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其所在国之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二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三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经其所在国的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重大事故,因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 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四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矫正魂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五条 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在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销售未进行安全性审查的转基因食品,或销售无显著转基因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处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六条 行为人生产违反其所在国之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八条 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其所在国之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地刑、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五十九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一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信用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或者其他金融票证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六十七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行为人所在国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行为人所在国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其所在国之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七十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七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七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其所在国之法律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七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五条 故意杀人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二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七十六条 故意杀害直系血亲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褫夺子孙之福分。
第七十七条 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害其子女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七十八条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或摘取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七十九条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或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或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条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一条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一歀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二条 故意伤害直系血亲或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的,处天刑、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一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分、矫正魂魄。
第八十三条 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另一方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四条 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的,处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五条 男女利用另一方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的, 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六条 行为人与未满十六岁之男女发生性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 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七条 行为人猥亵未满十六岁之男女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八条 行为人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领养儿女性交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八十九条 行为人对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领养儿女猥亵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条 意图谋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九十一条 意图谋利,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 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第九十二条 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花柳病、麻疯病或者其他传染病,隐瞒而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致传染于他人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三条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其他方法堕胎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四条 怀胎妇女因疾病或防止孕妇本人生命上的危险而堕胎的,不适用本律。
第九十五条 虐待、遗弃直系血亲、家庭成员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七条 行为人私自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私自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三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一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之行为的, 应当从重处罚。
第九十八条 拐带、买卖、质押人口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拐带、买卖、质押女性人口的,应当从重处罚。拐带、买卖、质押不满十六周岁人口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九十九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百一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
第百二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劳动管理法律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 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 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 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条 行为人私自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私自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四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八条 行为人不信仰道又行道法、画符、念咒、堪舆阴阳宅、算命看相、预测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九条 明知行为人不信仰道而持有、使用其所画道符的,或者请不信仰道的人堪舆阴阳宅、算命看相、预测的,处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条 行为人不信仰道而习道法、符咒、道医、堪舆、命理、面相、易经、八卦、预测、养生术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一条 原信仰道的行为人不信道后又以道法、符咒、道医、堪舆、命理、面相、易经、八卦、预测、养生等道术谋利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二条 以爱神、道、上帝、天尊、神、仙的名义起誓后又违反誓言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三条 妨害他人信仰、传道、传教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四条 妨害他人的丧、葬、祭礼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五条 盗掘、破坏、污辱他人墓地、墓碑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六条 损坏、污辱、遗弃、盗取他人尸体、遗骨、遗发、殓物、火葬之遗灰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七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八条 邮政、运输公司之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十九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一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九)抢劫坛庙、道观、教堂、教育场所、公众纪念处所,或者其他信仰场所的。
第百二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五条 擅自拆迁、损坏他人住宅、建筑物、不动产的, 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六条 公然污辱坛庙、道观、教堂、教育场所、公众纪念处所,或者其他信仰场所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七条 擅自拆迁、破坏坛庙、道观、教堂、教育场所、公众纪念处所,或者其他信仰场所的建筑、设施、设备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前款之行为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前款之行为致人重伤,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八条 破坏爱神、上帝、天尊、神、仙像,或者其标志物的,处天刑、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二十九条 扰乱坛庙、道观、教堂、公众纪念处所,或者其他信仰场所秩序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条 诈骗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二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三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 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三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五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六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七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八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三十九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条 行为人在其所在国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提供作弊器材、组织作弊,或者其他帮助的,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一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三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四条 在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百四十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自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百四十八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四十九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行为人所在国之有关规定确定。
第百五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其所在国之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二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 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三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法律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法律法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五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六条 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其所在国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七条 行为人违反其所在国之狩猎法律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 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 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 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 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八条 故意虐待动物、宠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五十九条 虐杀动物、植物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条 意图谋利,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或衍生物的,处天刑、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一条 遗弃宠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二条 偷窃、抢夺、抢劫他人宠物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三条 故意杀害他人宠物的,处人刑、地刑、十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四条 动物、宠物严重攻击、咬伤人类而导致动物、宠物死亡的,不适用本律。
第百六十五条 故意伤害他人宠物的,处人刑、地刑、五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永失人身、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六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行为人所在国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百六十七条 意图营利,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毒品的,处人刑、地刑、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毒品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六十九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六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行为人所在国之规定申报。隐瞒不报的,依照前款之规定处罚。
第百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七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严重的,处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七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 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八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 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七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八十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人的举报, 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八十一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第百八十二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拘魂刑、拘魄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人刑、地刑,可以并处七祖受罪、褫夺子孙之福份、矫正魂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