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格·朱利曾经在其出版的《幸福婚姻法则》上说过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
温格·朱利的这句话,让笔者感受到婚姻的可怕之处。当婚姻的战争打响时,我们又该如何排兵布阵,干一场轰轰烈烈的婚姻革命!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离婚诉讼经验,传授五大妙计:
第1计 财产摸底 蓄势待发
迄今为止,男主外、女主内仍然是中国社会家庭生活的主流格局。男同胞们因其具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职场之中,故其收入较女同胞们来说更为丰厚。而女同胞们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倾注于家庭,现实状况下是难以了解、掌握男方的外部财产信息。如何摸清对方的真实财产情况,是否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是离婚诉讼中的重中之重:
方法一:持“三证”查询家庭成员名下的不动产财产状况
“我不知道我老公在外是否瞒着我购买房产,我不知道房产具体地址”,这往往是很多家庭妇女抱怨的一句话。怎么办?怎么办?莫急!作为配偶拥有查询的特权!配偶持“三证”,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即可到各区、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对家庭成员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外,考虑到受当地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查询区域宜向周边城市及热门投资城市扩大。
方法二:银行账号留心眼、猜密码、查余额
穷尽一切手段,获取对方银行账户。吃瓜的群众表示很惊讶,穷尽一切手段莫非是违法勾当事情也做?非也。你可趁对方醉酒时、洗澡时、昏睡时、打盹时···打开钱包,给银行卡来个自拍照,那就大功告成了。当然,也可以尝试收集消费小票,但因消费小票会屏蔽两位号码,此时你可通过ATM机“无卡存款”功能试着输入上百种数字组合,不排除可查到完整的银行账户,笔者在去年经办的一件案件即是采取此做法。另外,还可以给对方来句甜言蜜语,劝对方给你转账,通过银行流水倒查对方的账户。拿到账号后,怎么办才能查询到账户余额,除了常规申请法院调取外,还可以通过银行客服热线猜密码查余额,怎么猜?有人喜欢将密码设置为出生日期、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后六位数,试试吧,相信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
方法三:跟踪追查,车辆无所遁形
必要时,将自己伪装成私家侦探,跟踪追查一方的日常行踪,将一方平时所驾驶的车辆拍摄下来,切记拍清楚车牌号码,律师可凭立案受理通知书到车管所查询该车牌号的车主信息,从而核实一方名下是否拥有车辆的财产状况。
第2计 快速离婚 苦海重生
坊间流传着一句话:“你结婚后流的汗和泪,都是当年选老公时脑子里进的水”。想必你也会认同,这句说得太经典了。草率结婚,让婚后生活充满了辛酸与悔恨。于是,离婚一族产生了共鸣,如何能让我们的离婚赶超中国速度?
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现,且对方不离婚的意见很坚决,让积案成山的法官花上半天时间来起草判决书,处理婚姻关系、解决子女、财产等问题,呜呼!实为难于上青天。一般情况下,从立案到结案需要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加上冷静期六个月,再从二次起诉立案到结案又需要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前前后后搭上一年半的光阴,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战。这问题怎么破解?
方法一:律师介入调解
由律师介入双方调解,只要方法得当,因案而异,同时结合本文章介绍的其他妙计,成功率还是非常高的。
方法二:法院组织调解
在第一次诉讼立案后申请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利用法院和法官的力量,效果也很不错。
方法三:先撤诉再起诉
如果对方不离婚的意见很坚决,而己方又无法充分举证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可以当庭撤诉,撤诉后经六个月再起诉,那么对于感情问题,因已是第二次诉讼,故法院会判决离婚,从而节省了第一次起诉等待开庭的时间及庭后等宣判的时间。
第3计 保全财产 金蝉脱壳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话说得一点都没错!在100对面临离婚的当事人中,有40%左右的当事人不得不面对诉讼离婚,自然少不了双方剑拔弩张、相互伤害,将昔日的爱情葬送于坟墓之中。如何尽最大努力保全自身财产?是每位离婚当事人迫切想知道的事,以下四个方法可以试试:
方法一:购置个人生活物品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对于什么是专用生活用品?法律对此没有作明文规定。而依常理,化妆品、包包、名牌服饰应属于女性专用的生活用品,也是女性最爱的物品,不妨可以购买一部分。
方法二:为子女购买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家庭成员
一般来说,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会处理。
方法三:在境外开具银行账户
目前国内离婚诉讼中,一般很难处理境外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把存款存入境外银行,使国外资产无法在国内处理,增加了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难度。
方法四:通过分期、分次、小额转移银行存款
这个方法可以应付存款不多的情况。如果是存款数额巨大,这个方法无法使用,就需要专业律师指导处理。需要了解具体方法可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以上方法并非万能,且仅适用于遭受家暴、婚外情等事件所侵害的婚姻受害群体,旨在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助,切不能用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承担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4计 婚内协议 引君入瓮
笔者接待过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相当一部分是拿着离婚协议书过来咨询,原来他们是协商过离婚,并且达成了有利的协议,可最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办妥离婚手续,现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来执行财产分割及处理子女问题,并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那能不能按照当初签订的没有办理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书来处理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呢?笔者一句“不可能”深深刺痛了她们的内心。是起草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起草离婚协议有利,这一字之差,值百万。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说的是婚内财产约定,答案是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说的是离婚协议,答案是协议离婚未成,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如果你真想比一比,那么就做好被伤害的准备。所以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比签订离婚协议重要的多。
本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多准备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同时签订,降低对方的戒备心,以做到引君入瓮。
第5计 心智较量 封锁财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包括很多同行都认为,离婚案件前期谈判的效果并不显著,无法让双方的纷争在决战前通过谈判顺利解决。其实并不然,善于运用心智与诉讼技巧较量,抓住对方的痛处,则能事半功倍。
以下三个实战方法可以使用:
方法一:冻结对方房产、车辆还贷银行卡。
以迫使对方考虑自身信誉度问题而主动提出谈和。
方法二:冻结对方大面额资金流动银行卡。
以迫使对方无法周转资金而尽快提出谈和。
方法三:通过合法途径到公安机关控告对方违法行为。
例如重婚行为、经济犯罪行为,到纪检部门检举对方婚外情行为、作风违纪行为,到村委、居委投诉其不良行为,令其有失颜面,以达到震慑对方而屈服于谈和。
最后寄语
在离婚诉讼中排兵布阵绝非轻易之事,每件离婚案件既有同一性的一面,亦有特殊性的一面。人的一生或许只有一次诉讼,经历一次“战争”,如何才能做到先为力胜,其后智胜,其后道胜?
此时,你需要的是一名经验丰富实战型的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