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欺凌的花朵何时绽放?议上海携程虐童案

关注上海市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源自妹妹写的一篇《我爱你如命,她虐你如狗》http://www.jianshu.com/p/d79501364458。看完我简直不敢相信是真的!

关注后发现,这几天,上海市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曝光并持续发酵。

今天早上看到微信公众号刊载《携程家长凌晨又爆猛料:我们在楼上写代码,楼下孩子集体被虐》http://mp.weixin.qq.com/s/5isMl2zLvh7SwTfC9etxuw。看着文章中一段段微信截屏,作为两个孩子的妈妈,我是直接泪崩。特别是看到腾讯网视频:携程幼儿园负责人张葆葆轻描淡写的“涉案是保洁阿姨,确实动作幅度非常大”,让人不能接受。

行政、事业单位出现什么事情,都是“临时工”出来顶包。

现在幼儿园出现虐童事件,又出来个“保洁阿姨”顶岗。

这都是什么世道啊!!

推荐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顺便普法一下!

告诉亲爱的家长朋友们,刑法上有一个罪名:

****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知道本次的虐童事件,够不够得上情节严重。涉事的幼儿园或者亲子园,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但愿的,这次事件能给家长们一个说法,给社会一个交代。更重要的是,从此以后,社会能给孩子们提供一个让家长放心的幼儿生活、学习环境。

案例: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
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裁判结果】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我国刑法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彰显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力度的精神。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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