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LH88 闲谈财富 2018-01-03
接上个案例,如果判决时,吴总妻子依然健在,那么法院的判决就会有所争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明显失公平的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2012年12月3日,无锡仲裁委员会准对江苏龙城典当行与朱某、许某的典当合同纠纷作出调解书。要求朱某、许某向龙城典当行支付3636610元。执行过程中,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向平安人寿无锡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协助以下事项:解除许某在该公司的十三份保险合同,并将解除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扣划至法院。
平安人寿无锡分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书不服,申请上诉,理由如下:
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仅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法院直接解除许某与该公司的保险合同无法律依据。
法院如强制解除涉案保险合同,会损害朱某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本院锡执字第3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这里我们要看到,首先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被清偿债务的。但是清偿的前提是要解除人寿保险合同。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中,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人寿保险合同往往以人的寿命、健康作为投保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强制执行会危害第三人的生存利益,因此不适合强制执行。
但是这并不代表作为投保人,保险合同有绝对意义上的资产保全功能。根据实际案例,我国山东、浙江地区的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划拨至法院的案例不在少数。最高人民法院对保单现价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做了深入的研究,原计划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给予明确规定,但是最后考虑到程序法中的内容在实体法中规定不太妥当等众多因素,最终没有写入规定。所以在类似案例处理的时候,尽可能的不要将负债人或者连带负债人作为投保人,或者即便作为投保人,也主要购买以寿命或者健康作为标的的依附性强的产品,以达到保险保全的目的。
所以为了做好债务隔离工作,通过保险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保单结构设计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
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虽然是针对同一个保单业务,但是他们都有各自的权益,保险规划就是通过保险合同实现财富在这些人之前的转移。只要相关人员的债务可以相互独立,那么通过保险规划,达到资产的保全作用。
例如钱总39岁,是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为企业要经常贷款,虽然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贷款时银行都让钱总和妻子作为连带担保人。这样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会直接威胁钱总的家庭财产安全。
钱总的父母都还健在,60岁出头,工薪阶层,负债可能性较小。儿子钱小宝13岁。钱总拥有企业净资产1亿元,家庭净资产超过5000万元。因为目前经济形势不好,为了保障未来儿子和自己的生活,钱总决定趁现在状况良好,规划2000万元的保险,规避全家的意外、疾病风险,同时创造一个稳定的现金流,进行基本的财富保全。
在保单设置的时候,我们如何进行呢?
一般操作都是以钱总或者钱太太作为投保人,但是如果这样安排就存在较大的风险。一般年金险现金价值较高,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有可能被执行。所以现将2000万赠与给钱爷爷,并必须申明单独赠与给投保人,并签署赠与协议。
大额年金最好选择趸交,期缴交费期为3年、5年等短期也可。期缴时最好把剩余保费均追加进入万能账户。
建议结合“附条件赠与协议”进行安排。因为投保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必须防止钱爷爷在被骗或者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尤其是钱总姐妹知晓的情况下。附条件赠与协议写明:赠与钱爷爷2000元必须全部用于购买该保险计划,未经钱总允许不能退保,不得做部分领取、不得做保单贷款,否则赠与无效,退保所得现价等均返还给钱总。
此外还有相关是受益人设计,比如利用年金和信托的受益人设计,实现对下一代的年金、健康规划。这种规划常常用于第二代生活挥霍无度、赌博等情况。以第二代为生存受益人,保证相关的现金规划。而身故受益人直接指定第三代受益人,实现财产的隔代转移。
二、利用保单现金价值实现债务隔离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财产是有一定可能被执行用于清偿债务的。但是部分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最初的几年或者保险金给付以前,现金价值相对于交纳的保费非常低,有些保单成立几十年后甚至只有所交保费的一半,保额的几分之一。对于这种低现价保单,是作为债务管理的工具,是非常好的。以法规规定和国内案例看来,如果保单的相关利益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了现金价值作为对价,保险合同是不可能被强制解除的。而现金价值有非常低,比如50万现价的保单,其实际缴费200万元,保额可能是600万元,相当于支付了50万元,保全了200万元或者600万元的资产。
另外比如保单贷款,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将保险资产负债化,降低保单的净资产 。当面临债务清偿的时候,保单的净资产很低,其他人只需要付出比较小的代价就可以保全资产。
三、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实现债务隔离
不同司法管辖区,简单来讲就是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不同,司法标准不同。不同司法管辖区可以实现以下几个作用:
1、信息保密性更好。不属于同一系统,因此信息公开和泄露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诉讼难度大。如果涉及到国际诉讼,就会耗时很长、难度很大、执行难,因此起诉方一般不会选择。
3、法律体系不同,关于资产是所属权规定也不同。这里就涉及到各个国家、地区的相关法规和实际的案例不同。比如我国山东就支持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而江苏往往不支持对保险现价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说大额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往往并不如营销人员日常所说,而且存在很多的执行细节。所谓保险不会被冻结、离婚不分、欠债不还,其实是不准确的。人寿保单的大部分权益是可以转化为财产的。因此只要保单相关权益转为债务人的财产,是会被用于清偿的。只有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转化,才能实现相对隔离,
情况一:保单现价和分红是投保人的权益财产,不用于抵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债务。
情况二:年金、医疗险赔偿金,是生存受益人的权益财产,不会用于偿还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债务。
情况三:死亡赔偿金是属于身故受益人的财产,不会用于清偿被保人的债务。
而我们日常说的投资型寿险会被抵债,保障型、不带分红的寿险就不被抵债也是不正确的。在法律上是不分投资型、保障型产品的说法的,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都有可能用于清偿。唯一的区别是保障型产品可能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权益,部分被法院认为不宜强制执行。
最后要梳理一下身故保险金和继承的相关概念。继承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投保人的权益继承。如果投保人身故,且没有相关的安排,那么保单将会面临诸多风险:继承前要先清偿投保人生前债务;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可能面临保单现价被瓜分;继承的程序比较繁琐,不确定性较大;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面临离婚分割;继承属于继承人财产,用于清偿继承人的债务。所以在大额保单规划时,要提前做好投保人的安排。
继承风险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受益人问题。首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将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继承。其中特别强调了法定受益人也定义为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依旧会存在很大的继承风险。比如第一个身故受益人先与被保险人死亡,又未指定受益人,这种情况保险赔偿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还有一种情况往往被忽略,就是受益人关系变化。比如受益人原先是妻子,但离婚后未变更受益人,那么因为被保险人身故是,受益人已经不具有效力,所以保险金依旧作为遗产处理。
总之,保单规划作为债务隔离的工具,是国内外最为常见有效的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两个主要的点是:
第一,提前规划。保单规划一定要在实际债务或者风险事件发生前做好。
第二,合理的保单结构设计是实现保险规划的必要前提。保单结构设计需要结合家庭的实际风险和相关地方法规和案例进行,这一方对营销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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