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保单对财富人士的真正价值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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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既然保单对于财富人士并非“离婚不分”和“破产不还”,其隔离债务的功能有限,那么大额保单对财富人士的价值究竟是什么?财富人士购买保险有什么好处?

一、保单相对于其他类型财产的独特功能

1、指定受益,保证财富分配的确定性

保单与现金、房产、股票等财产相比,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财产权属归属非常明确,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投保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而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即保单在未理赔前保单财产权益归属投保人,在理赔后保单财产权益归属受益人,因此在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的权属归属十分明确,理赔后受益人是唯一的权利人。

而对于现金、房产、股票等财产权益来说,在面临离婚、继承等法律事件时,其权利归属往往并不十分明确,如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财产可能面临父母、子女、配偶多人的分配。

2、私密性,保护家庭隐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由此可知,保险合同仅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并且投保人若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财富传承人通过设置一些条件,更利于保障资金的安全,也更便于达成他的意愿。当约定的条件达到时,保险人直接将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不用公证或通知其他人,有良好的保密性,也更能达到财富传承人的最终意愿。

3、安全性

(1)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成立有极为严格的限制,《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保证金、准备金及保障金制度有效保证保险资金安全,保监会还会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而保险产品的投资保监会也有严格的监控,《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暂行办法》,保险资金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ST和PT股票等。在不动产投资领域,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在股权投资领域,不得进行创业风险投资;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等企业股权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同时,很多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的增值方便具备雄厚的实力,这从不少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万能险、分红险及投资联结险的收益率即可看出。

(2)投保人不丧失控制权

传统的现金、房产或其他财产的赠予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意味着赠予的财产权利转移后,原所有人即丧失控制权,很可能会导致受赠人挥霍或对赠与人态度变化,原所有人无法有效防止受益人风险。

而保单投保人在投保后,一方面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理赔前随时可以变更受益人。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规定,投保人拥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在面临原指定受益人变化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最大程度及时应对。同时投保人还可通过投保分期给付型保险产品或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将大笔保险金分期给付给受益人,从而有效防止受益人一次性获得大笔保险金后挥霍。

4、避税,防止税收陷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包括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医疗保险金等。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根据上述规定,保险赔款及受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无需缴纳遗产税。从国外广泛使用的遗产税规划方法来看,保险金的使用就是其中一种。一方面,保险金一般不征遗产税,能够避免财富继承中的缩水;另一方面,对于不动产、公司股权等难以规避的遗产税问题,保险金能够作为继承人日后交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这样可以较好解决因无足够资金交纳遗产税而阻碍顺利继承遗产的困境。因此,保险具备一定的避税功能。

二、保单对财富人士的真正价值分析及应用

1、婚姻财产规划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此会导致家庭财富在离婚时面临重大变动的风险。因此,财富人士在婚前及婚后都需进行财产规划已预防婚姻变动风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根据保单确定受益人的特性,财富人士在婚前,可以通过购买大额保单的形式对自己婚前的现金财产进行保全和隔离,防止婚后现金与配偶发生混同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还可避免签订财产协议的尴尬。如林女士是某大型集团公司高层,再婚前为避免婚后财产纠纷,将自己存单里的50万现金在婚前取出并一次性投保某保险公司万能寿险,因属婚前投保,该保单属于林女士婚前财产,同时林女士可以随时提取保单中的权益。另一方面,林女士也可以避免签订婚前财产协定的尴尬,有利于再婚家庭的和谐稳定。

而财富人士在婚前对子女的赠予也可采取购买大额保单的形式来传承家族财富。如王总在小王结婚前,采取一次性投保的方式为小王购买500万的保单,因属婚前投保,该保单属于婚前财产,加上保单契约性、专属性的特点,该财产权益不易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因此具有很大的安全性。

而在婚后,保单是财富人士赠予子女财富的最好工具,财富人士自己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一方面投保人能牢牢掌控保单权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止保险金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保险正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保险金指定给受益人,因此,婚后赠予子女现金最好方式是为子女购买大额保单。

2、债务相对隔离

身前债务相对隔离,财富人士可以利用保单结构的巧妙设计如将投保人设计为家庭债务承担可能性较小的人如父母、成年子女自己来防止保单受投保人自身的债务牵连无法实现传承。我们已经分析过保单在理赔前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理赔后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我们在保单设计时应注意预防投保人身前的债务纠纷对保单的影响,因此在购买保单是谁作为投保人是需要财富人士重点考虑的事项,一般建议由家庭中债务承担可能性较小的如父母或成年子女作为投保人来投保大额保单,同时配合使用赠予协议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身前债务的隔离。

另一方面,投保单在设计时应明确指定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改受益人,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保险赔款受到投保人债务的影响。《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也就是说,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其专属于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债务绝对隔离。

3、财富传承规划

由于保险有指定传承的特性,相对于传统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保险又具有领取手续方便、不具争议性、免税等优势,因此,在家族财富的指定传承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多继承人家庭指定继承人财富传承

财富家族家庭核心成员一般掌握家族财富绝对控制权,同时核心成员法定继承人众多,如何保证财富能按照核心成员的心愿传承至第二代核心成员是一大难题。如不留遗嘱可能导致财富分散、流失;而传统遗嘱传承也可能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遗嘱继承面临复杂程序,可能导致继承旷日持久,另一方面对遗嘱本身的争议可能导致家族纷争、家丑外扬等难堪局面甚至影响到家族生意的正常进行;同时,家族财富还面临家庭债务及缴纳巨额遗产税的风险。

因此在多继承人家庭中要想实现财富的指定传承,大额保单是理想工具之一,大额保单保险金利益由指定受益人专享且理赔领取手续简单、保单的债务隔离及避税功能又能极大节省传承成本。

(2)隔代财富传承

财富家族传承过程中还可能遇到的另一难题是二代能力不济但三代优秀,如采取传统传承方式,家族财富全部由二代继承,家族财富可能面临缩水甚至流失的风险,但此时三代年龄尚小,如采取传统传承方式将大额财富赠予给第三代则可能导致自己失去对财富的控制而第三代也失去进取心,因此,采取给第三代购买定期给付大额保单的形式,在适当的时候给予第三代婚嫁金、创业金的方式,这样一方面身前不失去对财富的控制,身后也能使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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