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租赁合同建议增加如下条款

(甲方为出租人,乙方为承租人)

1、在符合以上解除合同条件之一时,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所有乙方添附的物品搬走。到期不搬的,视为乙方放弃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如有损失,乙方自负。如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设备、物品等,并可由甲方单方委托当地物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价格抵偿租金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要求支付。

2、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合同到期时,乙方应将租赁房屋向甲方交回。如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设备、物品等,并可由甲方单方委托当地物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价格抵偿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要求支付。

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拒不交接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时,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乙方添置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以自行处置,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

4、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对继续租赁达成一致,如甲方将租赁乙方仍对租赁房屋具有优先承租权。甲方采用招标或竞价招租时,向乙方送达招租公告,告知乙方参与投标或竞价,乙方不参与或没有中标或不是最高价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5、本协议所列双方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地址,双方通知送达该地址视为送达。乙方承租后,乙方在租赁房屋的办公室所在地也视为乙方的通讯地址。如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无书面通知改变,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

6、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为经营租赁房屋成立新的营业机构,则新的营业机构也应成为本合同履行主体,并对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新营业机构的注册地址也视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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