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强监管文件连发 银行真正苦逼的日子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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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年的第一个周,监管部门就以接二连三的政策文件的下发,让市场看到强监管将会在今年继续延续。


  来温习下本周监管部门都发布过哪些文件:


1、“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紧随其后,证监会发布302号文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


2、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从这些政策文件看,环环相扣,基本实现对通道业务“全链条”的覆盖延续了去年以来监管对影子银行业务、通道业务的从严整顿,去通道、围堵代持、严管非标将是今年仍会延续的政策基调。


1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堵非标通道路子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同时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进行规范,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等。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普遍反映,该《办法》最大的关注点,在于对此前通过券商、基金子公司等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路子给堵死。


  在规范资金来源、用途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要求明确规定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2 大额风险暴露:同业业务再遇强监管


  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设定了几项监管指标:第一,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第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第三,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3年过渡期。


  《办法》还明确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具体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它业务。


  一个容易忽视的细节时,《办法》对同业业务不仅设置了“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但实际上对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可能涉及同业的业务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风险暴露标准。

3 302号文和证监会配套文件:重拳整顿债券代持


  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简称302号文),规范债券交易行为,再次重申“禁令”,即市场参与者不得相互租借账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等。


  不少市场人士分析称,基本封堵了债券代持的路子,从监管部门制定的302号文及其证监会的配套文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也在吸取国海证券“萝卜章”一事暴露出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不严、债券违规代持等教训,重点整顿债券违规代持、强化债券合规交易。


  302号文规定,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参与者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以前机构常通过债券代持来调剂监管指标的路子也被封堵,主要的债券代持交易被要求纳入表内进行核算。

4 股权管理:强化对主要股东监管


  1月5日晚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办法》特别强化对主要股东的监管。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办法》落实分类监管原则,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对主要股东重点提出了如下八方面要求:


一是要求主要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并说明入股商业银行目的。

二是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

三是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四是建立主要股东行为负面清单:如《办法》第十六条共7项

五是要求主要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六是要求主要股东不得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七是要求主要股东承担资本补充责任。

八是要求主要股东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九是要求主要股东防范因人员交叉任职引起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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