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magasa
世上有很多事,并不像看上去那样天经地义,一目了然。比如,什么是抄袭?
或许文字上的抄袭较易认定,但在电影中,什么程度才算抄,抄什么算抄,最开始的人们是不知道的,更没有共识,其概念厘清,必须通过从业人的长期实践,再由一场场的官司打出来。
爱迪生发明的电影摄影机
保护知识产权历来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它保护原创者,但也妨碍了知识的流动。在什么地方划界,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分寸极难拿捏。在演艺行业,模仿是常有的事,那是创作者的本能,是技艺得以传承的必需条件。
在电影刚刚发明的时候,它和杂耍(vaudeville)是不分家的,放映和演出在一个地方,演员也常是同一拨人。所以电影界具有杂耍行业的风气。其中一点,是对「抄袭」的容忍和默许,在杂耍一行,连法律都承认必要的模仿能帮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但电影发展非常迅速,它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杂耍,要命的是,电影拷贝可以通过机械手段完美复制,并大范围传播,其抄袭给竞争对手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是毁灭性的。于是电影人一边互抄,一边举讼。
二十世纪头几年的美国电影大事记,几乎是由一场场的版权官司组成,其中最醒目的两个主角,便是当时电影业的主导者,爱迪生公司和比沃格拉夫公司。这两家公司成天互相控告专利侵权和影片抄袭,但大部分都庭外和解了。直到1904年的这次,爱迪生公司翻拍了比沃格拉夫的《私人广告》(Personal)一片,情况有点不同了。
当时,正是叙事短片取代旅行片、新闻片成为电影市场主流的时候,而拍故事片要比旅行片、新闻片难多了,首先得有故事才行,技术要求也更高,很多公司创作能力不足,只好凭抄袭度日。
电影公司的抄袭手段有很多,最无耻的是直接翻印竞争对手的拷贝,好一点的是逐一翻拍镜头,更灵活一点的,是照搬对方的剧情故事。刚好在前一年,爱迪生和另一个公司打了场官司,法院判定翻印拷贝非法,第一种做法渐渐消失。
《私人广告》这片讲的是一个欧洲贵族登广告征婚,来应征的女人很多,把他吓跑,结果所有女人追他而去,跑得最快的那个抓住了他。这是默片时代常见的追逐喜剧的原型。电影院在看了剧情描述后都很感兴趣,订了很多货。比沃格拉夫向协议影院供应拷贝,但拒绝向爱迪生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影院供货,这本来也是那时常有的事,但爱迪生公司很生气。
既然搞不到拷贝那就抄吧。爱迪生公司让属下最优秀的导演埃德温·S.鲍特(《火车大劫案》的导演)翻拍此片,同时还有几家公司,包括法国的百代,也都翻拍了。
但爱迪生公司翻拍得太快,比沃格拉夫的原版还没进影院,它已经上映了,翻拍版片名叫《一个法国贵族如何通过<纽约先驱报>上的私人广告找老婆》(How a French Nobleman Got a Wife Through the 'New York Herald' Personal Columns),这个长长的名字就相当于影片的剧情描述了。
抢拍相同影片在五、六十年代的香港也很常见,只不过邵氏、电懋争夺的是同一题材,两边还不至于一模一样。但在电影还非常简单原始的二十世纪初,核心点子被抄,那这部影片等于被逼上绝路。
比沃格拉夫紧随其后上映,市场反响表明,观众更喜欢爱迪生公司的翻版,后者卖出85个拷贝之多,成为当年最卖座的影片之一。比沃格拉夫吃了大亏,自然不肯善罢甘休,愤然提告,向爱迪生公司索赔3000美元,并要求交出所有拷贝和底片。
爱迪生公司倒是承认盗看并模仿了比沃格拉夫的影片,但他们的答辩很有技巧,充分利用了电影作为活动影像的本质属性。当时,完整的电影在版权法上该如何保护没有明确说法,但法律承认电影的单幅画格是可以像摄影作品一样拥有版权的,这也是私自翻印电影拷贝违法的法律依据。
所以爱迪生就说,我司并未逐格翻印你的「照片」,我只是借鉴了你的情节和主题,从来没有法律规定,电影的版权保护是包括情节或主题的!
而导演鲍特说,这是一部追逐片,原版不过拥有一个「梗」(joke),非常原始,「梗」不应该受到保护,我的确看了影片,但我觉得自己可以同样拍这个「梗」,比他们强得多,我对主角的设定是不一样的,服装、饰物、动作都不同,怎么能说是侵犯版权?
有个同时为两个公司工作的女演员出庭作证,表示在比沃格拉夫的制作人员办公桌上见过一张报纸,从而知道原版影片的情节是来自报上所登漫画,爱迪生的律师于是在法庭上就说,你也不过是抄袭报上的漫画,怎敢以原创者自居?
爱迪生公司的自我辩护当然是从纯粹利己的角度,但若以历史的角度来看,电影那时刚刚发明不久,发展程度还非常原始,表现手段比较有限,有同行找到了新的题材或技术手段,别人「拿来主义」一下,并在原先的基础上改进,客观上是一种有效的交流,在促进整个行业的水平。
鲍特作为一个有追求的导演,他也不愿直接翻印竞争对手的影片,但他觉得在别人的创意基础上提升一下,这做法没问题。话说回来,鲍特的影片也常年被比沃格拉夫和其他公司翻拍,这本就是业内通行做法。
法庭上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原创的想法和这个想法的表现形式。电影是门很新的艺术,包括法官和从业者都说不清哪些是电影的通用表现手段,哪些是独特创新。
法官最后只好说,这两部影片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存在很多不似的地方;尽管翻拍影片采用了原告的创意,情节基本一致,但背景不太一样,且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再加上两部片片名不同,观众和影院都不会搞错。结论就是侵权不成立,爱迪生公司胜诉。
这起官司的影响扩散到国际上,在一定时期内(故事片发展的早期),电影界和法律界形成共识,电影的情节和主题是可以模仿的,但要用自己的方式来表现,于是「抄袭」之风大盛,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电影的飞速发展,类型片中某些重复元素也在这个过程中被固定下来并得到丰富,成为标准程式。
《七次机会》(1925)
二十年后,基顿翻拍了《私人广告》,更准确说他是翻拍了鲍特的翻拍版,这就是《七次机会》(Seven Chances)。
又过了七十多年,有人将基顿的《七次机会》翻拍为影片《单身汉》(The Bachelor),但应该没多少人想得起百年前爱迪生与比沃格拉夫的官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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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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