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方“扣押”商人2000万,十多年下落成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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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原吉林市昊大橡塑制品厂院内,原厂长周吉生向记者讲述当年办案人员前来扣押时的情景。(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图)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亲自审结了“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希望借此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新年伊始,最高法院再次受理此类案件。

临时扣押涉案财物具有必要性,有助于顺利没收犯罪所得或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如果不规范行使职权,则可能侵害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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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吉林市凌山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凌山公司”)、吉林市德龙塑料包装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德龙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并组成合议庭。案件编号为(2016)最高法委赔1号。

两家公司的申请中,不仅要求吉林省公安厅返还查封、扣押款项人民币2020万元,还申请赔偿贷款利息、公司职工安置费、直接间接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425万余元。

巨额赔偿,源于十年前的一场税案。2005年8月,凌山公司因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下称“高新区法院”)判处罚金250万元。此前的案件侦查阶段,吉林省公安厅从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洋家中,及其关联企业吉林市昊大橡塑制品厂(下称“昊大厂”,后改制并更名为“德龙公司”),查扣各类钱款折合人民币总计2462万余元。

尽管凌山公司与昊大厂是两家企业,且凌山公司早已全额缴纳250万元罚金,但十年后,缴纳罚金剩余的2000多万扣押款仍未归还。

1 先提现,后扣押 凌山公司成立于2000年,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的配套企业,专门生产各种塑料包装容器。

2003年末,残疾人福利企业昊大厂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牟洋前妻刘咏梅(二人于2006年离婚)。昊大厂承接了凌山公司的业务,继续为吉林石化生产塑料容器。

2004年5月26日,凌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洋突然被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带走。牟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是被卷进了针对吉林市某领导的调查,但没有查到相关信息,案件焦点便转向了凌山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几天后,吉林省公安厅等部门来到昊大厂扣押查封。厂长周吉生至今记得当时的情形。

“他们进来的时候我坐在办公桌边上,一个领导指着我问,你叫周吉生?这事跟你没关系。现在,你把我点到名字的人都给我叫来。”周吉生把厂里的会计、出纳等叫了进来。紧接着,办案人员拿走了财务室里所有的账册、文件、印鉴、现金和银行手续等存款证明,离开时满地都是碎纸片。由于昊大厂和凌山公司共用一套财务人员和办公室,被扣押的物品中许多属于昊大厂;而据周吉生回忆,银行手续等存款证明属于昊大厂名下,与凌山公司无关。

此后,办案人员开着吉普车拉着周吉生走了几家银行,提取现金。“取钱时他们让我在外面等着,不让进,取出多少钱我根本不知道。”周吉生说,由于昊大厂的账册也被一并抄走,所以存款、变现的具体数额厂里的人并不知晓。

之后,牟洋家中也被查。牟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他已被刑拘,不在现场。后来家人发现,保险柜中的数份商业文件和一些金银首饰、手表、玉石均不见踪影。“而且现金也没了。大概三四十万、四五十万的样子,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2004年6月30日,吉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出具了一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单显示,共扣押人民币22,280,379元、美元273102.46元、港元81,000元,折合人民币总计24,624,894.83元。此外,别无他物。

“根据199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部委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回款。”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表示,办案机关将存折、银行卡及企业在银行中的存款转换成现金并扣押的做法,明显违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解释,“如果存款放在银行账户里,当事人是户主,办案机关是动不了这笔钱的。但存款一旦变现,办案机关就可以对这笔钱进行控制,实际上发生了财产权的转移。”这在法律上不允许。

2 先交钱,再判决 2005年8月5日,吉林市高新区法院认定凌山公司偷税总额689,158.52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增值税金额278,793.61元,对其执行罚金共250万元;牟洋则因上述两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虽然吉林省公安厅已经先期扣押了2400多万元,但高新区法院表示随案移送的扣押款不够缴纳罚金,又让牟洋另行筹措100万元。为此,牟洋家人卖掉了其名下的一间门市房。牟洋称,交不上这100万罚款,法院就不肯开庭、不下判决;交过这笔钱,法院宣判后当庭开释。

牟洋当年的辩护人、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春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这100万确实是在判决前直接交给法院的,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虽说法院应该先出判决,后执行罚金。但很多案件里,法院都会在判决前要罚金,能拿到多少是多少。”何长春说。

对此,吴宏耀表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范围主要包括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违禁品、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四大类。“实践中,是否与本案有关的界限很难明确,弹性很大,往往取决于侦查人员审查判断,有些案件中,扣押物品范围没边没沿。”

“尽管侦查时很难区分,但案件一旦判决,法院就要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明确区分。”程雷认为,如果不构成违法所得,就应该还给被告人,不能一直处于查扣状态。

税案宣判后,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于2005年9月28日、10月8日分别出具了关于凌山公司扣押款项的处理意见。双方均指出,被告单位的250万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存放在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的剩余扣押款项应退还给凌山公司。

3 未予返还的钱款 然而,此前扣押的2462万余元,在判决前已上缴国库。

其中,2020万元由吉林省公安厅在2004年7月14日汇入银行的“吉林省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吉林省财政厅罚没管理工作办公室还出具过一张“没收扣押款通知书”。

“依据六部委解释,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或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都应该在法院判决后,由法院通知金融机构或查封、扣押机关如何处理。”吴宏耀表示,即便是在判决前上缴国库,也是违法的。

短短一天后,省财政厅罚没办的扣押款专户又向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打黑支队打款2020万元,相关收据下方注有“由代收机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人”字样。牟洋怀疑,2020万的扣押款很可能在上缴财政后又退还给了省公安厅。

据吉林省纪委文件(吉纪报[2011]32号文件),另外的442万余元,于2005年6月通过省财政厅罚没办转入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在高新区检察院对媒体做出的情况说明中,这400多万元中的160万元由该院认定为牟洋偷税、虚开增值税的税额,被作为赃款没收,上缴财政。之后,由于高新区法院认定的数额与高新区检察院不符,检察院便以法院定罪数额96.79万为准收缴赃款,其余63.2万元陆续退回。

“可是法院判决没写追缴违法所得,检察院为什么要上缴财政?”牟洋一直不解。对于是否应当追缴违法所得,程雷认为判决中没写也应该追缴,“因为刑法上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建伟则认为,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这样的决定,只能由法院通过裁判作出,“如果判决里没写,其他机关没有权力执行”。

为了找回这96.79万元,牟洋多次与高新区检察院交涉并递交赔偿申请。高新区检察院在2015年9月6日、12月4日两次做出答复,第一次称款项为犯罪所得,上缴财政,不予返还;第二次称赔偿申请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同时,赔偿请求时效已超过两年,故不予受理。“我想着,如果高新区检察院能拿出上缴财政的收据、回执等凭证也就算了,这笔钱我就不要了。但直到现在,他们也拿不出任何凭据,”牟洋说。

由于对高新区检察院的答复不服,2015年12月15日,凌山公司又向吉林市检察院申请复议。2016年2月24日,吉林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周吉生及南方周末记者,案件已转回高新区检察院处理。但高新区检察院否认了这个说法,称并未收到转交的案件。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对于如何处理凌山公司的复议,吉林市检察院、高新区检察院都未有明确表态。

4 扣押关联企业财产 本案中的另一个问题是,针对凌山公司的侦查和罚款,能否扣押并执行昊大厂的财产?

在李建伟看来,凌山公司和昊大厂属于“联系较为紧密的关联企业”,在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两者是关联企业,对关联企业财产采取暂时性强制措施可以理解;但如果案件宣判后要执行关联企业的财产,就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以法院裁判中对企业关联性的认定为前提。“除了法院裁判外,任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没有权力这样做,”李建伟说。

而在本案判决中,高新区法院对昊大厂只字未提。由于企业运营资金被扣,2004年后,昊大厂的生存十分艰难,只能靠为其他企业带料加工勉强维持。厂里鼎盛时的60多名职工,包括30多名残疾职工,此后也因为领不到工资陆续离职。2006年3月,昊大厂更名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咏梅改为牟洋。2007年,德龙公司最终倒闭。

“因为省公安厅还扣着我们这笔钱,很多账目没法清,所以德龙走不了破产程序,只能算是倒闭,名存实亡。”周吉生说,等到该要的钱都要回来,该了的事都了了,就会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2006年,牟洋离开看守所数月后,开始走上讨要扣押款的道路。八年中,牟洋平均每月要往吉林省公安厅跑上两三次,但很少能见到“说话管事”的人。此外,他还托关系、找领导,让案件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吉林省纪委的关注,还获得几任省委领导的批示。

“每次一有领导过问、批示,公安厅的态度马上就不一样了,赶着来找我,要跟我谈。”牟洋说,吉林省公安厅曾几次表示可以退还三四百万。据媒体报道,2012年9月的一次协商中,公安厅拿出了此前吉林省地税局对中江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称“中江公司”)漏税案的查处文件。

中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牟洋前妻刘咏梅。据吉林省公安厅此前对媒体的回复显示,2007年9月,吉林省地税局做出处罚决定,对中江公司补征510余万税款,追缴滞纳金139万余元;并拟对中江公司处未缴税款2.5倍的罚款,总计1275万余元。接到消息后,中江公司对处罚告知内容提出异议,吉林省地税局因此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洋与吉林省公安厅的数次谈判中,中江公司税案成为公安厅的一大砝码。“但中江和凌山、德龙不是一回事,不能用德龙的钱去交中江的税。”牟洋表示,扣押款虽然处在省公安厅的掌控下,但如何处置要服从法院判决,公安厅说了不算。“退一万步讲,如果中江公司真的有问题、税款一定要我补上,省公安厅也要先把那2020万退给我,我再向税务部门交钱。不能由公安厅直接划账。”

几经交涉,中江公司税案和退还凌山公司税案扣押款均无下文。

5 最高法院立案受理 2015年6月15日,牟洋以凌山公司、德龙公司的名义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查封、扣押款项人民币2020万元,及各项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425万余元。两个多月后,吉林省公安厅以“办案过程中扣押的是牟洋个人所有的财物”,未侵犯凌山公司、德龙公司财产权为由,驳回申请。

2016年2月24日,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宣传处处长董万存答复南方周末记者称,牟洋曾与厅里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最终协商未果。案件当事人向公安部提起复议等后续情况他并不了解。

2016年1月4日,公安部以两公司“不具备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该刑事赔偿复议。

“现在,我们已经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最高法院也已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牟洋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2015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8月,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四中全会专门提到涉案财物的问题,并且此后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就是针对此前涉案财物管理的混乱局面。在经济驱动、利益驱动面前,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社会各界的反应也很强烈。”程雷表示,但至今,此类案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想要找回被扣押的涉案财物,依然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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