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门技术活——谈“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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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甚嚣尘上、屡屡刷屏,各种技术贴、分析贴吸引眼球,有正当防卫论,有防卫过当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在架势上,正当防卫论占了上风。

在大家纷纷对该案的罪与非罪发表意见时,我就不打算凑热闹了。因为我既没有这个条件,也没有这个能力对案件的性质进行评判。

一是,在网上传播的,仅是案发时一小段视频,既不完整,也没有声音,很难重建一个较为真实、完整、客观的场景。法律判断的首要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连事实都不能完全掌握,当然就不具备法律判断的条件。

二是,尽管学过四年法律,也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可是十年来,从未接触过刑事案件,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定义熟悉,却对其中的内涵不甚了解。法律是门经验之学,没有足够的本事,尚不敢在犯罪行为定性上妄言。

三是,大家在道德层面已经作出了判定,在网上提出异议的律师们都遭到围堵和攻击,我实在不想引来无谓的唾沫。

法谚有云“法官就是法律帝国里的国王”,“反杀案”的定性还是交给“国王”去判断吧。

对于“反杀案”,比起对当事人,我倒是更为将要承办此案的法官着急,一个法官一生如若多办几个这样复杂的案件,必将少活几年。

这个案件没有绝对的善恶之分。一般案件,杀人行凶者必然是十恶不赦的恶人,被害的死者必然是令人同情的可怜人。然而,“反杀案”刚好相反,大家一致同情杀人者,厌恶被害人,哪怕持正当防卫论者,也是没有异议的。那么,法官就不能按平常的善恶来评价案件的当事人。

这个案件舆论已成一边倒的燎原之势。案件视频一经传播,网上有人贴出被害人的纹身照,以及多次坐牢的历史。人们已经为他打上了“黑老大”“罪有应得”的标签。日后,法官判案,稍有不慎,就可能步南京“彭宇案”承办法官的后尘。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规定的比较模糊。尽管《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行凶者丧失加害能力后的伤害行为,是否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又是相当模糊的。

因此,这个案件承办法官必将面临无所适从的选择,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

大家凭第一感觉进行评判,很简单。可是,法律人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定性,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坏人,却是一个考验本领和良心的技术活。

首先,需通过“证据链”重建尽可能客观的法律事实。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在法律案件中就是打开“胜利之门”的钥匙。可是,证据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要全部找到,并将法律事实还原与客观事实一致,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彭宇案”中,正是无法找到证据,还原事实,法官才作了偏向弱者的推论。严格来说,同情弱者,在法律上本就是一个基本原则,由于证据不齐,才让“彭宇案”的法官惨遭公众唾弃。

其次,需在法律和道德的天然冲突中找到平衡。法律不等同道德,有些符合道德的事,却违背法律的。“于欢案”中,于欢为保护母亲而杀人,这是合乎道德的,自古“孝”是摆在道德要求的首位,但由于行凶者的行为并未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所以法官最终认定,于欢杀人为防卫过当。可是,“于欢案”中的法官并未完全抛开道德,仅谈法律,还是将于欢保护母亲,逼不得已才反击的行为,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所以,在判案中,法官要善于在法律和道德冲突中找到平衡。

再次,需面对舆论重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信息社会,媒体高度繁荣,一些案件在没移交法院审理前,已经成为舆论焦点。尽管法律要求法官依法判案,但是法律条文本身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需要法官利用“自由心证”去抉择。然而,法官不可能孤立存在,美国曾要求法官不得看报纸,以免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但法官生活在社会中,无法做到与舆论绝缘,所以,法官在办理焦点案件时要客观面对舆论,不能不顾舆论,也不能完全被舆论左右。

不论“反杀案”的结局如何,终究是一个悲剧,不论是活着的人,亦或是死去的人。我相信,懂法律这门技术的法官,会给予一个合法的、公正的评判。

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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