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身处法治时代,但现实中仍旧存在着不少“法盲”,而这些人被普法的代价往往是法院的传票、漫长的官司,以及高额的赔偿。
在西瓜看来,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我们都必须具备一定基础的法律常识。既是自保,也是保护和尊重他人权益。
尤其是近几年,在网络侵权赔偿案件几乎百发百中的情况下,大量创作者的法律意识开始迅速觉醒。
而此时,如果你还是一个“想搬就搬、想洗稿就洗稿、想播就播”的新媒体人,那么你离法院传票也就不远了(不是危言耸听)。
所以西瓜在为大家普及了摄影师的著作权(《害怕!林志颖被索赔110万后,又有“10万+”被删文!你还敢随便P图吗?》)和“搬运”网络文章侵权(《未经授权转载赔款10万!你还敢随便"搬运"别人的文章吗?》)的案例后,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著作权细化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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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部分,而我们今天要了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网络环境下产生的著作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下的第12条对这一项权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保护的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合法权利。
据相关统计显示,在北京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占比非常大,达到了70%。其中,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又占了将近70%,是主要的案件类型。
而让西瓜关注到这项权利的契机则是,上个月刚刚审判完的,某微博大V因擅自发布他人的图文游记,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决单篇图文赔偿2万元及7653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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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2万元,以儆效尤!
据海淀法院网公示的案件信息,事情的起因是,职业创作人董先生曾在知乎“哪里消费不高、不用签证的国家适合旅行?”的主题下,创作分享了一篇他去塞舌尔旅游的文章,全文共4014字并包括62幅摄影作品。
几天后,作者又将该文整理成随游笔记——《梦想就是完成一件小事》,发布在他的个人微博上,并附上了知乎的原文链接。
随后,作者发现自媒体新闻编辑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他们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自己的作品。
于是,董先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邓先生和涉案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在查证了侵权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链后,判定邓先生侵害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处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76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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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违法,“引用”就随意了吗?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该案已经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对此,西瓜也在【法官释法】中找到了缘由:
“本案通过对原创写景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认定……做出较一般同类型作品更高的判赔数额,以提升侵权行为成本的方式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平衡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了作者的原创动力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的确,当下不论是朋友圈、个人微信公众号,还是知乎、微博、小红书、马蜂窝等社交平台,几乎都在鼓励素人分享各种经历和体验。其中,以涉案作品为代表的写景型游记类作品占比尤其大,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
因为这一类作品往往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富有真情实感,极易被广泛传播,拥有较高的创作价值。
所以在法官看来,涉案被告的做法不仅侵害了著作人的权益,还有可能阻碍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要“重判”以儆效尤。
但现在又有了一个新问题:未经许可地全文“搬运”会违法,那“引用”可以吗?
对此,西瓜也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大家总结提炼了以下几个大家需要注意却可能忽视的点,希望各位能够切记:
1.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你的作品连创作的核心都是引用他人的,那么这几乎与抄袭无异。
所以,你的引用必须适当且适量,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而且,引用部分的内容需要一一注明出处。
2.引用作品时不得损害著作人的利益;
我们国家对不同题材的合法引用体量也做了不同的规定,“超额”的部分有可能会涉嫌侵权:
①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②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专题除外);
③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
④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超过30秒;
当然,如果你不好判断自己引用的内容是否会和他人的文章“巧合的”高度重合,不妨用【西瓜助手】的“原创检测”功能事先检测一下,参考“相似度”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哦~
来源:【西瓜助手】
没有全文“搬运”,不代表大量引用就是合法的;即使是社交平台的大V,也不能随意复制、改编“素人”的作品,跨平台、跨形式地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西瓜君“普法”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大家都能够在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学会“自保”和尊重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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