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重复自白”如何打回原型?

非法证据:“重复自白”如何打回原型?

在“两高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中,“重复自白”,尽管首次明确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公讲公理,婆讲婆讲”,如何理解与适用,仍然争议较大。因此,采用刚性的“两严”司法技术,揭示其非法性,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关键节点。

一、严格把“换没换人”,作为认定“两个情形的关键要件,任何机关不得以“除外”为借口采信“重复自白”。

两种“除外”情形,《证据规定》第一款第5条明确规定:“(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也就是说,第一,如果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认定为“重复自白”并予以排除,且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在侦查阶段,如果是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并且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应当认定取证合法,不构成”重复自白”,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总结起来一句话,审讯机关主动更换讯问人员,更换后在再次讯问时明确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后果,涉嫌人仍然作出自愿供述。这种情形,不得认定“重复自白”。相反,没有换人,或者没有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的后果,即构成“重复自白”,两点只要有一点没有做到,应当按照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严格把“两个除外”,作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关键要件,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法律认知水平有限”为借口采信“重复自白”。

《证据规定》对“两个除外”情形的规定应该讲非常清晰的。且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作出了明确的阐释。1.“换没换人”。是否主动更换讯问人员,突出的是消除非法取证行为所造成的危害。2.自愿陈述。告知权利和后果,又更换了讯问人员,涉嫌人仍然自愿陈述,突出的是为了消除前面非法取证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而不是为了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的是“自愿性”和“不得强迫”有罪的立法精神。因此,办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把关。要严禁少数司法人员以法律认知水平有限为借口,将“重复自白”错误认定为合法定案证据,从而造成“带病”提起公诉,作出错误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律认知水平”造成的错案免责条款,似乎成了一些司法人员办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而逃避追责冠冕堂皇的理由。因此,要严格防范。

冤假错案的危害性,胜于暴徒。不但深恶痛绝,而且让公众失去安全感。纵观一起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绝大多数与非法“口供”,特别是与“重复自白”认定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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