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边书房@注解四书《论语》【262】程序正义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片言,是说单方面的说辞。孔子说子路判案,只听了一面之辞就直接判别人入狱了,恐怕只有子路才干得出来吧。子路作为孔子的弟子,没少被老师教训,要么说他只是登堂,还是入室弟子,要么说他肯定会遇到什么不测,这里又说他判案比较轻率武断,总之,不满之词经常挂于言表。

      按照《周礼》规定,判案要先取两券,原告和被告的陈词都要写在上面,开庭以后,再取书契,将判决写在上面,前券后契,两券两契,少了一个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判决本身不合法,就可以不生效。子路这样判案,肯定不符合程序要求,就算是他明察秋毫,也得坚持程序正义。“子路无宿诺”是说子路承诺的事情没有隔夜的,马上就办,可见其重义气,但也是个急性子,就像他判案一样,不强调程序公平,只强调速战速决。

       孔子说子路是这样判案,那孔子做过大司寇,当时的最高法官,怎么判案呢?孔子说:“判案啊,我没有子路那样的本事,也就和一般人差不多。我的追求就是天下再也没有诉讼。”孔子在具体判案上不认同子路的做法,但是自己也不是很擅长判案子,只希望通过恢复周礼,教化天下,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减少案子就是减少判案的最有效的途径。孔子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思考判案的差异,子路只是从手艺上去解决案子的问题,可谓是鸡同鸭讲,怎么讲都讲不清。

      从务虚的角度看,减少犯罪是减少案子最有效的办法,但这是社会治理长期完善的问题。从务实的角度看,坚持程序正义是判案首要原则,程序正义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公平,但是没有程序正义就保证不了结果公平。因此,程序正义要大于判官的明察秋毫,还能减少社会的犯罪倾向,减少各种社会成本的无形耗散。基于事实和程序,我们只有减少人在程序中的主观能动性,才能降低寻租或者不停上诉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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