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山东疫苗案,还得用法治


山东疫苗案,有关方面不仅要对每个涉案者都依法溯责,还要在后续的信息公开和赔偿环节尽到法定责任。


山东疫苗案引发的舆情冲击波经久未息。目前,各地食药监部门已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开展涉案问题疫苗核查。北京市卫计委昨日表示,北京市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安全可靠;上海市疾控中心亦表示,无相关人员牵涉其中;广东、云南等省也表态,未采购涉案疫苗。

  

疫苗是控制传染病最方便、有效的手段,若其在冷链储存等环节出了问题,很可能带来致命之殇。正因如此,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生产、流通、管理、使用进行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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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国疫苗市场年估值约90亿至200亿元的语境下,山东疫苗案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说其是疫苗领域的“惊涛骇案”,并不过分。虽然这5.7亿不意味着相同价值的疫苗都已流入市场,也并非在一年内发生,但虑及失效疫苗的风险,还有其数量和流向难以精准追溯,引发的舆论公愤之多,可以想见。

  

在此情境下,也只有将该案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抚平公众的愤慨和焦虑情绪。而这里的“法治”,不止包括要对案中每个涉案者都依法溯责,还包括有关方面在后续的信息公开和赔偿环节要尽到法定责任。

  

目前该案已呈现的疫苗舞弊网络是:疫苗批发企业违法将疫苗出售给庞某卫母女,疫苗脱离监管“体外循环”后,又顺利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可以说,在这条“黑色利益链”中,庞某卫母女是罪魁祸首,而疫苗批发机构和地方疾控部门、接种单位等,也涉嫌违法。

  

根据上述条例,相关疫苗批发企业、接种单位等未对销售经营者起到起码的筛查责任,也须承担法律责任,当被罚款,甚至被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而涉案企业、医院还须积极落实对受害者的赔偿事宜。若查实是共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更应依法追究当事机构和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而作为负责区域疫苗监管的地方药监部门有无涉嫌渎职,也需有关部门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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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对庞某卫以非法经营罪追责,并没有以更严重的生产、销售假(劣)药罪,或许在于涉案疫苗为有资质企业生产,这在现行法上于法有据。值得注意的是,庞某卫还是在缓刑期间作案。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若本次指控成立,其之前缓刑也将重新施以实刑。

  

饶是如此,以“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罪”,去追究其非法经营疫苗这种特殊药物的行为,仍有些罚不当责。这跟我国刑法体系中并未充分展现疫苗的特殊性有关——目前只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过生产、销售假疫苗的,将从重处理。而要给疫苗管理编织起更严密的法律之网,还需对疫苗此类特殊但部分市场化的药物给予更严格的刑法保护,不仅惩治假冒伪劣、非法经营行为,也对非法收买、运输、管理行为纳入其中。

  

时至如今,该案仍在扩大查办中。而对于该案中失效疫苗来源和流向及受害人群,也要尽早查清,并及时公开。这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题中之义,亦是化解舆论焦虑的必需。对于末梢上的受害接种人,要形成妥善的补偿安排。

  

山东疫苗案,是对疫苗贩子的监管脱缰的结果,眼下,也只有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补救告慰民众,才能避免下一次类似公共卫生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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