪的案子,法院就是依据的”平等保护条款“。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帝非法移民父母曾因公立学校向子女加收额外学费而把官府告到法庭。官府辩护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不适用于非法移民。法院判决,第十四修正案原文不支持官府的说法。原文说官府“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非法移民子女也是“人”,所以受宪法的平等保护,公立学校必须对所有学童一视同仁。 这就是著名的Plyler vs Doe一案。近几年,联邦政府继续引用这个判例,重申公立中小学必须让非法移民子女就近入学。在共和党的大本营德克萨斯,非法移民子女不但有免费义务教育,而且上州立大学也享有州内学生的低学费优待。

这表面上是个法律问题,但在政治层面是个公民权利和政治平等问题,在看不见的灵魂深处则是个信仰和人心问题。如果法官失去的做人起码的是非之心和恻隐之心, 不管法律定的如何高调,都要大打折扣,甚至在现实中碰壁失效。在Plyer vs Doe一案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看到不仅是法律和利害得失的考量,也是法官的不忍人之心和悲天悯人的道德情怀,引一断判决书中的话:“这些孩子本来就是不由自主地身处逆境,公立学校拒收等于雪上加霜,让他们一生更加艰辛。公立教育是维持我们社会团结、维护我们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关键。剥夺儿童的教育会对个人在社会、经济、智力和心理方面的健康成长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

国内城市的公立学校拒收非本地居民子女入学,意味着一部分国民子女刚上小学就被划入了事实上的贱民阶层。这对公民道德的戕害以及对人心的侵蚀远烈于一群贪污受贿上亿元的腐败官吏。未成年国民连享有法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平等都没有,这还能叫个现代文明国家吗?你让他们和他们的父母如何爱这个把他们当贱民使唤的国家?与美帝的做法相比,这不是文明形态的差异,而是文明程度的差异。而且这也不仅关乎这一代人,而且关乎下面几代人和下面几十年国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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