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要睁大眼睛看清楚鉴定意见书。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要睁大眼睛看清楚鉴定意见书。_第1张图片

      目前在我国,涉及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只有两个:

      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司法实践中,第1种标准只针对工伤、职业病这类劳动纠纷案件中使用,第2种标准虽然名称写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但却在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交通事故纠纷、生命健康权纠纷等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样的事实,不同的鉴定标准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下面通过我办理的一个案例来说明区别这两种标准的重要性  。      




        2015年10月,XX荣在XX餐饮公司经营的小吃城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并入院治疗。经XX餐饮公司多次与XX荣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随后XX荣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X餐饮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3万余元。

        XX餐饮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了我本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后我与同事赵远庆律师一同到法院调取了XX荣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中一份证据便是《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XX荣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通过仔细审核这份《鉴定意见书》,我们发现其依据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该《鉴定意见书》认定了XX荣受的伤为“因外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未对其功能是否受限做描述。若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及附则中“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之规定,仅仅只是骨折是不能达到十级伤残的。

       所以,在本案开庭前,我们向法官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递交了申请书,说明了重新鉴定的事实及理由,法官也认可了我们的理由,所以也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基于此前提,法官建议双方调解处理,对方代理律师也明白重新鉴定势必是不能构成伤残的,所以同意了调解方案,最终XX餐饮公司与XX荣达成和解协议,向其支付了1万余元的补偿终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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