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1:离职时怎么写离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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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花样离职报告不时出现于网上,引来众多围观与点评。不过对于大部分人而言,离职报告内容似乎仍秉承了国人一贯来的自谦风格,如“因个人原因”、“因家庭原因”、“因身体原因”或“因个人职业发展”……等等。当然,这里面有没有单位强迫或半强迫的因素,就暂时不作评价了。

严格从《劳动合同法》意义讲,其实不存在所谓“离职报告”,更严谨的说法则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意思是你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单位你不干了,至于通知的程序则无非是按照不同情况:提前30天通知;提前3天通知;随时通知。

不过,离职报告也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好,对个人而言,始终绕不开一个“离职原因”。这个原因,本来想怎么写都无所谓,但在有些劳动争议中,却往往容易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成为裁判的关键。而自谦或被迫的那些“个人原因”,又反过来成为了单位证明自己无责的最好证据。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某公司员工张某向仲裁委申请,因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辩称,张某并非是因为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属于因个人原因而自愿辞职,并提供了相应的离职证明材料。

此案先后经过了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却判决张某败诉。其中法院判决文书中写到,“本案中,原告已于xxxx年xx月xx日自愿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基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但原告又以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你看,好好写个离职报告,却成为了自愿离职的关键证明。在此案中,张某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第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三十八条则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为单位存在上述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费”情形,张某本可依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经济补偿,但由于此前的“自愿辞职”行为却被单位利用,顺利辩护成其离职不是基于上述原因。

其实很多时候,离职原因都是双方你知我知,就是很难证明,但往往在某些劳动争议中,这个“原因”却成为了判断单位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比如,在某一案例中,单位因劳动者不愿加班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之前却与单位就加班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了协商,因而本来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却演变成了双方因工资待遇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单位也往往要求员工在离职时注明“个人原因”,以此来避免劳动争议中的一些麻烦。不过作为劳动者,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上了这种套。毕竟,你都写明了“个人原因”,自然也就放弃了一些本该获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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