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案法律责任分析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案情回顾

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经调查,事故原因为: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被拒,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两人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案情分析

此次事故造成十五名乘客无辜受害,谁应该对此次事件负责,都负哪些责任,受害家属又该如何追偿呢?

(一)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后,经官方通报称,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的互殴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双方都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乘客刘某和公交车司机冉某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也不用追究,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那么,民事赔偿主体都有哪些,具体又该如何赔偿呢?

(二)民事责任

首先,此次事故是乘客刘某与公交车司机两人互殴行为造成的,很明显双方应该为此负责;但是公交车司机是在执行职务,是职务行为,他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由其所在公司负责,除非公交车司机主观上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公交车司机被攻击后,本可以停车报警,但他却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双手离开方向盘,与乘客刘某互殴。小编认为公交车司机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该负一定责任,具体认定还要在调查之后得出结论。

并且即使司机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作为公交公司的免责条件,公交公司作为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无辜旅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交公司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

而乘客刘某是造成事故的行为人之一,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如果要追究她的赔偿责任,只能在她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她的继承人赔偿了。并且受害者如没有乘客刘某遗产的明确线索,向公交公司索赔更为现实。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总结

也就是说,这些无辜乘客的家属可以同时向乘客刘某和公交司机的家属、公交公司三者提出民事赔偿,但是向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家属索要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其财产或遗产范围内,即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同时,如果车票里涉及到保险,保险公司应该共同承担,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就可以用来偿还无辜的乘客,因为公交公司是因为违约责任导致的人身伤害。一般来说,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方面看,受害者的家属向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更有利于实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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