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篇

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只是一张空头支票,如果没有得到执行,判决书就形同废纸一样,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维护。要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财产保全和判决执行就是案件当事人应当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本篇主要介绍财产保全的基本知识)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

为了防止被告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就向法院申请限制被告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从而保障胜诉后判决会得到顺利执行。另外,一旦保全被告的财产,就会对被告的生产和交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被告的心理形成震慑,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财产保全的金额如何判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总额以本案的涉案金额为限,否则,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将是严重的损害,因此法官在保全过程中可能不会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全部保全,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防止明显超出涉案金额的保全。如在保全房产、土地时,法官根据房产的单价×面积估算出总价值,并超额30%予以查封(以备将来评估、折价拍卖等);或在冻结股权时,要求申请人在多个可冻结的股权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冻结等。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法官,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

四、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五、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具体期限为: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续封六个月。

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六、申请财产保全应递交哪些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七、财产保全的缴费标准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财产保全之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无论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法官通常都会让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

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四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原告在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遇到缺乏担保物或提供担保资金困难时,只需要购买一份保险,法院即可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购买的保单,为原告进行财产保全。在保险期内,如发生因原告申请错误致使被告的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原告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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