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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简称“深圳互金协会”)发布《关于督促网贷机构开展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应于1月5日前报送“现金贷”业务规模、存量违规业务规模及下一步整改计划。
协会《通知》进一步规范会员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具体提到,根据近期几大重要文件以及深圳市金融办规范整顿网贷机构业务工作的要求,督促各会员单位针对现金贷、交易场所合作业务等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包括规范开展业务、现金贷、交易场所合作三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提到,将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从事校园贷、首付贷等业务。
“助贷”机构应报送业务开展情况,严格按照141号文要求规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相关报告于2018年1月5日前报送。对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合作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填报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统计表,并于2018年1月3日前报送。
除深圳外,上海与广州两地也于近日相继发出现金贷整肃相关文件。自今年12月1日,国家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办发出《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也即“141号文”)后,全国多地针对“现金贷”业务的二轮整肃接踵而至。
虽然地方关于“现金贷”自查的相关验收工作告一段落,但是各地进展略有差异。近日,作为领头羊的上海,最先下发文件,监管利刃首先插在了银行助贷上。此次,上海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意见稿),其中对141号文件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现金贷”助贷的监管条例尤其严苛。
该通知直接指出,各机构不得为P2P网络借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不得向不得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联合放贷;银行业机构不得为P2P提供借款资金。
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通知》类似,广州市金融办重申了“141号文”中P2P机构的“四个不得”,明确表示将参与“现金贷”的P2P平台列为重点整改对象,要求各网贷机构自查是否从事“现金贷”,其中的“四个不得”分别是: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同时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P2P资金是现金贷业务的重要来源之一,部分P2P平台以在平台上资产推荐,或者直接发标的方式,导流到现金贷;还有一种情况是,部分P2P平台通过一些包装形式,直接借款给部分助贷机构。
在监管新规下,严格要求P2P资金规范流入现金贷,对主要依靠P2P资金输血的中小型现金贷平台、助贷平台,以及部分“胆子大”的P2P平台影响最大。
“P2P资金来源占比90%左右。”一家位于北京现金贷助贷公司称。
由于新政出台,对于部分P2P平台,资金流出渠道受限,有钱放不出去,还要给投资人钱;对于助贷平台,一是没有钱,二是有钱出去但收不回来。
根据深圳互金协会披露信息显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排查辖区互联网平台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合作情况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5号),要求互联网平台自查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合作业务,并开展自查自纠。
2017年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经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
整治办称,发现一些互联网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今年以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再次明确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灯线。
整治办强调,要坚决整治乱象、消除危害,并要求互联网平台在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同时,须积极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违法违规业务。
对于2017年7月16日以后仍继续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互联网平台,请各地整治办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互联网平台开展现场检查,查实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代销违法违规产品、无代销资质销售金融产品、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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