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以下简称园方)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的女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某死亡,赵女士受伤。
昨日,赵女士的父亲已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当日下午3时许,家属来到延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指定管辖,希望由非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赵女士认为延庆法院有意偏袒该园区。
赵女士提起诉讼,这是她的权利!
赵女士的委托律师告诉记者,赵女士起初并没有想起诉园区,因园区与赵女士协商,愿意对赵某受伤及其母亲周某死亡进行赔偿,但就在8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发布《延庆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报告》后,园方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认为自身没有责任。
那么园方到底有没有责任,小编认为是有责任的。
且听我说!
看,猛兽伤人事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据公开资料显示,仅该事件园区近几年就发生多起猛兽伤人事件。
2016年3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名40多岁的动管部经理在给大象喂食时被其踩死。
2014年8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0月,一位老太太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华南虎区下车解手,被突然出现的老虎扑倒,面部遭到撕咬。
2009年3月,三名男子爬完长城抄近路下山,翻过几道护网后误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虎园,其中一人被咬死。
一
小编也在网上查找了园区免责的法律,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着重看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园区是否做到管理职责呢?
可以肯定,赵女士和其母亲都是自愿下车,这点无疑。
另外,有不确定性的观点不做阐述。比如园方在赵女士下车后对赵女士劝告的内容不做阐述。(因为谁也不知道到底说了什么)
这里,小编认为,园区是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的。
首先从消费者角度看这件事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不同,其所承担的义务程度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对于野生动物园的经营者而言,则需要尽到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此为其一。
二
我们再从园区设施着手,可以肯定有警示牌和高音喇叭,但是,仅有这些并不能有效阻止游客开窗或下车,园方仅仅通过简单告知和警示,就将高危项目的安全风险转移给没有专业认知能力的普通游客承担,这些本身就无法确保游客安全。小编我不明白仅有口头告知,警示牌和高音喇叭为什么就能成为大家口中的尽到管理职责。这是不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不重视?对各种规定视若罔闻。同时作为消费者,任由经营者对安全设施放纵,也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不重视!
以下,一位新浪博主这样说:
其后完整视频中,事件发生后,巡逻车开过去,仅仅是将车停在柏油路上,在车里轰油门、按喇叭,其作为并没有超过任何一个普通过路游客所能做到的,对平台上正在撕咬“猎物”的老虎并不构成有效驱赶和组织。那么是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具有极其危险的野生动物园区的安全防护人员呢?
完整视频还显示,伤者丈夫刘某连续拍打车门,绕着车辆求救,巡逻员并未下车施救。随后赶来的多辆巡逻车因开不上老虎与受害人所在平台,也无任何救助工具和设备,仅仅是反复冲坡或绕道而去寻找接近老虎的其他路径。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完整视频在事发后,为什么迟迟没有发布呢,可以明显看出,完整视频明显对园区不利。对于发生意外老虎伤人事件,因为在时间发生后园区安全防护人员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当然我没有说必须要让他们下车才可以,但是绝对是有办法有效阻止的,小编我也在网上查找了3A级景区对于安全的标准。
另外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安全设施何在?你不要跟我说我们有汽车欸(巡逻车)。另外,此前该园区老虎伤人事件已经发生过不止一次,在发生这样的事故以后,园方没有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没有有效的安全设施,以上为其二。
三
据赵女士的委托律师说”园方作为3A级景区未按要求设置医务室,周某的死亡系因园方未及时救助所致,《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关于周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均指出,周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他告诉记者,调查发现,园方当时系以交通事故报“120”,隐瞒了发生老虎伤人事件。在急救车赶往事发地点的途中,因园方未详细告知具体地点,导致急救车寻找延误了时间。最后,因急救车一直未到,园方只好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因为园方无医疗室,园方的工作人员又无任何急救、止血知识,再次延误了周某的抢救时机,最终导致周某因失血过多死亡。”没有做到紧急救援,以上为其三。
四
还有,入园前,每个私家车都要签署协议书,全称《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如下:
该协议虽明确提及自驾车主宰园区内应注意,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放食物,言尽下车,但也提及,后果有车主本人负责,事后有记者采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张起淮时表明,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呢,小编也百度了一下,如下,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我们众所周知的“保险合同”就属于格式条款,那么园区为何要签一份不成立的协议呢,园区负责人曹某表示,本园区有相关的法律顾问,那么为什么没有对这么重要的协议没有甄别呢,那么其他的服务也都是流于形式吗?那么我作为消费者感到十分没有安全感。没有有效的,不成立的协议书,此为其四。
以上四点,园区有责。但拒绝担责,是何居心?
我们再看一下其他的野生动物园的安全制度。
据了解,国外的野生动物园同样也发生过猛兽伤人事件。但为避免此类事故,许多野生动物园都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
美国的动物协会推荐壕沟,壕沟的参考比例是20英尺(6米多点)宽,放水时,水量要占壕沟的一半,而水的深度,必须是圈起来的动物身高最高者的两倍。在美国的华盛顿国家动物园,老虎被散养在低处,游客在一个非常高的墙壁上观看,人与虎被隔离开来。
坦桑尼亚也有自驾游,但园区规定车上必须带有一名国家公园的专业向导,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动物园一方。
我国的杭州野生动物园也允许自驾游或乘坐园区提供的小火车,但公园在游览路线两边设有绿化带、电网、沟壑(宽约6米,深约6到7米)三重隔离。此外,公园内每隔几百米就有值班亭和工作人员,配备了相应的工具,也有应急预案。
在上海野生动物园,采取的是不得自驾游览的模式,可以乘坐园方提供的钢铁加固的大车游览;在西宁野生动物园、深圳野生动物园,采取的是在空中栈道、廊桥上俯视观看。
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家野生动物园,严格禁止私家车进入猛兽区,游客一律乘坐园方统一的游览车,游览车由坚固结实的铁笼罩住。
有记者注意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主持编写的《野生动物园安全规范》,关于设施设备的安全设计规定:展放区及笼舍设计,要避免游客与有潜在危险的动物直接接触,在凶猛动物放养区设置动物防逃的电网装置,每天检查。
而事发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如今也加装了电网,增加了警示牌。
有人说,这样做自驾游的感受就会降低,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驾游了,这里小编有话说,每个项目都应当以安全为主,一味地迎合消费者而把安全抛在脑后,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是一种敛财的不正当手段,是不符合法律的行为。
最后,小编提醒,外出一定要注意安全,一切一切以安全为主,多想一想还盼你归家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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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